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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息公开,打造“阳光政府”
2013年10月18日 15:56 来源:《检察日报》2013年10月17日 作者:姜 洪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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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网10月15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政府信息公开“精细化”提出了要求,如,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回应公众关切要以事实说话,避免空洞说教等。期待这些精细化的努力能够落到实处。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现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5年来,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逐渐揭开神秘面纱,网络、微博问政的方兴未艾,让政府信息越来越走近百姓。

  政府信息公开的进展有目共睹,但也应看到,群众的期望也在提高——既要“看得见”,更要“看得懂”;既做接受者,更要做参与者;既看政府公布的,更想看自己关心的。一句话,政府信息公开也需要“升级版”。

  公开需要适应新形势。中国已经进入全媒体时代,然而政府信息公开与新形势新挑战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相符合的现象仍然存在:信息公布被动应付;公开的内容自说自话,缺乏解读;对新兴媒体认识不足、利用不够,等等。“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务信息。”《意见》提出的要求可谓顺应了新形势。

  公开需要互动。一方面,群众想知道什么,需要互动来支持。信息公开的对象是广大公众,公众的需要才是信息公开的最终依归,而当前“依申请公开”仍是短板,导致“想知道的不公开,不重要的才公开”,“只公布不回应、只告诉不说明”。《意见》要求“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互动功能,以及时、便捷的方式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让我们看到了“依申请公开”的希望。另一方面,公开之后效果如何,也需要互动来解决。信息公开的对象是广大公众,公众的评价是真正的评判标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价,应建立完整、科学、合理的标准,尤其要引入公众的评价。

  公开更需要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需要政府自觉行事,更必须配以强大的外部监督。这需要在制度框架内,完善人大监督、行政监察、舆论监督及其他各种实体监督,使“阳光政府”建设能够落到实处并形成长效机制。可能是外部监督超出了这个文件所能规定的范围,《意见》中只规定了加强内部考核和问责,而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外部监督的主体也过于狭窄,今后恐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升级版”不能缺少外部监督这个元素,否则就会出“bug”(英文单词,本意是臭虫、缺陷、损坏等意思,现在多统称电脑系统或程序中隐藏着的缺陷或问题),在完善外部监督方面,群众的期待更加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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