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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全球化问题,既可以将全球化作为对象加以研究,也可以将全球化作为研究具体问题的重要参照背景,探讨背景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内在联系和互动关系。本文采取的是后一种视角和方法。(注:张世鹏先生认为,全球化是一个多元概念,它具有许多层次,研究全球化应当避免单向思维。参见张世鹏.什么是全球化[J].载《欧洲》2001年第一期。)
什么是全球化(Globalization)?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见仁见智,既有以福山和大前研义等为代表的主张市场作为决定和解决所有问题的惟一力量的极端全球主义,也有以汤普森、赫斯特、韦斯等为代表的对全球化持低调和怀疑态度的怀疑主义,还有以吉登斯、贝克和罗伯逊等为代表的把全球化看作是一个社会变革过程的变革论者。(注:日本的初獭龙平教授认为,全球化至少包括五个方面的含义:1.在许多领域中,世界范围内或者全球性的人类活动,尤其是经济活动不断增加;2.拉近了世界各地彼此之间的距离;3.在全世界流行着一种相同或者相似的生活方式;4.随着人们流动性的不断提高,世界变得越来越小;5.这些变化以某些特定的方式构建了一个新的国际体系。参见《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6期。)另外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全球化几乎是一种全方位的运动过程,涉及诸多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进程。(注:一些西方国家的22位专家学者组成的“里斯本小组”,在他们完成的《竞争的极限——经济全球化与人类的未来》项目中,把全球化过程界定为:1.金融与资本占有的全球化,主要内容和进程包括:政府对于金融市场放弃管制,资本的国际流动,公司兼并收购日益增多,以及处于早期阶段的股东全球化。2.市场与市场战略的全球化,主要内容和进程包括:商贸活动进程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一元化,在国外稳定建立一元化程序(包括科研与发展,资金筹措),在全球范围内寻求组合与战略联合。3.技术和与其相联系的科研与发展以及知识的全球化,主要内容和过程包括:技术成为关键性因素;信息技术与通讯交往的发展使得在一个公司内部或几个公司之间能够建立起全球网络。4.生活方式与消费模式以及文化生活的全球化,主要内容和过程包括:居统治地位的生活方式在国际范围内从一个国家转换到另一个国家,被人们争相移植;消费行为逐渐趋同;新闻媒介的作用;关贸总协定的规则被移植到文化交流之中。5.控制能力与政治控制的全球化,主要内容和过程包括:民族、国家政府与议会的作用被削弱;为全球调控寻求建立新一代的规则与机制。6.作为世界政治统一的全球化,主要内容和过程包括:对于在一个中心力量领导下、在全球经济政治体系中世界社会的一体化做出以国家为中心的分析。7.观察与意识的全球化,主要内容和过程包括:按照“一个世界”模式发展的社会文化进程,以世界公民为方向的全球化运动。见里斯本小组著,张世鹏译:《竞争的极限——经济全球化与人类的未来》,中央翻译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第41页。)我比较赞同英国戴维·赫尔德等学者在《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一书中提出的观点,即全球化是一个(或者一组)体现了社会关系和交易的空间组织变革的过程——可以根据它们的广度、强度、速度以及影响来加以衡量——产生了跨大陆或者区域间的流动以及活动、交往和权力实施的网络。这种理论提出全球化的4种维度:全球网络的广度,全球相互联系的强度,全球流动的速度,全球相互联系的影响;提出4种纬度,即基础设施,制度化,分层化和交往方式。他们利用这8种向度,对全球化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从而避免了极端主义和怀疑主义的局限,对全球化现象及其问题作出了令人信服的回答。(注:杨雪冬.全球化的文明化和民主化:一条艰难的路[A].见[英]戴维·赫尔德等著《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译序)[C].杨雪冬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4月。)
的确,“地球村”概念的提出,或者“世界变得越来越小”的描述,都形象地反映了人们对全球化的理解和认识。把全球化作为经济全球化以及信息全球化来解读时,是指“我们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了超国家的、超国界的、全球性的力量在行动”。(注:李慎之.全球化与中国文化[J].美国研究,1994年第4期。)当然,如果我们可以把全球化理解为一场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革命、一种滚滚而来的世界性发展潮流,那么,市场经济的运作就是它的内在动因。市场关系的扩张和资本的积聚,内在地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它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而新技术革命对生产力的推动,又进一步加速了全球的资金流动,扩大了国际市场,促使各国经济更加开放,走向国际化。世界科技革命日新月异,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际经济合作和交往将更加密切。在这个过程中,“全球性贸易往来、资金流动和技术革命,正在推倒各国的经济壁垒,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整体”。(注:王和兴.全球化对世界政治·经济的十大影响[J].国际问题研究,1997年第1期。)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一系列国际性的问题出现了,艾滋病、疯牛病、口蹄疫、疟疾的传染、管理核废料、移民、环境治理、大气层污染、人权状况、大规模破坏性武器扩散、跨国毒品犯罪、走私、国际恐怖主义、网络黑客等,都愈来愈超出民族、国家的边界范围,成为世界各国及其政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不可避免地要波及政治领域,出现“全球化的文明化和民主化”态势,(注:[英]戴维·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M].杨雪冬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第613页。)经济全球化也将波及法律领域,出现某些被西方学者称之为“世界法”或者“全球法”的法律规则,尽管这种“世界法”在传统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领域面临诸多挑战。(注:[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世界法的三个挑战[M].罗结珍,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
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的全球化对法律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在国际上,国际商贸、市场准入、证券期货、商务税务、信息交流、环境和公害、人口和移民、国际犯罪等等,使得越来越多的法律现象全球化。全球化加速了国际立法、特别是国际经贸方面的立法。据统计,截至1995年底,世界各国共签订了900多个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其中近60%是在90年代缔结的,仅1994——1995年,就签订了299个,超过60年代和70年代签订的此类协定的总和。(注:徐崇利.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与晚近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趋势[J].法商研究,1996年第5期。蔡定剑.走向法治,路在何方?[A].载刘海年等主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C].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396页。)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全球化概念的引入,向人们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例如,世界经济与国家利益的冲突、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抵触,以及由此引发的国家主权与全球化的关系、法律多元主义、世界法律、国家作为立法者和法律渊源的地位等政治与法律问题。
全球化对中国的冲击、影响或者互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只要中国的对内改革要继续深化,对外开放要继续扩大,依法治国方略要持续推行,中国要作为一个文明的、开放的国家和社会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必须顺应时代潮流,趋利避害,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回应全球化产生的挑战。在中国这个开放的社会,立法是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综合因素的反映,既受到国内条件的制约,也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在国内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改革,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公民文化和社会道德的完善,都将制约中国的立法发展。在国际方面,知识经济的浪潮,信息技术的推广,科技革命的深化,特别是全球化时代的到来,都将对中国立法发展产生巨大的冲击和强烈的震撼。
全球化对中国立法的影响或者压力,主要表现为中国的立法如何适应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学习、借鉴、吸收甚至移植国外立法和国际立法的成功经验,在经济、民事立法方面更加注意同国际立法接轨,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与此同时,中国立法体制的民主化、立法行为的程序化、立法技术的规范化等立法环节,也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到全球化的影响,而需要更多地向国际规范靠拢。例如,随着中国参与国际社会事务和范围不断扩大和法制的日趋完善,中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与日俱增。“据初步统计,截至1999年初,我国已同外国缔结了大约14040多个条约,其中,双边条约有13820多个,多边条约有220多个。自1978年至1998年间,仅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就有121个(双边68个,多边53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决定加入、接受的,有35个(双边31个,多边4个)。”(注:朱晓青,黄列.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M].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238.)这些条约,对于中国国内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实践中,中国立法对外国立法乃至国际立法的关注和借鉴、学习的内容日益增多,范围不断扩大,力度日渐增强,正在形成一种开放式的、国际化的立法态势。面对全球化的挑战,中国立法是如何应对、如何发展的?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讨论的问题。
一、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立法发展的观念更新
1979年中国在确定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同时,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政治的发展方针,开始了由过去管理国家和社会主要是实行“人治”向主要是实行法治的转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内涵和要求。实行法治,既是中国管理国家的方式的重大改变,也是中国领导人和全体人民的政治观念的根本转变。这是中国立法发展的前提,也是中国立法发展更新观念、改革体制的最集中的表现。1992年,中国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提出了“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的命题。接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相适应,中国于1997年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并于1999年将之载入宪法。
在发展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针指导下,中国的立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据统计,从1979年到2001年5月,中国除颁布了1982年宪法和3个宪法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390多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900多个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者批准了7000多个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定职权制定了50000多个行政规章。早在1985年,国家就向世界宣布:“近几年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了很大发展,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我们的国家在重要的和基本的方面,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注:邹瑜.对(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草案)的说明[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C].第327页,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1991.)1992年,中国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与此相适应,法律体系也要进行新的改革,要从原来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和形成的法律体系转变为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经过近10年的立法工作,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预计到2010年将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这个法律体系能否适应全球化的挑战,还需要立法者高度关注。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的立法是伴随着一系列立法观念的更新而不断发展的。
(一)市场经济的立法观念
计划经济体制的立法观,体现着国家对于经济生活以计划形式进行几乎无所不在的控制,出于这种体制的需要,政治上强调中央的权力集中,强调国家对于社会生活的较多的干预;管理上强调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和服务;法律上强调行政手段和控制机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上曾经占主导地位的理论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与之相适应的立法观,还是有着明显的国家干预经济、控制社会的特点。过去我们所讲的“经济法”,实质上是国家以行政手段对经济进行调控的“经济行政法”,尽管在80年代后期国家调控经济的力量逐渐弱化,出现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并存的“双轨制”现象,但在法律上,计划经济的立法观念仍然居于主导地位。所以,1992年我们确立了市场经济的目标、并着手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人们才发现,……在市场经济建设的广阔领域里,几乎无法可依”(注:蔡定剑.走向法治,路在何方?[A].刘海年等主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C].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396页。)。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原第15条关于计划经济体制的规定作了彻底修改,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宪法的这一修改,使中国的立法观念和发展方向转到了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方面,为市场经济立法提供了合宪性的根本依据。根据市场经济的立法观,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在今后5年内要制定150多部法律,其中大部分是有关市场经济建设的立法。(注: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第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规划共列立法项目152项,突出了立法工作的重点,安排了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项目共62件,其中列入规划第一类的53件。”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编:《总结·探索·展望——八届全国人大工作研究报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8月出版,第22页。)市场经济立法观的确立,突出地体现为人们普遍接受了“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的观念。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对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进行了适当调整,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模式,和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模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在市场经济立法观念的要求和支配下,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国家亟待制定和完善(注:这里讲的法律的完善,有各种方式或者技术,包括对某些法律进行修改、解释,将某些法律废止,对某些法律进行编纂,制定某些法律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使国际条约具体化,等等。)以下六个方面的法律:(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包括公司法、企业法等;(2)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担保法等;(3)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4)规范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包括预算法、银行法、税法、计划法、物价法、国有资产法等;(5)规范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就业法、劳动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等;(6)规范程序和资格的法律,包括破产法、商事仲裁法、拍卖法、公证法、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注:王家福.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A].载半月谈读书俱乐部编,政治局委员听的课[A].新华出版社,1999年5月版。)
这些法律的制定或者完善,本质上是市场经济的力量使然。因为市场经济是全球化最大的推动力,“市场的力量是决不承认任何界限的。……今后它要冲破更多的国家的、地区的、种族的、宗教的、文化的界限”(注:李慎之.全球化与中国文化[J].美国研究,1994年第4期。)。中国在制定上述庞大立法计划时,认真研究了国际上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特点,考虑和借鉴了国外的立法实践经验。中国在加入WTO的过程中和加入WTO以后,更是必须接受相应的国际法律规则。这种接受,通常是必须的、无可选择的,只要中国要加入这个世界上最大的经济组织,就必须认同并接收它的法律规则。游戏规则是既定的,任何想要参加游戏玩耍的主体,想从游戏中获益的国家和组织,都必须受游戏规则的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讲,全球化浪潮对其席卷的国家国内立法的影响和约束,是一个规则在先的强加于人的过程,面对全球化游戏规则的冲击,国内立法的自主性空间总是有限的。
(二)民主和人权的立法观念
全球化时代,“民主的实质依靠的不仅仅是公民参与公共领域和政治体——共同讨论和决策的正式权利。今天,人们认识到,民主的实质依靠的是公民是否有权获得公共领域的资源,参与其程序的复杂过程——这种权利反映了经济因素、文化过程以及社会参与的复杂模式”(注:[英]戴维·赫尔德等著.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M].杨雪冬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615页。)。有的学者甚至提出了全球民主化的概念,认为“在当今不同国家或不同社会之间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交往的全球化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各种层次上的民主,它们日益成为建构、推行和改进全球性体制的根本因素之一”(注:[日]星野昭吉著.全球政治学——全球化进程中的变动、传统、治理与和平[M].刘小林、张胜军译,新华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211页。)。这位学者也承认,强调全球民主化并不意味着不重视国内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在全球民主化与国家民主化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民主是以选举和参与为前提的,在全球化时代,“只要公民不参与规范的制定过程,世界化就不能实现‘世界主义民主’。”……而要“以民主的方式代表世界公民、并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立法权的世界性国民议会的思想,在目前20世纪末还是乌托邦式的幻想”(注:[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著.世界法的三个挑战[M].罗结珍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138页。)。全球化对国家的影响或者冲击是不可否认的。面对全球化浪潮,以英国伦敦经济学院院长安东尼·吉登斯为代表的“第三条道路”的鼓吹者认为,“有必要重构国家:超越‘把国家当敌人’的右派和‘认国家为答案’的左派”,使民主制度民主化。(注:民主制度民主化包括:1.国家必须对全球化作出结构性的回应,民主化首先意味着权力的非中心化过程。2.国家应当扩展公共领域的作用,这意味着国家要进行迈向更大的透明度和开放性的宪法改革,并建立防治腐败的新措施。3.为了保证或者重新获得合法性,国家必须提高其行政管理效率。4.全球化向下施加的压力使得用新的民主形式来取代传统的投票过程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变得非常必要。政府可以通过“民主试验”,比如地方直接民主、电子投票、公民陪审团和其他可能的方式,来重建政府与公民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直接联系。5.国家的合法性越来越取决于它们管理风险的能力。6.民主制度的民主化不能仅仅被当成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国家的事情,国家应当具有全球性的眼光,而向上的民主化也不应当停留在地区层次上;向下的民主化以公民社会的更新为前提。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著,郑戈译《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北京大学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第76—81页。)
我们认为,民主化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内政事务,即使在全球化时代,全球民主化也不得侵犯国家主权原则。在这个前提下,以民主的形式、程序和方式参与国际政治新秩序、国际经济新秩序等规则的讨论和制定,协商解决国际争端;考虑或者参照全球化的因素,推进国内立法的民主化进程,完全是主权行为的体现。
从中国国内来看,计划经济体制本质上是权力经济、人治经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中国的立法进一步体现民主、人权和法治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属性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相结合,依法治国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必然要求立法的民主化,要求人人有机会参与立法的过程,发表自己的意见,实现其当家作主的权利。在立法民主化方面,中国已做了一定努力,如在法案的起草阶段,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特别是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取专家学者参加法案的起草,甚至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法案;在法案的讨论阶段,公布法案文本供公民讨论,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以尽可能多地听取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做好协调工作;法律公布以后,对多数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和学习,使人们了解掌握相关法律的主要内容。具体来讲,中国在立法的以下方面注意保障民主化的实现:立法机构的民意代表性;立法程序的民主性;立法过程中的人民参与;立法的公开化;对立法的监督。(注: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湖南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668页。)
民主、法治与人权(注:本文讲的人权(Human Rights)是指,人作为人,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在这个概念中,人权既包括应然人权,也包括法定人权和实然人权;既包括个人人权,也包括集体人权;既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包括环境权、和平权、发展权等第三代人权。)总是紧密相关的。法国学者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在《世界法的三个挑战》一书中,把经济的全球化和人权的普遍化视为建构世界法的两大动因和挑战,其中人权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确证了并挑战着世界法存在的可能性与合理性。在全球化时代,人权的发展呈现出宪法化、普遍化和国际化(注:在理解上,“人权国际化”是指人权价值的国际化,人权立法的国际化,人权保护机制的国际化。人权国际化如果不被滥用或者利用,这种趋势和过程应当是有利于人类历史发展和进步的。人权的国际化与人权问题的国际化是两个既有一定联系又有本质区别的概念,不应当把它们混淆起来。参见李林:《国际人权·人权共同标准·国家主权》,载《当代人权理论与实践》,吉林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269—271页。)的趋势,人权对于现代民族国家的立法已经不是外在的形式特征,而成为其内在的价值取向,以至于凡是不以人权价值为圭臬的立法,都可能自绝于全球化时代之外。
实现享有充分的人权是全人类共同的理想和长期以来的奋斗目标,也是中国立法确认的根本价值。把保障和充分实现人权作为中国立法的观念明确确立下来,是90年代以来立法新发展的成果。过去,尽管中国宪法和其他立法对于公民权利予以了全面、充分而真实的规定和保障,但是人权这个概念并没有被完全接受。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第一次正式以国家文件形式全面确认并阐述了中国的人权观念;1997年,中国共产党的第15次代表大会在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首次以党的最高文件的形式提出要实行依法治国和“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把人权这一基本价值引入中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当中,引入到了立法领域,使中国立法原有的关于保障权利和自由的观念更加明晰化、更加符合国际立法发展的时代潮流。立法的人权观念确立后,被贯彻在中国的许多立法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的修改,都体现了中国立法的人权保障观念和内容。继中国批准或者参加了18个国际人权公约之后,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注: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3月1日在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时,仅对该公约的第8条提出了声明,要求必须通过中国的国内立法才能行使第8条规定的权利,即自由组织工会、选择参加工会和罢工的权利。),这些立法措施,表明了中国对国际人权的进一步认同和对国内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强化。
(三)区分公法与私法的立法观念
公共领域与私人范畴、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注: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一些学说:1.利益说,认为保护国家公益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为私法;2.主体说,认为有关法律主体双方均为私人或者私人团体的为私法,一方或者双方均为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的为公法;3.权力说,认为关于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为公法,规定公民之间权利对等关系的为私法;4.行为说,即关于规定国家本身行为的为公法,规定私人行为的为私法。还有其他一些解释。参见李步云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16页。)是国际上以及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即使在中国国内法上完全不承认私法存在的年代,中国的国际法学界仍然保留着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划分的原则。这足以证明,在国际通行的概念、范畴乃至整个话语体系和习惯规则面前,单独一个民族国家的文化抵制和话语排斥是多么的无能为力。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已逐步突破了闭关锁国的藩篱,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立法观念中却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这主要是因为受到前苏联法律理论影响的结果。(注:或许这也是中国法律受到国际化影响的一个实例,只不过它被“化”入了歧途。)在前苏联,学者们根据列宁于1922年确立的政治原则:“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由此只是扩大国家干预‘私法’关系的范围,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合同的权力,……而是把我们的革命法律意识运用到‘公民法律关系’上去”,(注:《列宁全集》,第36卷,第587页。)否定了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前提与标准。所以苏联长期以来排斥公法与私法的概念和划分。受苏联政治观念的影响,出于中国计划经济和政府集权管理的需要,过去的立法观念认为,一切法律都属于公法,而不存在任何所谓的私法。这一理论适应了“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并成为在这种体制下实行政企合一,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及否认企业、个人的独立性和利益的法理根据。”(注:任建新主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09页。)由于要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有必要根据市场经济的性质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一种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种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
规范这两种关系而形成的不同性质的法律差异,是指导现代中国立法按照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的不同性质和要求进行立法的依据。制定公法性质的法律,以规范、制约公权力,保证公权力依法授权和合法行使;制定私法性质的法律,以保障权利的合法取得和平等、自主地行使。此外,还要加强公法与私法相结合方面的立法——社会法的创制。
划分公法与私法的立法观念对于中国立法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为中国借鉴国际立法标准建立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奠定了必要的立法理论基础。
(四)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接轨的观念
全球化时代,经济的一体化对各国发展本国经济的国内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出现了“国际法的国内化”,“即国际组织的条约、规章为内国所接受,转变为对内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注: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567页。)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国际法的国内化,国内法的国际化,是全球化时代立法发展的一个特点和主要内容,加入或者卷入全球化过程的各个国家,概莫能外地要受到影响。
中国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参与国际经济的合作与竞争,在立法上就必须转变过去闭关锁国的观念。为了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我们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经验。……对于国外立法中比较好的又适合我们目前情况的东西,我们都应当大胆吸收。他们走过的弯路,也值得我们借鉴。有些适合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在实践中充实、完善”(注:乔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J].中国法律,1994年创刊号。)。然而,过去有人用“姓资”、“姓社”的思维看待这个问题,认为国内经济立法与国际立法接轨,是中国法学界“自由化”的表现。这种看法表面似乎很“坚持原则”,实际却十分幼稚。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是对人类文明成果的继承,是发展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我们要制定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本质上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它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共同的客观规律。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我们转变立法观念,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及其条件进行立法,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是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举措,可以大大加快中国立法的发展步伐。从另一个角度讲,“接轨”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法律的趋同化”。法律的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需要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发达的基础上,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的现象,其表现是在国内法律创制和运作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涵纳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与国际惯例,并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统一化的活动等等”(注:李双元.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法律的趋同化不仅表现在私法领域,而且在公法领域也有所表现。如在宪法领域,代议民主制、选举制度、权力分工与制约制度、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制度等,在宪法中都有体现;又如,在诉讼法领域方面,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教授约阿希姆·赫尔曼认为,中国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至少在6个方面与德国刑事诉讼法有着明显的相似之处。(注:李双元,于喜富.法律趋同化:成因·内涵及在“公法”领域的表现[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1).)1996年,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学习和吸收了国外立法的许多经验。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也认为,1997年对刑法的修改,“总结了我国实施刑法的经验,吸收了国外刑事制度中的许多有益规定,法律条文也由原来的192条增加到452条,从而形成了一部……符合现代刑事立法趋势的刑法典”(注: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编.总结·探索·展望——八届全国人大工作研究报告[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8月,第16页。)。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大多数立法,在论证、调研、起草、审议等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学习和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在某些立法者的思维中,了解、知道、比较、学习、借鉴、参照国外立法经验,似乎已成为定势,缺了这个环节,法案就难以获得通过,立法的接轨或者立法的趋同,反映了中国立法观念的重大转变,这种观念的更新,更有利于中国立法发展加入到全球化的进程中,当然,这一进程同时也会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建构和中国法律本土化过程产生巨大冲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