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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民族立法可操作性促进民族地区法治政府建设
2011年05月13日 10:27 来源:人民网 作者:王朝恩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民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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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与其他地区相比,民族自治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就法律依据而言,这种个性表现在民族法律构成了民族自治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只有将民族立法的内容贯彻好、落实好,才能切实保障民族地区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除了行使一般行政机关都拥有的行政职权外,还依法履行自治权。这些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自治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法律性质上讲,它们都属于行政权的范围,故而其行使当然要符合诸如合法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一般行政法律原则。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职权的行使还必须符合民族法律的规定,符合民族法律的目的。由此看来,民族立法的可操作性就显得尤为必要。因为,如果民族立法对某项自治权行使的方式、步骤、条件和程序等法律要件规定得不够清晰,就会造成相关规范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不能很好地行使相应自治职权,进而有损于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实现。

  民族法律是适应我国民族关系发展历史现状、符合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需要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既包括中央一级的立法,也包括地方各级立法;既包括立法机关的立法,也包括行政立法中有关民族问题的立法。在我国,在宪法的统领下,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各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代表的民族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然而,应该看到,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对许多事项的规定不可能太细,只能是原则性的。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有待于下位法,特别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情况进行具体细化,以实现有关规定的具体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全部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共出台自治条例130余件、单行条例400余件。纵观这些下位立法,在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法规范的可操作性上,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下位立法存在空白,有些民族自治地方至今仍没有出台自治条例;下位立法对自治权的规定原则性有余而具体性不足,特别是对自治权行使的方式、步骤、条件和程序等事项规定不足,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困难,影响具体规范的有效贯彻实施;具体法律规范常常欠缺法律责任条款或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使得对违反民族立法的行为缺乏法律监督措施,不利于权利人的法律救济。

  提高民族立法的可操作性,应注意做到:在法律体系上,加强民族法律体系建设,抓紧出台和完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有关民族事务的法规、规章;在自治权实体规范上,明确行政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内容范畴,即做到权责明确、职权清晰、程序合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用好用足自治权;在自治权合法性保障规范上,要加强对自治权行使的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等,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政机关自治权的行使符合法治政府的理念,从而更好地维护民族自治地方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本地方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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