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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根基。随着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正式形成,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矗立起一座新的里程碑。这其中,闪烁着耀眼光芒的不仅有在首都北京通过的一部部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有在神州各地诞生的独具特色的各种地方性法规。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深入推进地方立法工作。超过8600多件,数字不断更新的地方性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不断夯实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基,不断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立足实际、彰显特色,立“管用”之法
古都南京,是一座“人文景观相融,山水城林一体”的城市,保护好南京这个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生态为基”城市,是南京社会各界的共识。但是,南京市化工、汽车、钢铁和电子信息等产业规模较大,产生的固体废物量大类多,对环境的污染日益显现。如何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中找到平衡、实现双赢,是摆在南京人面前的一道难题。破解这道难题,地方立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了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类地方法规,既注重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又注重彰显特色,使生态修复地方立法涵盖水、声、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方方面面。”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鲍陈说。
“彰显特色”,不是独树一帜、为特而特,而是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实际问题。党的十六大以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本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职权,重点开展与国家法律相配套的实施性立法,着力推进体现地方特色的自主性立法,一部部瞄准热点、立足本地、对症下药的“管用”之法应运而生,有力保障了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过去“一煤独大”的山西省抓住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机遇,制定了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优化升级;曾经遭受毁灭性大地震的河北省唐山市根据严峻复杂的地震形势和防震减灾的艰巨任务,制定了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运用多种手段防御地震灾害,减轻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先行先试、推动发展,立“前瞻”之法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长期以来,对非税收入都是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致使大量财政资金游离于财政预算之外,不仅肢解了财政职能,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而且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如何管好非税收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问题亟待解决,期待制度创新。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省政府的支持下,深入调研、先行先试、大胆创新,于2004年出台了全国第一个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政府宏观调控,遏制腐败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泰波说。
“先行先试”,不是标新立异、突破原则,而是直面难点、勇于创新,以地方实践为全国立法提供参考、积累经验,引领和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党的十六大以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实施等方面,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积极探索创新实践的先行先试性立法,一部部追踪前沿、拾遗补缺、示范创新的“前瞻”之法应运而生,为地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法制保障,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参考。
2012年1月12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社会建设立法;2011年8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宁波成为我国首个通过地方立法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地区……
公众参与、专家把关,立“为民”之法
“为谁立法”,是地方立法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直接关系到立法的性质、方向和效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所以能够顺利形成,宪法、法律法规之所以能够得到人民拥护,关键在于立法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如何提高立法的民主化水平,巩固法律实施的群众根基,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地方立法面临的重要课题。
“成都市人大积极探索民主立法的体制、机制、程序,强调公众参与,通过举行立法听证会,在报刊、电视、网络上公开征求草案修改意见,邀请公民旁听人大审议,成立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提高地方立法的民主化水平。”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曹海波说。
“公众参与”,不是简单地举手赞成、走走过场,而是以人为本、发扬民主,建立一整套制度,切实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意见建议,提高立法质量。党的十六大以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和程序,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提高立法公开的成效,强化立法过程中的舆论引导,一部部听取民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为民”之法应运而生,为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提供了扎实可靠的制度保障。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官方微博,及时公布有关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常委会审议、公布实施等信息;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十年来制定的34部地方性法规中一半以上是公开征集或在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中确定的,并且确立了所有法规案都要在报纸网络公布,公开听取社会意见的立法原则……
责任编辑: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