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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治”之“法”已经硕果累累、初具规模背景下,“法治”之“治”要走得更加顺畅,我们必须想方设法将法官由仅仅是一种职业升格为一种事业。
法官仅仅是一种职业。这是法官们的普遍看法。在我国,法官是公务员的一种,对其的职级安排、内部管理依据的也是公务员的一套制度。为了行政级别,免不了说情案;身处尘世中,免不了关系案。我们虽然要求法官本着良知审理案件,但良知是脆弱的,很容易放逸,权力的淫威、个人私利等规则背后的东西都可以侵染良知。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是从独立的法律职业者阶层和范围内遴选出来的,法官有崇高的地位,负有塑造法律、捍卫法律传统和理想的重大使命。正是由于我国的法官不是出自法律职业者阶层,而是经过专门司法训练的政府官员,意图成为职业法官而不是法律职业者,都有很强的“文官心理意识”,这种职业化不利于其对国家事务的直接参与,也就无法获得如同英美法系法官那样的崇高地位。同时,在缺少终身制保障下,法官对其他权力的侵入往往束手就范。
法官是一种事业。考虑到这一层面并能外化于行的法官可谓稀有。当在思想上、内心上是自由的,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就升华为一种事业。此时,法官远非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生活方式。法官在对其职务的目的有高度认识的基础上,有而且是独立的价值观持有者。他终生保持对法治的信仰,在作出判决的时候,永远不会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威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
法官何时才能由一种谋生手段和仅是一种职业进化为一项事业呢?从我国现实来看,影响法官社会地位既有财政上的制约,也有体制上的掣制,在此方面开启司法改革涉及到诸多利益的博弈,难度之大,难于上青天。但是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说过:“永远记住一个国家当它的居民都是软弱的个人的时候,不会长久强大下去,而且绝不会找到由一群胆怯和萎靡不振的公民组成的国家变成精力充沛的国家的社会形式和政治组织。”同样的,当法官只是一种谋生的手段,仅仅是一种职业时,在红尘俗事的围绕下,很容易导致法律信仰的缺失,规则意识的淡薄,引发法官个体行为的失范,最终累积成司法公信力的下降,法治前景堪忧,毕竟“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因此,是时候在新一轮司法改革吹响号角之际,在法官制度上有所作为了,如鉴于法官工作的特殊性和受到的压力,在工资待遇上至少比同级公务员高,这样才能吸引优秀的人才进入司法系统,抵制腐败,逐渐推行法官职业的精英化;法官的任职即使不是终身制,也要明确非构成严重犯罪并经特别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不得随意遭到免职或辞退,“也不得给予任何可能影响其职务公正的处分和其他不利决定。”责任追究的相关举措也不能无视审判的特殊规律,导致法官在实际审判工作中畏首畏尾,无所适从。
总之,在我国“法治”之“法”已经硕果累累、初具规模背景下,“法治”之“治”要走得更加顺畅,我们必须想方设法将法官由只是一种谋生手段和仅仅是一种职业升格为一种事业,这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