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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封建革命”与“封建表象”的激烈论争中,不少学者如克里斯·维克汉姆,采取较温和的立场。他们一方面承认从加洛林王朝瓦解到12世纪,在西法兰克王国的确发生了称得上“革命”的社会结构变化,但另一方面又强调这种变化所经历的时间不是“封建革命”论者所估计的几十年,而是两个多世纪。他们承认各地均发生了这种“革命性”的结构变化,但又强调这种变化在不同地区起始与结束的时间各异,进程快慢有别。这与马克·布洛赫的观点接近,可以概括为“封建渐变”论。

近年来,学界就“封建”、“封建社会”等概念展开了新一轮的论争,触及从西欧中世纪历史发展中概括出来的“封建”概念用于描述中国古代社会是否合适,原因是国外掀起了一股反思“封建主义”概念的潮流。伊丽莎白·布朗主张将“封建主义”限定于最初较为明确和狭窄的封土、封臣等政治法律含义,反对将其泛化为一种整体的社会制度或经济形态。苏珊·雷诺兹更进一步认为即使是作为狭义封建主义核心成分的“封臣”、“封土”等概念,也并非中世纪早期西欧占主导地位的权力关系和地权形态,而是12世纪以后法律复兴和法理概括的产物,“封建主义”概念即使用于中世纪的西欧也存在问题。
“封建革命”论:1000年左右封建形成
批评封建主义概念的声音主要来自英美两国。由于中世纪早期的法兰克王国是“封建主义”概念的发源地,因此欧美学者非常关注法国史学界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不过在法国史学界,多数学者并不怀疑“封建主义”概念的合理性。只是他们所理解的封建主义,更多地与加洛林王朝瓦解之后到12世纪王权重新加强之间出现的王权衰弱、地方领主独霸一方、社会秩序混乱、暴力事件频繁等现象联系在一起,强调当时各方面所表现出来的非国家性、私人性。这与英美学者所强调的作为一种国家政治法律形态的“封建主义”存在悖论。
法国史学界讨论的中心问题不在于有无封建主义,而在于它是何时、怎样形成的。马克·布洛赫在《封建社会》中强调各阶层之间的纵向人身依附关系构成了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他将9世纪到13世纪封建制度的发展以1050年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强调封建关系在这两个阶段的长期缓慢演进。但这种观点受到了乔治·杜比等史家的质疑。

杜比在有关马孔地区的名著中提出加洛林王朝瓦解之后,其公共司法行政机制并未立即消失,而是一直存在到980年左右。这种公共司法机制可以保护普通自由民众抵制地方豪强的侵凌。在此之后,以伯爵及其法庭为代表的公共权力机构才瓦解,地方豪强筑堡割据,以附庸采邑纽带聚拢势力。他们的私人府邸随之取代了公共法庭,私家仆从取代了公共官吏。到1030年左右,这种权力结构的转变趋于完成,地方豪强私战不断,引发暴力在整个社会的泛滥。普通民众无所依托,被迫沦为豪强大族的农奴,经济社会地位与被释放的奴隶几无差异。也就是说,杜比将封建主义的产生限定于1000年后的几十年。
杜比从马孔地区研究中总结出来的分析框架很快被其弟子用于法国其他地区的研究。如庞里和布纳齐撰写了《10到12世纪的封建变革》,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封建革命”论。他们认为,布洛赫所说的封建社会的第一阶段并不存在;直到1000年前夕,西法兰克王国仍然为加洛林遗留下来的行政管理制度所维系;封建关系是在1000年前后的几十年中突然而迅速发展起来的。其论据包括:这一时期伯爵的国家官吏身份淡化,处于伯爵治理之下的地方行政区瓦解,“公共法庭”消失。从10世纪末期起,西欧出现了修筑城堡的浪潮,这些城堡成为新的权力中心,它们多为在伯爵区瓦解后由独霸一方的地方豪强所修建;“武士”一词在文献中的使用频繁起来,表明一个新的阶层崛起;贵族为保全领地和权势,发展出新的家族制度和继承规则,如族姓因袭、单子(多为长子)继承等。面对暴力的泛滥,教会和民众难以自保,不堪侵凌,发起了“上帝的和平”与“上帝的休战”运动;部分人转向新的宗教信条,异端思想涌现;奴隶制渐趋消亡,普通民众丧失自由,因陷入债务无衣无食,或为求得安全而“自愿”委身于地方豪强,从而形成普遍的奴役制度,此即皮埃尔·波纳西所说的“从一种奴役制度(指奴隶制)向另一种奴役制度(指农奴制)”的转变。
“封建革命”的观点在美国学界也有赞成者。如托马斯·比松以1000年前后文献中突然涌现的大量对暴力威胁的描述作为证据,强调了当时领主权的私人性、暴力性和封建性,认为领主权的成长就是对加洛林国家公共权力的否定,就是封建关系的成长本身。

“封建表象”论:对“封建革命”论的反驳
杜比等人的“封建革命”论自出现后就引发了一系列批评。多米尼克·巴特勒米在研究了11世纪到14世纪法国旺多姆地区的历史后指出,11世纪初期书写的语词习惯发生变化,“家臣”取代“奴仆”,这些并非真实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重大变迁,而是文献造成的错觉,“封建革命”不过是“封建表象”。他认为,文献中对暴力的描述和谴责在某种程度上是千禧年到来时普遍的恐慌、谣言或期盼,并非真正的暴力泛滥;加洛林公共权力机构的名称延续到了1000年左右,但其运作早已不再是“公共的”了,因而此后私人法庭的到来并不具有突然性。
斯蒂芬·怀特、弗里德里克·切耶特等学者从法律人类学的角度研究中世纪的纠纷解决机制。他们批评杜比等人有意突出加洛林司法行政机制的“公共性”、“国家性”和地方领主法庭的“私人性”、“封建性”之间的对立,忽视了二者之间的共同性,而“封建革命”理论正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并不坚实的基础上。他们指出,加洛林公共法庭的裁决者未必是国家官吏,其中不少是地方豪强;裁决依据也未必是王国普遍施行的实体法律而往往是地方惯例和当事人的势力;对纠纷的处理也未必是胜负分明的裁断,经调解达成和解的亦不在少数;即加洛林法庭的“公共性”与封建领主法庭的“私人性”之间二元对立,并不符合历史实际。
“封建渐变”论:温和派的立场
在“封建革命”与“封建表象”的激烈论争中,不少学者如克里斯·维克汉姆,采取较温和的立场。他们一方面承认从加洛林王朝瓦解到12世纪,在西法兰克王国的确发生了称得上“革命”的社会结构变化,但另一方面又强调这种变化所经历的时间不是“封建革命”论者所估计的几十年,而是两个多世纪。他们承认各地均发生了这种“革命性”的结构变化,但又强调这种变化在不同地区起始与结束的时间各异,进程快慢有别。这与马克·布洛赫的观点接近,可以概括为“封建渐变”论。
在这场“封建革命”、“封建表象”、“封建渐变”的论争中,中世纪早期到兴盛期的各种重大历史变迁,都能从“革命”与否的角度得到不同的阐释。这深化了学界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国内学界在“封建”名实问题的讨论中,要么关注语词与概念的含义、概念的对译和传播等逻辑问题,要么关注西方概念的中国适用性问题。梳理和分析国外学界有关封建“革命”、“表象”、“渐变”的论争,在此基础上推进对中世纪早期具体历史问题的研究更有益于学术的长远进步。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历史系)
责任编辑: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