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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在进行。这次修法,备受社会关注的是诚信原则、公益诉讼、小额诉讼、行为保全、检察监督、第三人撤销之诉、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内容。立法机关延续了“相对合理主义”的修法思路,以问题为导向,遵循“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以民事诉讼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依归,确定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在进行。从2011年4月至今,立法机关先后五易其稿,包括2011年8月2日共60项的“民事诉讼法初步修改方案”,8月24日共84项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10月14日共54项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4月24日共58项的草案第四稿,以及8月2日共61项的草案第五稿(简称《草案》),修改内容涉及民事诉讼法的大部分编章。
这次修法,备受社会关注的是诚信原则、公益诉讼、小额诉讼、行为保全、检察监督、第三人撤销之诉、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内容。立法机关延续了“相对合理主义”的修法思路,以问题为导向,遵循“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以民事诉讼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依归,确定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入法
《草案》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公正合理,适时、适当地公开心证,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攻击和防御的机会,禁止滥用审判权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禁止突袭性裁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应当诚实和善意,禁止恶意制造诉讼状态,禁止矛盾行为,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禁止虚假陈述,切实履行真实陈述义务,证人不得作虚假证言,鉴定人不得作虚假鉴定结论,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和超越诉讼代理权。
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帝王条款”,违反该原则会导致一系列不利的法律后果:否定已实施诉讼行为的效力,承受罚款等制裁,承担由此增加的诉讼费用,赔偿对方损失,成为上诉和再审的理由等。对于违反该原则的行为,在法无具体规定时,法官可直接援引该原则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作出评价,当事人则可直接援引该原则对法院的审判行为提出救济申请。
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此次修改将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上升为立法,明确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法机关在公共利益的保护上,既不是无条件地赞成强化行政机关的权限来保护,也不像美国那样通过动员个人的私人执法实现公共目的,而是采用居于两者之间的公益诉讼制度,这种立法策略更为平衡和稳健。尤其是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等作为或不作为的预防性请求,明显体现出预防侵害的立法目的,有助于弥补行政执法保护公共利益的不足。
除了检察院、行政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外,《草案》还赋予环境保护组织、消费者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对于弥补行政执法供给的不足、克服实践中对损害公益行为打击不力的状况、缓解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都具有积极意义。
增设小额诉讼制度
《草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草案》将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在程序性质、适用方式和效果等方面作了区分,明确了简易程序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来选择适用,而小额诉讼程序则由法院强制适用;前者两审终审,后者一审终审仅可再审救济。小额诉讼立法的出发点,是进一步繁简分流,提高简易程序、小额诉讼适用率,加快法院办案速度,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遏制小额债务人利用上诉拖延债务,以实现为当事人提供廉价正义和及时正义的立法价值。
确立行为保全制度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该规定在我国首次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
行为保全专注于债务人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适用行为保全的前提是:客观上存在着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的极大可能,如果不及时阻止债务人继续实施该行为,或者不及时责令债务人实施某行为,债权人的权利就可能继续被侵害或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行为保全制度的确立,弥补了现行法仅规定财产保全的不足。
强化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
《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从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等方面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一是将民事检察监督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包括民事执行活动和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内的所有民事诉讼活动;二是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由提起抗诉扩大到提出检察建议;三是授权检察院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立法机关希望通过扩张检察权,强化检察监督,进一步树立司法公信力。
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
《草案》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补充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非讼程序
《草案》增加“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两类非讼程序,适度扩大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边界。
根据“权利保护程序与民事权利性质相适应”的原理,非讼程序主要用于保护那些具有一定的公示方法,从而具备明确的权利外观的权利(如物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而争讼程序则适用于保护那些主体、内容和权利存在具有相对性、内部性的权利(如合同债权)。权利的公示性产生了权利推定的法律效果,因此,非讼程序在制度设计上自然有别于争讼程序。非讼程序可以降低当事人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发挥司法权的确认、许可、证明等作用,对民事权利或法律事实的形成承担监督保护职能,从而预防纠纷的发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