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当代中国 >> 研究园地 >> 政治
地方政府性债务要先“清”后“理”
2013年08月12日 16:30 来源:人民网 2013年08月11日 作者:葛丰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根据国务院要求,全国审计机关于8月1日起全面展开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

  这是审计署第二次组织地方政府性债务全面审计,同时也是首次展开包括中央在内的五级政府性债务彻底摸底和测评。期待通过这次审计,能够切实摸清政府性债务这一中国经济运行过程中至为重要与敏感的基本信息,并且在此基础上,行之有据地对其实施有效梳理与管控。

  这注定是一项艰难的任务。政府性债务名目繁多、边界含糊,更重要的是,其责任主体长期处于软约束环境,因此,至少到目前为止,哪怕仅就其实际总额进行测算,学界得出的各种结论差异之大已令人咋舌。

  相比于政府性债务危机频发的欧美国家,中国在此问题上暂时安然无虞。一方面,即使按照极端估算,中国的政府性债务规模相比同样巨大且增长强劲的财政收入规模,尚且属于可承受范围;另一方面,中国的银行体系实际依然坐享国家信用背书,其流动性状况并不敏感于信贷质量波动。

  但伴随情势变迁,中国的政府性债务安全正在快速逼近系统性风险积累的阀值,而上述两项安全阀近来也已经亮起警灯,具体来说就是:一方面,在经济增速业已出现拐点的背景下,中国连年超高速增长的财政收入不可避免地因为税制设计中暗含的放大效应而加速下行,例证如,今年上半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增幅仅为7.5%,甚至低于7.6%的GDP增幅;另一方面,在去杠杆化的总体政策思路下,中国的银行体系流动性至少不再像以往那样有无尽“父爱”可凭恃,而不久前骤发的“钱荒”,也从某种角度传递出这一信号。

  而且这还只是逐渐显露的表象。中国的政府性债务很容易在特有的制度性安排下失去控制,原因在于:由于财权/事权不相匹配,以及政绩考核失之偏颇,中国的地方政府本身就存在很强的扩大负债冲动,由此再加上中国行政体系中的上级政府,很难对下级政府负债行为施以有效的契约约束,中国的银行体系在自身改革远未完成的情况下,也无法对地方政府形成足够的外部制约,因此,无论从其质或量来看,中国的政府性债务都缺乏足够的制度性保障。

  在宏观经济景气度下行时期,原本被暂时掩盖的风险很可能加速引爆,这其实也正是为什么新一届政府未雨绸缪,及时展开政府性债务全面审计原因所在。而下一步的工作,当然是要在摸清底子的前提下,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堵、疏结合地对症下药。我们相信,此前一路斩关夺隘的中国经济,终将赢得这场与时间的赛跑。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春华)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