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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伦理视域中的爱国主义与公民认同
2013年04月27日 15:35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3年04月18日 作者:吴俊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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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对政治共同体的忠诚是任何一种形式的政体都希冀的。因而,所有国家的公民教育或政治动员均以培养公民的爱国美德为要务。在政治伦理的视野中,爱国是指公民基于对国家的政治认同,志愿维护并服务于国家利益,在国家危难时愿意牺牲个人生活甚至生命的一种政治忠诚。作为一种制度,公民资格体现了公民与国家共生的互惠关系,制度承诺在国家有效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及其充分实现的同时,公民通过履行参与等义务推动国家发展。立足于公民制度,激发个体的公民认同,有助于培育公民的爱国心,从而确保国家的发展生机。

  一

  古希腊的城邦政治曾经造就了欧洲古典爱国主义传统。亚里士多德通过公民与城邦的相互规定揭示了个体与国家共同体之间的内在联系:什么是公民?“凡有权参加议事或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什么是城邦?“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1]一方面,脱离城邦生活公民便不能成其为公民,参与城邦议事是构成公民资格的实质性要件;另一方面,城邦没有足够的公民及其行动的支撑则无法维持自身的独立和发展。城邦国家是公民生活的中心,公民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城邦国家的利益。公民与城邦的相互依存规定了公民必须对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的发展负责。公民应该通过积极参与并奉献于城邦的共同利益,恪守义务至上的公民职责。在斯巴达,这种义务至上的精神集中体现为公民投入军事服务以捍卫城邦安全。参与对外战争是公民对城邦义务的最好表现形式。战场是公民献身于城邦的最佳领域,公民最荣耀的身份是战士,勇敢坚毅是公民最崇高的德性。

  从公民制度诞生起,公民这一身份便与城邦、政治共同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也与忠诚这一政治职责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实际上,公民资格是对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一种规定:行使何种权利、履行何种义务的双边双重规定。公民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揭示公民个体和国家共同体之间的共生关系。个体通过获取公民资格而享有真正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在为个体权利提供保障服务的同时,接受公民对共同体发展尽义务的承诺,从而创立和维持一个公正而稳定的政治共同体。任何公民都是国家的组成部分并与国家具有同一性。公民离开了他所属的国家,其身份便无从确认。个体的公民身份决定了他与同胞、国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共同体。国家的安定繁荣是公民安居乐业的保障,唯有服务于国家利益才有利于个人利益的实现。公民与国家的同一性决定了对国家忠诚是公民的首要政治美德。简言之,赋予某人公民资格就意味着赋予了其忠诚于国家、热衷于国家事务的政治责任。只要我们留心各国的入籍(即获得公民资格)誓词就不难发现,不同的语言表达了同一个主题:效忠国家,支持和捍卫国家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职责和义务。对国家忠诚是每一个公民资格获得者不可推卸的政治义务。

  在政治伦理的视野中,公民资格主要是一种政治资格,它体现了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身份和政治地位,以及通过政治参与所表现出的政治自由。“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行动者,但是只有公民才可以成为政治的行动者。”[2]同时,它也赋予公民特定的政治责任和政治义务,如忠诚、爱国、参与和责任等。公民之政治身份必然产生社会化的政治伦理关系,这种政治伦理关系一方面体现在公民与国家之间,通过权利与义务的方式显现出来;另一方面体现在公民与公民之间,通过“同胞”这一概念显现出来。公民同胞之间相互“尊重的关系以及对共同目标的积极追求”,使得公民资格的践履是“一种彼此关爱精神下的共享活动”。[3]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政治伦理关系恰好与作为自然人的血亲人伦之亲缘关系形成对照,那就是公民同胞之间的伦理不是“孝”和“亲”,而是文明礼貌、宽容,命运与共之感。作为一种政治性身份的标志,公民资格不仅将个体与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也将个体与公民同伴联系在一起。

  然而,公民资格“因生而入其中”的自然性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那些“土生土长者”的认同意识。在我国,由于公共生活的不够充分,在个体的多重身份认知中,家庭成员身份、职业身份往往在个体自我身份的确认中占据更重要的位置,相比之下,对公民身份的认同之自觉性则相对较弱。所谓公民认同,是指个体对隶属于国家的成员资格的一种自我确认,亦即对自己所承担的公民角色的自觉认知,它要求个体在情感归属的基础上理解公民角色所包含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公民认同是个体区别公民资格和其他成员资格,在情感和认知统一的基础上确立并维护公民身份的标志。公民认同必须建立在如下认识之上:作为公民资格的拥有者,我们处于一个特殊的政治共同体之中;作为成员,我们通过共同体中彼此共享的利益而与其他成员联结在一起。公民与国家之间相互依存,公民与公民之间共享命运,基于这种依存、共享认知而产生的公民认同锻造出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每一个公民对国家的繁荣与发展、社会公共福祉的增进负有责任。广泛的公民认同有助于激发民众普遍的责任意识,形成团结、忠诚的爱国主义精神,从而提升国家凝聚力。

  二

  在一个宣称“国家危机”、世界公民结社的时代,公民资格“去国籍化”、“非疆域化”的呼声挑战着爱国主义存在的客观基础——国家主权。公民身份的变动使公民认同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创建“世界公民”的愿望要求同胞之爱的范围由民族国家扩大至全人类,公民认同的核心由国家认同转变为世界认同或联盟认同。从促进和平出发,诺丁斯倡导全球公民资格教育。她认为世界公民的培养可以让人们像珍惜自己国家同胞的生命一样珍惜人类所有人的生命。纳斯鲍姆则认为,如果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那么,公民资格的权利为什么不能延伸到民族国家的界限之外呢?在她看来,美国人那种只关心关乎民族利益问题的爱国主义情感是一种简单的情感,而教育者应该这样教导美国学生:你们不仅是美国公民,还是世界公民。你们不得不和其他国家的公民一起分享这个世界。她期望通过对公民身份的世界性理解来增强学生对人性的认同,从而不仅仅将自己看作本地区、本群体的公民,最重要的是,看作通过认知和关爱的纽带与其他所有人紧密联系的公民。

  赞同世界公民资格教育的人们希望通过全球公民意识的培养增强“世界范围内多样性群体的联系”,期待全人类共同关注世界发展过程中呈现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希望人类能够为此类问题的解决共同合作,承担责任。然而,公民资格“去国籍化”的呼声遭到了沃尔泽等反对者的批判。在反对者看来,世界公民资格及其认同之实现并非易事。首先,在制度层面,并不存在适用于世界治理的法律。如果缺乏世界政府及其相应的共同统治形式,又缺乏制约全球治理的制度以及支撑并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全球公民资格只能是个空洞的概念。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很难将自己视为国际群体中的成员。其次,在主体的心理层面,很难形成世界性的公民认同。在很大程度上,一种共享的认同感源自共享的传统和民族性。世界各民族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语言和文化,民族国家范围内的人们之所以能够凝聚在一起,形成共同的认同,源于他们类似的民族历史、文化、语言和风俗习惯,以及地缘政治界限。这些都是影响公民个体形成民族国家认同的重要因素。在某种程度上,让个人形成对全球公民身份的认同是对文化差异的漠视。同时,经验性研究的事实表明,人们对所属共同体产生感情的规模很难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除非具备充分必要的条件。当跨国共同体内部的文化差异性远大于其统一性时,共同体认同的前景就不容乐观。再次,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与平衡是公民资格的基本内涵,目前,对世界公民所应具备的权利和义务很难开列出一个准确的受到法律保护的清单。仅就现有的欧盟体制而言,公民作为纳税人、作为服兵役者、作为参与者的身份依旧无从体现,其权利和义务无法得到彰显。当人们无法确知自己作为欧盟公民应尽的义务以及应享受的具体权利时,他们便无法成为合格的欧盟公民,更遑论世界公民了。

  世界公民资格似乎要淡化民族国家概念,弱化公民的国家认同意识。然而,在当今世界,民族国家仍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主权国家依然是最强大最重要的政治共同体形式,人们的安全依旧需要国家发挥其最基本的功能来保障。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在全球范围内,国家的数量不是越来越少,而是越来越多。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人们的民族国家意识并不是越来越弱,而是越来越强。对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公民来说,国家忠诚仍是一个具有号召力的主张。对于任何一个主权国家而言,“容忍公民忠诚于他国权威,或忠诚于一个超越国家的机构”仍是一个不可接受的事实。在世界政府机构产生之前,在有关世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法出台之前,全球公民资格恐怕只能作为一种认知的方式留存于人们承担世界公民责任的意识之中,而不能成为一种当下的现实存在。然而,它提醒我们,在培育主权国公民爱国意识的同时,强化公民对全球发展和世界进步的责任意识,让道德关怀的对象不再局限于本国公民同胞,而是扩展至全人类,更多地考虑世界整体利益,关注全球公正、全球秩序和世界环境问题。

  在文化公民资格的支持者看来,对公民认同和爱国主义构成挑战的并不是日益高涨的世界公民资格的呼声,而是如下事实:即人们高度忠诚的对象往往不是作为整体的民族国家,而是民族国家内的某个特定的文化共同体,这些次国家共同体被称为族群。族群既包括处于非主流文化地位的少数民族,也包括妇女、同性恋和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在多元文化主义者的视野中,使公民的国家认同受到影响的恰是个体的族群认同。族群强调的是血缘、心理、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等自然性要素,而国家强调的则是政治性建构,它必须由主权、领土、军队和警察等要素构成。作为一种“自然的”共同体,文化是族群特征的基本显现,并进而成为族群认同的核心内容。族群认同是那些享有文化共同体成员资格的人们对所属共同体的情感归属和自觉认知。族群赋予其成员一种与特殊文化相关的非政治行动者的资格。

  其实,政治的爱国主义和文化的族群认同并非截然对立。一个人总是同时属于不同的共同体——家庭、阶级、民族和国家等。个人既是国家的公民,又是某个特定共同体的成员,他既拥有公民资格,又拥有成员资格。由于个体自身所承担的成员资格的多重性,对多重成员资格的认同自然会共在于个体的思想意识之中。如同一种身份不能替代另一种身份一样,个体对一种身份的认同并不能取代对另一种身份的认同。个体族群认同的凸显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公民国家意识认同的淡化或消弭,唯有当某一族群成员没有享受到与主流族群成员平等的公民待遇或国家不能为其族群身份提供应有的保护时,才会激发其对国家的不满,产生对抗性行为,造成国家认同障碍,从而激化其族群身份和公民身份以及与之相关的族群认同和国家认同之间的冲突。

  如何才能使一个立足于族群认同的成员自觉生发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政治认同?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其一,各种形式的意识形态宣传和社会政治动员必不可少,它可以敦促族群成员在内化族群文化规范的同时接受并认同国家惯例和规则。其二,承认并尊重族群文化传统,尽力使各族群成员在经济、政治、宗教或种族地位等方面分享公正待遇。在族群间合理配置资源,对需要扶持的发展项目给予优惠政策等制度性保障,使得那些以族群为自豪的成员认可国家行为,从而更多地关心国家事务。其三,强调族群对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做出的历史贡献。其四,加强对族群成员的政治训练,激发其政治的爱国心和公民意识,培育他们在共同体中的合作意愿和自治能力。

  三

  在一个公民认同相对淡薄的地方,如何才能产生广泛的公民性?最根本的做法是引导人们以公民的身份去生活,通过具体而生动的生活强化人们对所肩负的公民身份的感知以及对这一身份的认同。在政治伦理的视野中,公民资格意识的开启是当前我国爱国主义教育的第一要务。

  第一,借助公民资格仪式开启公民资格意识。在很大程度上,仪式是表征一个人获得某种身份的重要形式。个体通过公民资格仪式的公开宣誓表达一个公民对国家应有的忠诚,同时对公民身份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享有的权利拥有更加充分的认识,进而激发并强化公民资格意识。为此,许多国家非常重视新公民的入籍仪式。譬如,新加坡通常在高等法院举行公民宣誓仪式,如果新公民因故未能前来,则必须另择时间参加。为了增加美国公民资格获得的神圣和庄严感,2006年美国公民入籍仪式的地点从国家法院移至国家档案馆的“自由宪章”大厅,参加入籍仪式的归化民面对美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三大文件——《独立宣言》、《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庄严宣誓。

  在现代社会,绝大多数人都是公民资格的自然获取者,他(她)们无需像归化民那样的经历,他(她)们往往“只有在很少情况下才会有意识地承认自己具有该社会的成员资格”。针对这一现象,科恩建议:说不定对“土生土长者”也应该举行一个像新入籍的那样的仪式,庄严地宣誓效忠,并宣布取得正式成员资格。[4]在我国,公民资格仪式通常由18岁成人仪式所代替。宣誓是成人仪式的重要程序,尽管各地仪式中所采用的誓词并不完全相同,但总体上看,成人仪式强调的是学生的公民身份。通过仪式,学生作为公民的这种社会成员资格获得正式承认。但由于成人仪式往往在学校举行,那些没有接受学校教育的18岁青年就失去了接受公民资格仪式教育的机会。

  为了让公民资格仪式深入人心,获得庄严、神圣的效果,我们可从国外举行公民入籍仪式中借鉴一些经验,在公民资格仪式的形式和内容上均做出妥善安排。譬如,仪式的时间可选在具有纪念意义的日子,仪式的地点可选在具有历史意义的著名建筑内,仪式的程序上包括重要人物的主题发言等,以此来彰显公民资格仪式的深刻意义。

  第二,强化公民对国家的政治认同。公民资格意识的自我认同首先表现为国家认同。如果我们将国家不仅视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同时也看作一个伦理文化共同体,那么,国家认同至少包含两个重要层面:一是对国家政治制度和公共权力的认可;二是对组成共同体生活的风俗、传统和历史文化的依附。前者属于政治认同,后者则是文化认同。两者共同塑造着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以及对自身公民资格的认同。然而,在政治伦理的视野中,政治认同较之文化认同更有利于将共同体内来自不同种族、宗教信仰和阶层的个体连结在一起,形成对自身公民资格的认同,并以此为荣;同时,政治认同较之文化认同也更能让公民表现出一种对国家的义无反顾的忠诚,从以国家为荣到为国捐躯。

  1965年,当阿尔蒙德和维巴在五国公民文化的调查中询问被调查者:“一般地说,这个国家中最使您感到自豪的是什么?”85%的美国回答者引证了某些美国政府或政治传统——宪法、政治自由、民主——以及类似的东西。[5]与国家的自然特征、精神、道德与宗教以及对艺术、科学的贡献相比,政府的、政治的制度更能引起美国人的自豪。本世纪,我国学者在公民日常行为的道德分析调查中问及被调查者:“您认为,我们国家最让您感到自豪的是什么?”34.8%回答者选择了民族文化,列居第一,选择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回答者分别占总人数的7.1%和5.3%。[6]由此可见,与西方国家公民所形成的对国家的政治认同不同,我国公民更满意于国家的非政治属性,他们认同的往往不是政治意义上的国家,而是历史、文化意义上的生活共同体。

  对国家的政治认同源于公民所忠诚的国家、政府和执政党能够合法、公正、有效地保障公民拥有不可让渡的基本权利,确保公民在国家事务中的政治地位、政治自由以及因此而自愿承担的政治职责和义务。政治认同表现为对国家宪法的遵守;对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维护;对国家基本政治理念、政治制度和所选择的发展道路的拥护;对政府、执政党和政治领袖及其行政能力的信服;对国家事务、公共事业的自觉参与和积极维护,等等。其中,对国家事务、公共事业的自觉参与和积极维护是公民政治认同的最根本表现。

  第三,公民参与是激发、维系并强化公民资格之自我认同的基本方式。如果我们把公民资格首先理解为公民权利的话,那么政治参与则是维系和扩大这种权利的基本途径。亚里士多德将参与城邦生活视为构成公民资格的实质性要件,认为参与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的最佳方式。确实,参与是公民的政治标签,它体现了公民在政治共同体中的尊严和价值。从严格意义上说,参与权利的丧失意味着公民资格的丧失。公民通过积极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实践,对国家公共权力的产生、运行进行合法性认证,从而建立起对国家的正当性信念。因而,除了各种形式的意识形态宣传和社会政治动员外,公民对国家和自我身份的认同通常是通过公民参与来激发、维系并得以强化的。实际上,参与不仅是公民对其所属共同体产生政治认同的最重要途径,还是体现这种认同的最根本方式——即,因为有所参与而有所认同,因为有所认同而进一步积极参与。

  人们将早期的公民参与实践集中于政治领域,后来,公民参与实践不仅包含政治参与,也包含社会参与。政治参与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影响政府决策以及与政府活动相关的政治生活的行为,政治领域之外的公民参与是指通过参与公民社团组织,诸如红十字会、绿色组织、志愿者协会等社会活动,使公民从只关心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活的个人事务中抽离出来,投身于公共生活。当前,公共服务和志愿性行动成为公民参与实践的主要形式。

  第四,培养公民之公共认知方式,增强其以国家公民身份为自豪的情感体验。研究公民认同的西方学者柯诺瓦揭示了独立和相互依赖是人们认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两种自我。他的研究表明,那些认为人和人之间更多的是一种相互依赖关系的个体才更适合于公民生活,在公民实践方面,他(她)们比那些拥有独立自我的公民更积极于公民资格之实践。他们参与选举、竞选活动;他们遵守法律和共同体规范;他们更有可能参与邻里活动,诸如帮助邻居料理家务、照顾孩子和提供建议等。[7]这一研究结论表明:加强公民对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共同体之相互依存关系的认知,有利于人们形成相互依赖性自我,进而表现出积极的公民资格实践。

  如果理性认知和情感归属是公民资格意识的两个基本构成要素,那么,公民资格意识的自我认同不仅取决于人们对个体与政治共同体基本关系的理性认知,也依赖于其以国家公民身份为自豪的情感体验。人们之所以以国家公民身份为荣耀,往往是因为国家及其人民在某方面体现出的卓越和优秀。所以,无论是众志成城迎战“5·12”汶川地震灾难,还是举国齐心迎办2008北京奥运,抑或是壮丽辉煌的共和国60华诞阅兵,都足以让我们中的任何人以身为一个中国公民而骄傲!而对于那些热爱运动的公民来说,国家体育运动在加强巩固其国家认同方面显然是一个有意义的影响因素。这就是体育健儿在国际赛事中为国争光,获得国际赞誉时,公民的爱国热忱空前高涨的重要原因

  注释: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10页。

  [2][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页。

  [3][英]德里克·希特:《何谓公民身份》,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56页。

  [4][美]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7页。

  [5][美]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93页。

  [6]李萍主编:《公民日常行为的道德分析》,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页。

  [7]P.J.Conover,“Citizen Identities and Conceptions of the Self”,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Vol.3,No.2,pp.133-165.

责任编辑: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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