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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谣言的法律标尺
2013年09月25日 14:45 来源:《瞭望》2013年09月24日 作者:李松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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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此次司法解释,进一步厘清了信息网络发表言论中罪与非罪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标尺。

  公众对网络信息真假难辨。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漏洞,实施诽谤、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最近,警方雷霆出击,对此类犯罪进行了严厉打击,此举赢得公众的普遍支持。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打击网络谣言也面临着执法难题。最新司法解释的及时出台,具有极强的针对性,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

  一方面,限定公权力边界。司法解释对谣言的边界进行界定,有助于全国统一惩治标准,避免公权力在打击造谣行动中,发生失偏失准造成公民权利自由的损害的情况。同时,司法解释准确区分刑事犯罪行为与治安违法行为的界限,避免打击谣言执法中随意升格处理现象的发生。

  尤其重要的是,避免打击造谣行动被某些别有用心者利用。譬如,有些信息即使是事实,但因损害了掌握着“真相认定权”者的利益,而被其认定为谣言,从而以打击谣言之名,压制公民言论自由,限制网络监督。

  另一方面,保护公民权益。如何保证公众在网上依法积极行使表达权和舆论监督权,亟需有一个明确清晰的是非边界。在此次司法解释中,细化了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的行为方式和入罪标准,特别强调了“主观故意”的因素。这廓清了公众对网络发言罪与非罪的模糊认知,使公众言论自由和行使监督权有了法律依据和底气。

  有边界才有秩序,有底线才有自由。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只有建立在秩序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它的开放、自由,也只有在有序的基础上,公众才能充分享有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所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网络造谣行为,是公众的普遍共识,更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从这个角度讲,此次司法解释秉持宽严相济的原则,既传递出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的钢铁意志,也彰显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坚定决心,这必将成为中国网络治理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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