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党中央领导集体在新世纪新阶段深刻把握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局势,科学总结世界各国政治发展成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着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提出的。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实践;中共十六大;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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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党中央领导集体在新世纪新阶段深刻把握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局势,科学总结世界各国政治发展成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着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提出的。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领导集体准确把握当代世界发展趋势,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继续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1]
一、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中共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在党的建设方面取得的重大认识和成果。2000年2月,江泽民在广东考察时,首次提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200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江泽民发表讲话全面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00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新修改的党章中。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科学发展观是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2003年7月28日,胡锦涛在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更好地坚持协调发展、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科学发展观。之后,胡锦涛在多个场合进一步阐述这一新理论的内涵和意义。2004年3月,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发表讲话,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基本要求。2007年10月,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的报告中,对科学发展观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和论证。10月21日,中共十七大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在党章中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各方面建设,最终都要体现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上来。中共十六大以来,中央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全面部署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各方面工作,对党的执政能力给出一个科学而简明的定义:“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2]2007年10月,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对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提出了总体要求和根本思路。2009年9月,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重要举措,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做出战略部署,是指导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献。2012年11月,胡锦涛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对党的建设主线作了新概括,首次提出“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3]中共十八大首次以党代会报告的形式,郑重向全党提出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并就党的建设的目标、总体布局和具体工作思路做出一系列新的部署。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一场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严重政治斗争。中共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积极成效。2005年1月,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2007年,中共十七大把“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写入党章。2008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更为明确,工作思路更为清晰,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和实践基础。[4]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从三个方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部署。十多年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先后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修订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重要法规。党内巡视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不断健全,巡视监督网络初步形成。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发挥。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制度也进一步健全。中共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全国纪律检查机关严肃查处违反党纪的案件,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677924件,结案679846件(包括中共十六大前未办结案件),给予党纪处分518484人。[5]中共十七大之后,中央进一步加强了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3759件,结案63906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8429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584人。全国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81391件,涉案金额222.03亿元。[6]
二、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中共十六大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保证了人民群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当家作主。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障。中共十六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对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进行修正,完善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方式,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加强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的作用。[7]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涉及6个方面的13个配套工作文件,促进了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新途径,法律草案公布实现常态化。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重要法律草案还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中共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完善,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2004年初,胡锦涛作出指示,提出要认真总结多党合作实践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这一指示精神,2005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发《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这是继1989年12月颁发《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来,进一步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人民政协作为最早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意见将政协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这就使政治协商成为党和政府公共决策的必经程序,进一步提升了人民政协的政治地位和作用。2009年9月,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明确肯定了像人民政协那样“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2008年至2012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共开展各类协商活动420多场次。2010年以来,全国政协共收到提案16743件,其中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提案882件,召开6次专题议政性常委会和专题协商会,进行296次调研视察活动。中共中央在做出重大决策前,一般都邀请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召开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商国是。[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