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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 《征兵工作条例》发布
2010年10月20日 09:51 来源:国史网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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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1024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征兵工作条例》。《条例》规定,每年12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此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未满18周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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