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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新疆通志》来说,《农业志》是重头篇章。《新疆通志·农业志》从生产条件到农业机构,分8篇29章对全疆农业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记述,琳琅满目,异彩纷呈。其中的“概述”纵横结合,寓论于史,高屋建扳,以简驭繁,写得十分简要精当。“地方国营农场”、“农业科研与教育”、“农业机构”等篇,条清理晰,简明扼要地反映出了客观实际。志书的数字精确,语言也首尾一贯。《农业志》用100万字,将全疆上下数千年、纵横16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的农业记述得如此明白晓畅,是与编者的惨淡经营和良好的文史修养分不开的。《农业志》是《新疆通志》中较为成功的力作。
但农业生产是以地情为依托的。新疆幅员辽阔,又是民族聚居区。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共同创造了灿烂的绿洲文化。因此,只有深入了解新疆的地情,才有可能写出富有地域特色的农业篇章。笔者认为《农业志》有几个方面是值得商榷的。
一、篇目设置尚欠周详
《农业志》在篇目设置上,对许多重大问题未曾涉及,缺项较多。
第一,长期以来,对农业的宏观管理,只从客观需要出发进行经验决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区资源优势的充分发挥,生产发展缓慢,农民收入很低。1980年,自治区和兵团遵循国家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发挥优势的指导方针,大幅度调整产业结构。在此基础上,深入进行资源普查,并进行了农业区划和国土规划,遵循地域分异规律,确立了南棉北粮的格局,使土地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这是有目共睹,不证自明的。《农业志》未能充分利用农业区划和国土规划成果,科学地划分农区,削弱了志书宏观上的“资治”作用。
就南疆而论,农业区划之后,大幅度增加了棉花栽培面积,提高经济效益。为保证粮食生产,在缩减面积的情况下,综合利用科学研究成果,实行模式栽培(叶龄模式栽培、田间作业标准化、综合微肥的施用等等),主攻单产,使粮食作物的总量成倍增长。农民反映说:“以粮为纲,年年粮荒,因地制宜,物阜民康”。
第二,农业社的规划是彻底克服自然经济的种种弊端,实行计划经营的有效手段。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自治区农业厅和生产建设兵团派出大批技术干部,帮助人民公社进行了社队规划。1964年5月,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王恩茂在视察麦盖提县红旗公社时提出了“兵团方向,公社特点,长期规划,逐年实现”的指导方针,全疆各地随之以“五好建设(好条田、好渠道、好道路、好林带、好居民点)”为中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二师利用兵团183.7万元的拨款,帮助库尔勒恰尔巴克公社、尉犁县塔里木公社、和硕县跃进公社规划土地,使这些单位人变、地变、产量变,初具“五好社队”的雏型。跃进公社1966年劳均占有粮食2700公斤,为国家提供商品粮35万公斤,成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的第一高产社。诸如良种引进、土壤改良、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及新技术的运用等,也在土地规划条件下得以顺利实施。《农业志》对此也不着一字。
第三,在“农业生产关系”篇中,编者肿举了封建的、个体的、集体的三种所有制形式,却将全民的地方国营农场排斥在外。新疆地广人稀,土地改革时,除分田到户外,将没收的部分土地及公有资产收归国有,建立起了全民的地方国营农场。这虽在后文中专篇作了介绍,但在此仍应占有一定地位。
就封建所有制而言,在新疆还具有特定的内容。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在行政体制上,维吾尔族聚居的地区实行伯克制。对伯克按等级发放一定的养廉金外,还分拨给一定数量的养廉地和为伯克种养廉地的“燕齐”。“燕齐”不是封建制下的雇农或自耕农,而是依附于伯克的农奴。以库尔勒回庄为例,清廷给三~七品伯克分拨养廉地3060亩及105名“燕齐”。库克、叶儿羌、喀什噶尔等地都是如此。至甘肃新疆巡抚刘锦棠于新疆建省,方以乡约、里正代替了伯克制。
乾隆三十五年(1771),卫拉特蒙古土尔息特部在首领握巴锡的率领下举义东归。清廷参照满洲八旗制建立了宗法封建盟旗制。它不同于伯克制享受“世袭阁替”的优惠待遇。旗下的农牧民都是封建王公贵族的“阿勒巴图”(农奴)。封建僧侣的喇嘛昭,也都有依附于喇嘛昭的“黑喇嘛”,无偿地为封建僧侣耕种土地和饲养家畜,他们也是农奴。盛世才时期,在中国共产党人的帮助下,实行改土归流,将封建王公的世袭领地分给了农牧民。国民党统治时期,南路旧土尔息特满汗王福晋邹静彬,在三区革命浪潮冲击下,为与尤鲁都斯县争夺农牧民,采取“以夷制夷”的反动策略,恢复了蒙旗制,与和靖县(今和静县)恢复了宗法封建的盟旗制。名义上与和靖县并存,实权仍操纵在盟旗王公贵族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4月和靖县首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始彻底废除了盟旗制,使广大“阿勒巴图”“在宗法封建侄桔下解放出来。单就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而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经济产生了划时代的转变。《农业志》应设专章升格记述。因为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包干到户,直至专业户的形成,其间组织形式在兴利除弊中不断演进,解决了广大农户的温饱问题,部分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过渡。这个震惊世界的历史性剧变,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农业志》所述看不到各种组织形式的演变关系及其发展轨迹,未免过于简单从事。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农业志》下限为1985年,较成书时间1994年,相隔达9年之多。1986一1994年间所发生的波澜壮阔的变化未能得以反映,实在是一件憾事。
第四,屯垦事业从两汉至明清,对新疆农业发展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新疆通志》虽设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但涉及的范围仅限于军屯、旗屯和遣屯,而民屯(包括回屯)、商屯(商户)就非兵团志所能包容。
新疆屯田,旨在就地解决屯军和戍军的粮株供应,免于远途运输,即班超所谓“兵不费中国(中原)而食自足”。军屯和犯屯的实施,内地的灌溉、牛耕及代田法也随之传入新疆,推动了新疆农业的发展和生产技术的提高。清代的屯田规模是最大的。至清代中叶,由于经营不善,不能解决粮晌的供应问题。道光十九年(1839),喀喇沙尔办事大臣联顺曾奏请“裁屯安户竺、“招商认种”。吐鲁番李姓一家商民即承种了曲惠(在今和硕县)的全部土地。秋收后20天即全部交清了应征粮石。这一措施使清政府节省了屯兵的费用,却得到了较兵屯更多的粮食。民屯、商屯的作用,在合理的组织下,效益是很高的。宣统三年(1911),甘肃新疆巡抚袁大化以“迪化以西,精河以东,偏地官荒,草湖苇滩无虑千万顷,而南疆东路,萧旷亦同”,曾建议“集华侨,立公司”和动员在疆官员“独力或合资开荒”。这项开发计划,曾经清廷的允准,因伊犁革命爆发,未能付诸实施。这些无疑是新疆屯政最有色彩的篇章,《农业志》却漏而未书。
新疆屯田,《农业志·概述》分为“兵屯、遣屯(流屯)、回屯、民屯(户屯)、旗屯五制”,似欠科学。按屯田成员区划,应分为兵屯(应包括旗屯)、遣屯(流屯、犯屯)、民屯(包括回屯)和商屯(商户)四种。理由如下:
军屯:始于公元前105年的眩雷屯田。乾隆二十九年(1764)清廷认为“伊犁土田肥沃,可敷多人耕作。莫若令满洲官兵分种,既得勤于力农,而于瞻养家口,喂养马匹,均属有益”。后因缺乏必要灌溉设施,未能实施。嘉庆七年(1802),伊犁将军“松摘,将绿营裁撤之屯,授于惠宁八旗官兵,令闲散兵丁代耕,并雇人佃种,永为世业”。这种旗屯实际是兵屯的一个分支,应归属兵屯系列,不能另立一目。遣屯:始于汉宣帝地节二年(前68),汉廷为适应汉匈争车师的需要,遣侍郎郑吉、校尉司马熹率负刑罪人,屯田渠犁(今尉犁东河滩)。
民屯:始于清乾隆二十六年(1761),清廷调回民300名(多浪维吾尔人)在伊犁河、海努克地方分拨屯种,这是最早的民屯。多浪维吾尔人虽与汉民有民族之差,但同属人民,应归民屯系列。
商屯:即商户。乾隆三十七年(1772),伊犁将军舒赫德奏称:“客(商)民庄世福四十八户,以无碍屯工之隙地,请拨令开垦,而于本年升科”。这种户屯虽于明代的开中法有别,但其经济形态不同于一般民屯。(以上引文,均见《西睡总统事略》)光绪年间,天津随军赶大营的商户,合资于今罗布淖尔开办商屯。今尉犁铁干里克镇之北,尚有商屯遗址,名为“天津庄子”。正确区分军、犯、民、商四种屯田组织是必要的。
二、政策与科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