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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与审判间的冲突与协调
2013年06月18日 11:31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3年06月17日 作者:林劲标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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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舆论主体有更多途径参与到司法中来,是克服舆论的盲目性和非理性的最佳途径。

  处在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会感受某种外在无形的精神上的力量对自己言行举止的制约,这就是每个人所面临的“小舆论场”,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也不例外。

  “无论哪个时代,公共舆论总是一支强大的力量”,哲学家黑格尔提到。卢梭也在其《社会契约论》中认为舆论具有巨大的力量,是正规法律以外的法律,是一种群体性的内心控制。他们毫无例外的提及舆论的私利、私利性、非理性和情绪化表现。恰恰是这种消极作用,使得舆论常常能影响和干扰审判,甚至逼迫裁判者作出符合舆论预期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舆论对司法个案的影响案例不胜枚举。即便是在法治发达国家的法院也无法完全杜绝舆论,而我们需要做的是认识舆论对裁判的影响过程及规律,尤其是了解碎片化、分散化的社会大众的意见是如何汇集成影响裁判的舆论的,从而为舆论的控制和引导设置一个正义与合理的前提。

  从哲学角度分析,舆论的形成过程就是各种舆论因素的相互汇集、互相发生作用的过程,在萌芽、发展、高潮、结束的不同阶段由不同的内在因素组成。一种新的司法舆论的产生,首先必须要有来自外界的信息刺激,也就是要有舆论源。舆论源的产生常常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接触的群体相关,包括办案人员及诉讼参与人、代理人或者是新闻媒体。这些群体对于该案件存在自己的价值观念、历史记忆、物质利益、心理因素等等。这些群体对外发布自己的态度意见,寻求同类意见,寻求其他公众的附和是舆论形成的萌发发端。

  大众媒介和网络媒体的介入则是舆论产生的关键节点。由于媒体关注热点和猎奇的职业特点及敏感性,其容易与相关的舆论主体一拍即合。现代网络科技的发展也有力推高了舆论的爆发。据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发布的《中国社会舆情与危机管理报告(2012)》一书中显示,从2007年至2011年,影响较大的热点舆情事件呈逐年加速上涨趋势,每年递增幅度从12.6%上升到55.8%。

  当舆论的诉求与司法的裁判可能出现对立时,通常可能伴随着各种无法查实的谣言和猜测,更值得留意的是出现了在群体中热衷于传播消息和表达意见的所谓舆论领袖。一般情况下,他们接近消息源或者较多接触媒体,并热衷于发表意见、传播消息,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言语有煽动性,容易占据上风。而我们常常也会看到,支持裁判者的一方往往很少发言,这与人们的表达习惯很有关系,当舆论与裁判一致时,民众们不会刻意去表达自己的赞赏,这时的舆论就处于一种潜在的方式,更多表现为沉默的支持;可是当舆论与裁判意见不一致时,冲突则就会立即呈现。因此,审判在面临舆论影响时往往处于孤军奋战的境地。

  探究舆论与裁判之间的冲突,症结在于审判者代表的法律思维与舆论代表的日常思维之间的冲突。法庭以审理查实的证据来认定事实从而作出判决,而舆论则多来源于其自己认为的事实结合自有的价值观念和生活经验进行判断。而两者在行为模式上的不同则使得这种对立更加“火上浇油”。司法职业的核心价值是被动与中立,而舆论的行为模式则是基于其所谓的正义目的,主动并试图影响舆论的对象即裁判者,在他们看来,强调中立只是法官不敢面对公众,恰恰佐证了他们认为的裁判结果可能有悖公理的表现。在行为具体表现上,裁判者比较抗拒舆论过度地参与到裁判过程中,尤其是对于媒体的旁听采访十分不适应,而舆论则对于法院没有及时表态以及没能提供更多的旁听席位或者法庭禁止采访、摄影、录像、录音意见较大。

  尽管舆论与裁判存在对抗冲突,但不代表他们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两者之间恰恰是合作双赢的非零和博弈。舆论对裁判具有积极作用,它有助于裁判者作出价值判断,有助于实现对裁判者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有助于弥补裁判依据的不足。而我国的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种国体和政体决定了我国法院不同于西方法院的,具有更强的人民性和民主性。因此,完全地抛弃舆论,拒绝民意,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尤其是近年来,微博、推特等新兴媒介的产生,打破了时空的局限,无论何时何地,任何人都可以进行发布消息,也使得限制舆论的提法不切实际。

  如何阻断舆论的消极影响?舆论学上著名的“沉默的螺旋”理论是值得借鉴的。这个理论强调的是人的社会天性,为防止交往中的孤立,人总是寻求与周围关系的妥协。因此当人们感觉到他的意见属于主流声音或者处于优势时,便倾向于大胆地表达意见;而当发现自己的属于少数派时,却会防止被孤立而保持沉默。那么一方的沉默就造成另一方的意见的日益强大,如此循环反复,沉默的越来越沉默,甚至为了防止被孤立还会对另一方意见进行附和。

  由此看来,“主流”意见对处于舆论包围的公众而言十分具有说服力。因此,人民法院作为裁判机关而具备了一定的天然的权威性,又掌握了舆论因素中最为重要的信息源,只要及时、公正、公开、连续、显著的发布意见就能相对容易在被视为是主流或官方的意见,较好遏制住舆论中的不良因素。

  笔者认为,舆论之所以会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构成造成巨大影响,很重要的因素就在于司法过程的不够透明和不够公开。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增加司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能够使得司法与舆论之间的关系到达一种科学合理、相互促进的良好关系。让舆论主体有更多途径参与到司法中来,是克服舆论的盲目性和非理性的最佳途径,让公众去说服公众有时候比单纯去强调司法权威、强调舆论不得干扰司法来得更为有效。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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