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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冈立法保护饮用水 污染水源可罚50万
2017年05月03日 16:47 来源:新华社 作者:徐海波 字号

内容摘要:新华社武汉5月 3日电(记者徐海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市民饮水安全,湖北省黄冈市日前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并已于5月 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市或县(市、区)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关键词:饮用水水源;黄冈市;法律效力;罚款;保护;湖北省;徐海波;限期拆除;改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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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武汉5月3日电(记者徐海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市民饮水安全,湖北省黄冈市日前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并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黄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黄冈部分地区在高速发展中忽视了水资源的保护,一些工业废水、农药化肥、生活污水排入江河湖库,造成江河水质下降、湖泊面积减少、生态退化、饮用水安全受到影响。素有“百湖之市”的黄冈,如今面临着水资源“短缺”和“污染”双重危机。

  这部法规,首次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职责,细化了环保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市或县(市、区)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由环境保护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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