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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将信访机制统一到司法程序中
2013年09月26日 09:47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09月25日 作者:田文昌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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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参与涉诉信访,一个很重要的意义就在于他是一种民间行为,是私权利的体现,而这种身份在一定程度上更容易被人们接受。尤其是在当前公众对司法公信力持有怀疑态度的情况下,由律师来参与这项工作更具有较大的互补性。其实,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早该发挥作用。由于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太短,人们对律师的认识存在很多误区,甚至认为律师是一个挑事的群体,却忽略了律师在化解矛盾中的特殊作用。所以,律师参与涉诉信访的工作,也有利于扭转公众对律师的偏见。

  从律师参与涉诉信访的可行性来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关于经费问题,我的观点是:首先,必须有经费支持,否则,即使做了也不会持久,因为律师是要吃饭的。其次,经费的来源应该是政府财政支出,也就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美国,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刑案都是由法律援助律师来承办的,就是政府以不同方式出资购买服务。其三,至于政府出资的能力如何,有一个很可行的办法,就是可以把用于信访的资金转移到涉诉信访上面来,对信访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实行信访工作的司法一体化。

  在没有法治的情况下,信访无疑是体恤民情、化解矛盾的重要渠道。但是,在走向法治以后,就应当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我一直在呼吁,尽快将信访机制统一到司法程序中。将来,最好能将两审终审制改成三审终审制;目前,则可以首先把信访工作统一纳入到司法系统,把因信访而提起的案件一律纳入司法程序之中。这样做不仅可以进一步保障处理信访案件的公正性,还可以提高效率。那么,用于信访工作的财政支出就可以完全转到司法系统中来。同时,律师参与处理涉诉信访的经费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至于律师参与的方式,一种是在法院接待场所增设律师接待室,另一种是单独设立律师接待场所,由律师独立接访。出于避嫌的角度,我倾向于独立接访的方式,这样做也许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也能体现出更多的中立性。

  (作者: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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