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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纠纷解决机制也在不断演变,改革开放成为演变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前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是:纠纷解决模式以发达的调解为主,无论是在非诉讼中还是在诉讼中,调解都是解决纠纷的重要制度和手段;这一时期纠纷解决机制已形成司法、行政和民间三种基本体制并存,分工协作、相互补充的格局,除了行政裁决、仲裁和人民调解外,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也具有纠纷处理的功能。改革开放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法院解决纠纷的重心逐渐由打击犯罪转向对民事等社会纠纷的解决,解决方式更多的是通过判决来解决诉讼案件,民间调解功能大大弱化。法院的功能除解决纠纷外还具有社会控制、权力制约、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调控社会行为等。尽管中国诉讼机制在改革中不断完善,但仍存在很大局限,如裁判主体的独立程度仍需进一步增强;解决纠纷的终局性不强;诉讼效率仍需提高;司法程序缺乏经济性,当事人诉讼成本仍较高;诉讼机制对解决纠纷的范围不够全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未能充分发挥综合效能等。
(作者王亚明,南京市建邺区法院,21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