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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管理细则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不得外借
2016年09月20日 16:14 来源:央广网 作者:迟嵩 杨桐波 字号

内容摘要:央广网哈尔滨9月 20日消息(记者迟嵩哈尔滨台杨桐波)记者从哈尔滨市档案局了解到,《哈尔滨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细则(试行)》日前出台,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不得外借。“出生医学证明”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和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是依法依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所形成的申领材料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细则》规定,确定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属民生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其签发的医疗机构为立档单位,档案室或病案室为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内容,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医学证明;出生;档案管理;哈尔滨市档案局;细则;哈尔滨台;保管;杨桐波;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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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哈尔滨9月20日消息(记者迟嵩 哈尔滨台杨桐波)记者从哈尔滨市档案局了解到,《哈尔滨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细则(试行)》日前出台,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不得外借。

  “出生医学证明”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和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签发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现象,直接导致户籍管理上的混乱,甚至还会导致被抱养、被拐骗、被拐卖非亲生儿童身份的“合法化”。

  《细则》由哈尔滨市档案局与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出台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是依法依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所形成的申领材料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细则》规定,确定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属民生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其签发的医疗机构为立档单位,档案室或病案室为档案管理部门。同时规定,应建立借阅登记、审批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新生儿监护人或新生儿成年后,要求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经档案保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利用。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应当由医疗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查阅证明;保管、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内容,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违反细则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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