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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僵尸企业”要提高法治能力
2017年08月03日 14: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贺小荣 字号

内容摘要: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应当纳入破产程序进行处置,这为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识别标准。处置“僵尸企业”,事关我国经济发展大局,不得虚与委蛇,但也要注重保护好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亟须提高相关法院破产审判的能力和水平。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在处置“僵尸企业”中的积极作用,针对破产案件启动难、审判力量相对不足、审判质量效率亟待提高等现实问题,在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的90多家法院设立了专业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这不仅从整体上提高了法院系统处置“僵尸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也让各地更有信心去面对处置“僵尸企业”时复杂多变的局面。

关键词:处置;僵尸企业;审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院;破产案件;清偿;经济发展;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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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僵尸企业”,事关我国经济发展大局,不得虚与委蛇,但也要注重保护好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亟须提高相关法院破产审判的能力和水平

  

  处置“僵尸企业”是当前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之举,也是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近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强调了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性,要求紧紧抓住这个牛鼻子,更多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在实际处置过程中,如何抓好这个牛鼻子呢?

  首先要尊重市场规律。僵尸企业只能靠信贷资金“续命”,占用的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社会资源被长期闲置,危及实体经济发展,但长期僵而不死,还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和银行下不了决心“断供”。然而,当断不断,反受其乱。若是出于“面子”和“形象”考虑,不惜动用社会资源阻止“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恐怕要为此付出数倍的代价。事实上,财政和信贷“输血”,只能换取暂时的“稳定”。如果不愿在职工安置和群众工作上花精力、想办法,就会把潜在的矛盾风险移转给下一届政府,等到冲突叠加、矛盾集聚,只会错失清退“僵尸企业”的最佳时机。

  当然,果决处置不等于一刀切,还是要根据市场表现,树立正确的识别标准,让确有发展前景的临时危困企业获得再生,让失去竞争力的企业早日退市。

  确定方案之后,最重要的便是依法处置。我国的破产法为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提供了制度安排。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应当纳入破产程序进行处置,这为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识别标准。然而,受一些理念、机制和司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破产案件的立案、审理仍然存在不少阻碍和困难。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经工商部门注销的企业达百万量级,但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仅几千件。

  处置“僵尸企业”,事关我国经济发展大局,不得虚与委蛇,但也要注重保护好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亟须提高相关法院破产审判的能力和水平。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在处置“僵尸企业”中的积极作用,针对破产案件启动难、审判力量相对不足、审判质量效率亟待提高等现实问题,在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的90多家法院设立了专业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建立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加大对破产案件立案受理的网上监督,在线召开债权人会议,最大限度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破产企业的重整拯救,实现破产财产网上竞拍等。这不仅从整体上提高了法院系统处置“僵尸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也让各地更有信心去面对处置“僵尸企业”时复杂多变的局面。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这篇大文章,要从大局出发,同时做好技术上的准备。只有尊重市场规律,并恪守法治原则,才能又快又好地完成为我国经济活血化瘀的手术。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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