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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协商制度设计更细化
2012年10月15日 21:51 来源:人民日报 2012年10月12日 作者:刘维涛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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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首要职能,其本质是一种国家治理的重要理念和方式。但在以前的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科学规范的程序设计,常常是“想协商就协商、不想协商就不协商”,“协商决策两张皮”。现实种种令许多人感到,政治协商形式大于实效。

  2006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在程序上对政治协商的准备、协商的过程、协商结果的反馈三个阶段提出了明确要求,成为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的新亮点。一场政治实验也由此开启。

  2012年9月11日上午,全国政协礼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专题协商会正在举行。18位政协常委、委员和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政协专门委员会的代表依次登台发言。身后是熠熠生辉的政协会徽。

  会场充满了民主氛围,政协委员发表真知灼见,有关部委及时回应互动,井然有序又气氛热烈。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也保证了协商的实效。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协商,是十届全国政协以来开展政治协商活动的一种新形式。从2005年开始,全国政协围绕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专题先后召开了10次专题协商会。

  2009年9月,广州率先制定出台《中共广州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2010年5月,全国首部省级政治协商规程《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颁布实施。有着先行先试传统的广东,再次先声夺人,开启了地方协商民主实践的征程。在广东的带动下,全国20多个省级、副省级市党委相继推出“政治协商”的规程、意见或办法。

  有评论认为,这场实验直接推动了政治协商从制度设计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此前,有关政治协商的论述,多是原则性语句,如“三在前、三在先”,如“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等。此番实践,制度设计被细化,更具可操作性。

  比如,规定了协商的具体内容,且协商范围大大拓展,解决了协商什么的问题;设计了严谨的程序,解决了如何协商的问题;还完善了协商成果的办理和反馈,给党委政府规定时限,向协商方反馈办理成果,解决了协商效果问题;同时还有“硬性规定”,未经协商事项原则上不得提交决策、表决和实施;有的地方还明确把是否重视和发挥好政治协商的作用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实施效果令人振奋。在广东,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观念发生了变化,以前是“应邀出席”现在成了“主动参加”,还有一个变化更可喜,从“发表讲话”变成“发表意见”,不再只是听取意见,而是更进一步回归为协商主体。

  2009年,江西省出台了一份《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就是在省政协专题调研视察提出的30条建议基础上制定的。为了确保文件落实,省政协又开展了专项民主监督活动,将192家企业列为监督重点,有157家环境违法企业被关闭。决策前、决策执行中都体现了政治协商的力量。

  但整体来看,此项工作由于刚刚起步,涉及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探索。比如一些地方的规定仍是原则性语句,表现为常常使用“重要”、“重大”、“一般”、“至少”、“原则上”、“除特殊情况外”等不规范的文字表述;许多地方在协商内容上,由于部门协调机制不顺畅,并未将立法协商列入,同时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政策的制定,也未纳入协商范围等等。

  相信随着民主政治进程的深化,政治协商实践也将渐入佳境,为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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