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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案件处理更从容
2013年06月25日 13:49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3年06月24日 作者:古水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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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案件的速度与当事人程序保障以及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具有密切关系,在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背景下,法院审理案件不断提速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日益增多,大量民事纠纷不断涌向法院,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较大压力。为了解决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问题,在法官员额编制无法大幅增加的情况下,一些法院采取各种措施,加快案件审理速度,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目前,我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速度正在不断加快。据了解,有的法官一年办理民事案件数量达到300多件,有的法官一年办理500件甚至更多的民事案件。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这些法官平均每天要审理2件以上的案件,如果每个案件都要进行庭前准备、证据调查、询问当事人、组织开庭、合议讨论、制作裁判文书、宣判、送达等事务性工作,法官的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

  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不断提高结案率的要求下,大多数法官并没用完法定的审理期限,许多法官仅仅在法定审限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的时间内就将案件审理完结。据调查,许多法官一天要主持七八个庭审活动,案件多的法官一天要参与十几个乃至二十几个庭审。甚至有报道称,有的法官一天开庭数量达到三十五个。“五加二”(五个工作日加上两个法定休息日)、“白加黑”(白天加黑夜)已经成为我国法官群体的工作常态,由此形成了中国法官常年行驶在案件审理的“高速公路”上这一举世罕见的司法景象。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速度是相当快的。以日本为例,尽管日本为促进案件快速审理于2003年颁布了“关于审判迅速化”的法律,但其民事案件的审理速度仍然赶不上我国。据日本最高裁判所的调研报告,2006年日本地方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间为7.8个月,其中医疗关系诉讼的平均审理期间为25.5个月,建筑关系诉讼的平均审理期间为23.7个月(建筑瑕疵损害赔偿)和14.2个月(建筑承包款),知识产权诉讼的平均审理期间为12.1个月,劳动关系诉讼的平均审理期间为12.5个月,公害损害赔偿的平均审理期间为15.7个月。

  在他们看来,解决民事法律纠纷是当事人的事情,法院只是为他们提供司法服务,案件审理时间的长短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掌握和控制,法院和法官原则上不干预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停留的时间。为了防止诉讼迟延,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他们一般采取案件集中审理、案件日程管理或者计划审理制度等措施,而不是在法律上规定法官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审结案件。

  毋庸置疑,提高案件审理速度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处理大量的法律纠纷,有利于缓解法院面临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压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效率的期待。如果法律纠纷长期停留在诉讼程序中,始终不能形成明确的裁判结论,那么就会引起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不满情绪。

  但是,应当看到,高速运转的诉讼程序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尽管我们不能说诉讼程序运行得越快,案件质量就会越低,但可以肯定的是,案件审理速度越快,出现司法裁判错误的几率就会越高。一些司法裁判中出现的差错,是完全可以通过耐心、细致地审理加以避免的。在司法活动中,无论是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还是法官审查认定争议事实和适用法律,都需要充分的时间加以保障。充裕的时间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是保证诉讼程序正义性的重要元素。因此,适当地放慢案件审理速度,能够让法官从容冷静地处理案件,对法律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判,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件审理质量。

  同时,案件快速审理有可能会增加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不信任。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律纠纷,就是要利用诉讼程序提供的空间,与对方当事人展开充分的辩论,希望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公正审理和裁判。法官能否认真倾听当事人的陈述,是当事人判断案件是否得到公正审理的重要因素。正如一些专家所言,当事人都会希望法院能够认真对待他们的纠纷,就像病人希望医生能够仔细为他们诊断和治疗一样。诉讼程序的加速会使当事人认为法官不重视自己的案件、未认真对待自己的案件,会引起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不满。这样作出的司法裁判即使是公正的,当事人也不会认同和接受。

  因此,为了给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度,我们应当在遵守法律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前提下,适当放慢案件审理速度。

  首先,树立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司法理念。当事人将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起诉到法院进行处理,主要追求的是公正的司法裁判。对当事人来说,在诉讼程序中,司法公正比司法效率更重要(执行程序中司法效率优于司法公正)。案件审理哪怕慢一些,但只要诉讼过程和审理结果是公正的,当事人也能够理解和接受。但是,如果司法裁判是错误的,当事人就会对法院和司法彻底丧失信心。因此,必须保证法官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有时候,宁可放慢案件的审理速度,也不能让裁判出现差错。因为纠正错误裁判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甚至付出司法信任流失这样的巨大代价。

  其次,案件审理实行繁简分流。法院审理的案件在类型、性质和难易程度方面各不相同。难易程度不同的案件应当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对于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相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小额速裁程序,由初任法官或者法官助理进行审理;对于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由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精心审理。这样一来,既能够有效解决大量的民事纠纷,同时又能够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

  最后,适当采取计划审理措施。为了防止出现司法裁判错误,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案件得到精细化审理。充分认识第一审诉讼程序的极端重要性,争取案件事实能够在第一审程序中彻底查明。法官可以在与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案件审理计划,明确案件审理进程和审理内容。同时实行集中审理原则,案件一旦开庭审理,就应当连续不断地进行,不得随意中断诉讼活动。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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