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当代中国 >> 研究园地 >> 政治
公正的程序就是公平的“竞赛规则”
2013年06月05日 10:06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06月04日 作者:何艳芳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公正的程序就是公平的“竞赛规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程序公正强调严格依法办案和保护诉讼各方当事人权利,其作为“看得见的正义”,对于诉讼的公开、透明、民主以及裁判的终局性、可接受性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独立价值和意义。

  一直以来,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推进公正司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从各方面的反映看,确实还是有一些人感受不到司法公正。究其原因,除了一些案件确因实体方面查得不清、判得不准外,许多还是与程序上的不公有很大关联。可以说,程序公正问题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之一。实践中,明里暗里“重实体、轻程序”的大有人在,有的将法律程序制度看成是“手续”,追求形式、走过场;有的关起门来埋头看案卷、写文书,不善于发挥法定程序的作用,结果自认公正却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这些或多或少都是因为对程序正义理解得不准确、落实得不到位所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还得多花一点心思、多做一些功课。

  公正的程序就是公平的“竞赛规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程序公正强调严格依法办案和保护诉讼各方当事人权利,其作为“看得见的正义”,对于诉讼的公开、透明、民主以及裁判的终局性、可接受性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独立价值和意义。随着国家法治的发展,后一点愈加为人们所关注和在乎。我们常说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是从追求目标而言的,是我们应当长久坚持的,但我们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还是应当首先做到程序公正。可以说,没有程序公正何来实体公正,没有程序公正怎可能有完整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冤错案件,大多是盲目追求实体公正、罔顾程序正义的结果。实践中,有的人还仅是关注案件的实体真相和裁判结果,没有意识到要让每一个案件都从程序公正开始。观念决定行动,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应当树立程序正义优先观念,用程序的正义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程序正义的魅力。

  司法审判是高度程序化的工作,立案、庭审、执行、审判监督等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规范。一个时期以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相继做了较大幅度修改,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程序规则。如果说,以前诉讼程序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在具体案件审判中无法依循过于原则的程序,那么现在我们有了更加完善、严密、精细的诉讼程序,就应当确保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强调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制度办案,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认定,有利于实体法律的准确适用,同时如审级、审限、回避、公开审判、审判监督等制度,还有助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此外,坚持程序正义还是对法官的一种自我保护手段,只要我们是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办案的,就应该有底气、有能力让当事人哪怕是败诉也服气。

  美国学者伯尔曼曾说过“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在法治不断进步的今天,特别是在信息化时代条件下,司法公开乃大势所趋、无人能挡。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应当做到凡是依法能公开的全部公开。“身正不怕影子斜”。只要我们是依照法定程序办案、秉着公心作出裁判,心中无愧于事实、无愧于法律,面对“围观”、炒作,就应当敢于公开,凡是依法能公开的全部公开。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审判工作秘密等特殊情形外,把司法审判各环节全面向社会公开,给“暗箱”安上长明灯,让“潜规则”无所遁形,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真诚、无差别地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平等保护诉讼各方合法权益,无论诉讼各方发表何种言论、作出何种行为,应当炼就依法冷静处理、不掺杂个人情绪的定力和境界。一方面,在诉讼程序运行中充分给予控辩双方、诉讼各方当事人平等的参与机会、便利和手段;另一方面,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依法裁判时对诉讼各方发表的意见、提供的证据予以平等关注、平等吸收,并在说理中充分讲清采信与否的理由。实践中一些案件出现的法官和律师关系紧张、一方认为法官偏袒对方进而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等,多是因为未能落实诉讼平等原则,未能给予控辩双方、诉讼各方当事人以平等的机会和权利。形象点说,如果高铁铁轨两边高低不一,列车就存在倾覆的危险,乘客何谈对高新技术的舒适体验。缺乏平等参与的诉讼活动,违背了司法的中立性原则,必定使司法裁判偏离公正轨道。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要我们不折不扣地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公正作出裁判,人民群众一定会有积极、正确的评价。我们要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司法公正,用一个又一个司法案件的公正审判,向全社会传递正义的能量,让人民群众听得见、感受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高丽萍)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