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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村贫困患者可先诊疗后付费
2017年05月03日 10:56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史自强 字号

内容摘要:人民日报石家庄5月 2日电(记者史自强)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印发《河北省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分批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明确规定,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保规定住院条件的参保农村贫困患者,持社会保障卡(或按当地医保就医规定的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数额后的自付医疗费用。

关键词:医疗;诊疗;工作方案;贫困人口;医保;农村;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身份证;省扶贫办;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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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石家庄5月2日电(记者史自强)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印发《河北省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分批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工作。4月30日起首批实施,惠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人群。

  方案明确规定,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保规定住院条件的参保农村贫困患者,持社会保障卡(或按当地医保就医规定的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医疗机构将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并与患者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患者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患者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数额后的自付医疗费用。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并经乡镇民政部门认可后,可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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