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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断案与“四毋”
2013年09月18日 11:17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09月16日 作者:胡小静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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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语子罕九》记载:“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这四项要求对于法官内化自身能力与素养,外塑职业群体形象,打造“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新名片,具有助力作用。

  法官是法律的守门人,是公平正义的实施与实现主体,法官所表征的意象已超脱于群体自身,承载着民众对整个司法体制的守望与期待。新时期“要让每一个民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法官内在职业素养及外在职业形象提出了更高要求。《论语子罕九》记载:“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这四项要求对于法官内化自身能力与素养,外塑职业群体形象,打造“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新名片,具有助力作用。

  法官审理案件要做到“毋意”,应有稳当从容之风范。“毋意”要求法官作出司法裁判,应讲求事实,不作凭空猜测。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应从已知的案件事实出发,从获得的证据出发,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依据对案件事实的掌控程度、对证据逻辑的分配,严谨作出判决。

  法官发挥司法裁量要做到“毋必”,应有辩证思考之能力。“毋必”要求法官遇事不专断,不任性,严格按照规则行事。程序是法治与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规则是蛮荒与文明教化的临界点。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一方面既要遵守诉讼程序规则,严格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尽力避免出现程序瑕疵;另一方面也要遵循法律逻辑规则,遵从司法三段论的推理要求,合理合法地推导出司法结论。“无规矩,不成方圆。”作为司法程序的裁判者,法官应在从业环境之内与业余生活之外,身体力行地践行国家有关法官职业准则的规定,在规则内行事,不盲从,不逾矩。

  法官决断案件要做到“毋固”,应有开放包容之仪态。“毋固”要求法官行事灵活,不拘泥不固执。法律基于保证内在刚性及稳定性的要求,会逐渐与鲜活的司法现实脱节,显现出抱残守缺、因循守旧的特性,这就要求法官不能固守刻板的,甚至在实践中失去指导效力的法律规定来断案,而应灵活变通,不局限于狭隘的框架限定,创造性地提出问题解决之道。严格来说,法官的司法裁判依据,不仅仅包括成文的法律条文,还应包括一些实践中的通用习惯,甚至可以参照一些司法案例,力争最大限度地契合案件现实,实现实体正义。

  法官参与司法活动要做到“毋我”,应有虚怀若谷之容量。“毋我”要求法官不以自我为中心,在团队的协作下,群策群力共同完成任务。在大的方面,法院工作不只是审判工作,而是依托于审判职能,涵盖有监察信访、审判管理、调研宣传等内容。在小的方面,具体到每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比如送达、开庭等活动,都需要法官与协助者通力合作、共同完成。

  法官是司法形象的表征者,司法生命的延续者,法官应居于中立之地,超脱自我,以开放包容的心态、虚怀若谷的度量,辩证思考的能力,稳当从容地处事,妥善处理审判工作事宜,在包容中彰显法律的刚性与光辉。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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