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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须清障
2013年06月08日 09:57 来源:瞭望 2013年06月07日 作者:李松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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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用制度为实名举报清障,以唤醒公众实名举报的热情和胆量,已成为纵深反腐必须思考的重要命题。

  中纪委、监察部今年初表示:“提倡实名举报,凡是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随后,各地各级反腐机关纷纷畅通了网站、电话、来信、来访等多种渠道,实施实名举报单线联系,鼓励实名举报。

  “反腐必须依靠群众。而鼓励实名举报,关键在于有效保护举报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鲁照旺教授认为,“就目前而言,如何用制度为实名举报清障,以唤醒公众实名举报的热情和胆量,已成为纵深反腐必须思考的重要命题。”

  举报人普遍担心被报复

  今年1月9日,中纪委、监察部首次利用电视直播形式,通报2012年查办案件工作情况。通报称,去年前11个月,千余名党员因工程腐败被查处,在2012年立案的案件中,案件线索来源于信访举报的占41.8%,来源于公检法和审计机关移送的占20.9%,来源于办案中发现的占7.1%。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同时通报还称,2012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为29551名受到错告诬告的干部澄清是非,保护了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在以往众多匿名举报贪腐的案件中,存在相当比例的诬告和陷害。”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反腐机构为此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调查,不仅浪费了办案力量,消耗了大量宝贵时间,而且对被诬告者也会造成感情、名誉方面的伤害。”

  “对于举报受理单位而言,实名举报无疑能大幅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降低了虚报、谎报举报线索的几率。”李成言说,“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应该成为未来中国反腐的趋势。”

  事实上,自2012年以来,在一系列反腐败手段中,尽管实名举报已成为较为快捷和有效的反腐利器,多名腐败分子落马。但现实是,因为害怕遭到打击报复,目前公众在实名举报时,普遍存在如履薄冰之感。

  据一项对8202人进行的题为“如果得知腐败信息,你会选择实名举报吗”的在线即时调查显示,对于实名举报,58.4%的受访者明确表示支持;47.8%的受访者确信,实名举报对于反腐败的作用很大;但落实到行动上,只有15.8%的受访者表示,得知腐败信息,自己一定会进行实名举报。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举报都是下属举报上级领导,或百姓举报官员,举报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北京市民张先生向本刊记者坦言,“我不会选择实名举报,主要担心被报复。如果被举报的官员受到查处还好,要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受到查处,自己被打击报复的风险就极大。”

  隐性报复难以界定

  近年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呈现多样化形式,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于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

  “隐性打击报复”一般体现为,拥有“人事调配权”的被举报人,借“合法”手段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比较常见的手段是,有的借优化组合、提级晋升工资、聘用合同期届满、发放奖金等机会将举报人转岗、下岗、解聘、不提级、不晋升或扣发奖金,甚至辞退或开除;有的利用举报人工作中的缺点,借题发挥,对举报人作出不恰当的处理,等等。

  “贪腐者基本都掌握一定权势,拥有各类资源,甚至能动用不可小视的人脉关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鲁照旺说,“对于弱势的举报人来说,制度对他们进行有效保护,才是实名举报得以顺利推行的前提。”

  “由于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现象屡见不鲜,以至于更多的人会首选匿名举报,而对实名举报却疑虑重重。这折射公众对反腐机关保护举报人缺乏足够的信心,严重阻碍了反腐败的深入开展。”鲁照旺说。

  “有规难循”的现实困境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当前中国社会实名举报率偏低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相对滞后,尚缺乏切实、可操作的举报人保护制度。

  事实上,国家不乏对举报人保护的相关法规。比如《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都明文禁止打击报复举报人,并指出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0年7月8日,公安部党委印发《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指出,打击、报复举报人将被从重问责;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陷害检举、控告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对本刊记者说,中国并非缺乏保护举报人的制度规定,而是内容多数分散于各种规定中,没有形成体系,最终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有规难循”的情形。

  “同样,尽管有相关的泄密责任追究的制度规定,但由于保密程序不完善,很难确定泄密者。”杜立元说,“正因如此,有些与被举报人之间存在利益纠葛的办案人员,把本应保密的实名举报者身份信息泄露有之,将举报信息转给被举报人‘处理’也有之。实名举报人往往因此被置于危险的境地。”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现实中也鲜有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泄密者的案例。即使个别被处罚,也缺乏威慑力,甚至有些不了了之。

  “与许多国家严密的证人保护制度相比,我国立法和具体举报落实制度都明显落后。”李成言说,“从以往一些案件不难发现,有些举报人的信息泄露,正是来自于办案机关内部。如果办案人员同被举报人存在利益勾兑,司法就失去了公正,而受到伤害最重的必定是那些实名举报人。”

  “实名举报主要有两种:公开媒体的举报和向监督机关的举报。不管是哪一种举报,只要是实名举报就应该尽快回应,查有证据就要实施保护。”李成言说,“有些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主要是一些办案人员执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实名举报实施效果不佳,根源在于未能对举报人实行有效的保护。”

  须反腐机关公信“保驾”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只有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则,有效引导实名举报,为举报人撑起“保护伞”,让举报人没有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举报氛围,才能使腐败分子无处可遁。

  “实名举报尤其要细化举报保密制度,用制度清除反腐机关的‘内鬼’,让反腐机关以公信力为实名举报‘保驾’。”杜立元说。

  “应尽快制定‘举报人保护法’,实现对实名举报人的弱势补强,在立法上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杜立元建议,“对明确举报人的权利范围、受理举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完善举报程序制度、建立与举报权利保护有关的保密制度、举报人受益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权利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和制度创新;积极借鉴和探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加强对举报人的事前、事中的保护和事后救济,等等。”

  “由于‘隐性打击报复’呈现多样化趋势,且难以取证,应把保护举报人的制度设计‘关口前移’,所以细化举报保密制度,应是最明智的举措。”杜立元说。

  在鲁照旺看来,现在有些网络举报方式,可以看作实名举报。因为有些网络方式表现出来的虽然是网名,但注册是实名的。“反腐机关在案件办理中,不妨用网名,这对举报人也是一种保护措施。”

  “公众在选择实名举报时,除了需要反腐机关能优先处理的承诺,还需要制度保障来壮胆。”李成言说,“让举报人敢于实名举报,有必要规定不同泄密情形和造成的后果,问责到具体承办部门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凡打击报复或泄露举报人及举报信息的,‘都必须在法定刑的限度内从重判处’。”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举报人的信息应控制到最小的范围内,凡接触到举报材料的人员都必须在知情人名单上签名,为追踪问责奠定基础。”李成言认为,“对举报人的保护,还应有更多制度化的措施。比如建立举报人紧急避险电话制度、举报信息明示和结果反馈制度、举报人紧急避难场所制度以及举报人奖励制度,等等。”

  美国保护举报人的经验值得借鉴。比如美国《吹口哨人保护法》和《被害人及证人保护法》,详尽规定了“证人整容,姓名更改,居所乔迁,工作变动”等具体的保护措施;美国还将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作为犯罪来处理,最高刑可至死刑;为防止隐性的打击报复行为,美国联邦政府还专门设立了“文官制度保护委员会”,对打击报复者作出包括降级、开除公职或处罚金的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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