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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佘祥林、赵作海以及张辉、张高平等人的刑事错案公之于众,刑事错案这个沉重话题,公众在谈论,学者在思考:刑事错案的成因到底是什么?如何才能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呢?
媒体披露出来的信息表明,发生上述刑事错案是刑事诉讼各环节、诸多诉讼参与者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导致刑事错案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的共同点是:忽略甚至无视“疑罪情况下应当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的适用;在罪与非罪存疑的情况下,不采用“疑罪从无”原则而采用“疑罪从轻”做法。在这种情况下,刑事错案也就产生了。在近些年我国发生刑事错案的成因中,没有在诉讼实践中真正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是最主要的原因。
从法治的视野分析,“疑罪从无”的理论基础是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利,防止刑罚权的滥用,确保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性。在现代社会,各国普遍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精神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何不利选择均必须于法有据,从立法上遏制刑罚权的滥用,并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并由此派生出刑事诉讼之“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基于刑事诉讼的特点,任何一项对罪责事实的合理怀疑,均应成为阻碍该有罪判决的理由。被告人无需为自己无罪加以证明,相反,控方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以特定的方式实施了特定的犯罪行为。如果国家追诉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理所当然只能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认定。
从世界各国和地区刑法观念和司法实践发展分析,“疑罪从无”观念已成为人们的共识。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第9条首次将无罪推定原则以法典化的形式固定下来,“疑罪从无”原则也在现代司法中最终确立了自己的地位。此后,《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的法律文件都引入了无罪推定原则并涵盖了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普遍采纳的刑事司法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我国2012年经修正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95条第3项规定:“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贯彻推行“疑罪从无”原则的基本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的理想结果是在发现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做到不枉不纵,使有罪者受到定罪和适当的处罚,使无辜者免受追究并洗清嫌疑。在“疑罪从无”与“疑罪从有”理念的两端当中,没有任何所谓的“疑罪从轻”的中间状态。但在我国实践中,却常常采取“疑罪从轻”的做法。这个观念为刑事错案的产生提供了“平台”,因而也是产生刑事错案的祸根所在。张辉、张高平刑事错案的产生再一次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在我国,要真正有效地防止这类刑事错案的再度发生,唯有从根本上杜绝“疑罪从轻”的处理案件方法,而真正树立“疑罪从无”的现代刑法基本理念。对于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必须坚决坚持疑罪从无,杜绝刑事错案发生的风险。
媒体披露出来的信息还表明,近些年发生的诸多有社会影响的刑事错案均与实践中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并使用证据相关联。唯有真正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禁刑讯逼供,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
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个收集和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公安、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数量、质量以及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决定着刑事诉讼控制犯罪、保障人权的价值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受所谓“口供中心主义”、“口供乃证据之王”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将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作为侦查工作的重心,并以口供为线索寻找其他证据,从而形成赖以定罪与量刑的“证据锁链”。由于获取口供是快速破案的捷径,侦查人员有时不惜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加之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的义务以及允许对被指控人长时间的封闭式羁押,更为非法方法的收集口供提供了土壤。
刑讯逼供的恶果,不只是给被刑讯逼供的当事人造成了不可补救的危害,同时也给国家公权力以及公权力机关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其对司法制度威信的损害则是根本性、全局性的。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等内容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严禁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立法上对严禁刑讯逼供方面的规定从整体上是较为完整的,也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既从立法上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又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非法获取证据的程序后果。但是,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为什么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呢?如何根除刑讯逼供呢?
这只能从“徒法不足以自行”这一法律格言中获得解释。同时,也证明了我国实现司法现代化的道路还是漫长的。历史的车轮已前进到现代的法治文明社会,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也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建立了。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既要求惩罚犯罪,也要求保障人权。刑讯逼供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目标是相悖的,也必然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
为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观念既是制度构建的基础,又是制度运行的驱动力。只有司法工作人员真正树立保障人权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才可能保障遏制刑讯逼供的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其次,严格遵守程序规范。从诉讼制度的角度看,通过程序实现公正、维护公正是现代法治的必然选择。在诉讼过程中,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重视被告人提出的辩解理由,严格遵守法律的正当程序,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入宪的条件下,刑事程序法不仅是保护人民的大宪章,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大宪章,只有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规定,才能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唯此,也方能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
(作者单位:上海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