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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是检验立法质量的首要标准
2013年05月29日 10:54 来源:《人民政协报》2013年05月28日 作者:刘武俊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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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卫生法》已经开始实施,社会各界对其给予了很大关注。近日,中国精神病医疗使用者与幸存者网络(CNUSP)发布的《精神卫生法民间评分报告》以打分的形式,调查了律师、心理学家、精神病非自愿医疗亲历者、精神病医疗用户、家属、学者、社工、记者、精神科护士、国外人权法学生共10位不同身份的专业人士,该新法平均分勉强及格,为60.2分。北京、南京、杭州3位精神病医疗幸存者用EMS将此报告寄给了卫生部、全国人大法工委、残联三部门,呼吁更多倾听多方声音。

  笔者认为,民意是检验立法质量的首要标准,让民间人士给法律打分和挑刺之举,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增进立法民主,值得倡导和推广。

  立法就是打造关好权力的笼子,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道防线,这个笼子是否牢靠、这道防线是否坚固,人民群众是最有发言权的。法律质量的优劣,立法部门说了不算,还是要听人民群众的,以民意满意度为首要标准。

  立法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在立法博弈过程中,究竟是“官意”还是“民意”占主导地位,往往是衡量立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准。立法不仅仅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更要解决有良法可依的问题。在法治实践领域,立法是最讲民主、最重民意的活动。民主立法的核心是民意立法,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和尊重民意,给足民众充分的立法话语权。民意立法不仅仅要求立法过程中充分吸纳民意,也要求立法后接受民意评估和民意测评,让民间机构和民间人士给法律法规打分和挑刺。

  法律法规是立法部门提供给社会的特殊的公共产品,也是民众享有的特殊的法律消费品。立法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就要有将来接受民众民意测评的思想准备,接受公众对法律法规是否存在部门利益立法化、地方利益立法化、可行性和实效性是否强等问题的拷问。

  民意测评也是立法后评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就提出,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立法后评估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机制,是检验立法效果、确保立法质量和完善立法的重要后续工程。对于现行法律来说,需要进行全面的立法后评估,根据执法和司法实践暴露出的法律缺陷问题,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立法需求进行修改和完善。从理论上讲,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没有绝对完美的法律,只有在不断修法中接近完美的法律。

  其实,立法后评估在立法实践中已经有了不少成功的尝试。例如,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修改,就吸收了立法后评估报告提出的明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质、强化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等意见。北京从2008年就开始启动立法后评估工程,近几年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动物防疫法等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前不久,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也完成了首次立法后评估,圆满完成《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就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民意评估机制,让民众客观地给法律法规打分和挑刺。需要强调的是,立法后评估不宜让立法部门唱主角,而应当让第三方的民间团体和民间人士唱主角。笔者建议,新法民意测评应该制度化、常态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工作中广泛推广。建议有关部门制定法律法规民意测评的评估指标体系,将评估工作定量化、精细化和指标化,同时参与民意测评的民间人士要尽量多吸纳一些律师、法学家等法律界人士以及相关专业人士、利益相对人参与,以使民意测评更为科学和专业。

  总之,民意是衡量立法质量的首要标准,立法后的民意评估工作应该实现常态化,让每一部新法都接受民众的打分和挑刺,让民众对法律文本行使充分的话语权和评估权。唯有如此,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才能落到实处,立法后评估机制才能真正发挥给法律法规打补丁的独特作用。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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