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长期以来,我国以政府文件、政策规制保障性住房,至今尚没有国家层面的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法律。针对现实中保障房的“准入难、公示难、管理难、退出难”这四大突出问题,应当重点健全和完善以下法律规制。
科学设置保障性住房准入制度。目前,绝大多数地方保障房准入门槛由主管部门制定,社会公众无缘参与,有的甚至是地方主管部门领导拍脑袋决定。准入门槛应该由谁来定,有哪些条件,应当集思广益、广纳民意,按照当地社会民众意愿制定。确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四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和基本住房保障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
推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透明制度。这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并对信息公开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应当加快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和联网,为公平分配保障房提供基础支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机构根据申购者的充分信息资料加以甄别,并通过公示等措施加强社会监督,真正做到规范程序、公正操作、公开透明。
严格保障性住房退出制度。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一旦购买到经济适用房或享受到实物配租形式的廉租房,便将终身拥有,形成福利固化,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保障性住房的供需矛盾。应当通过利益引导,打破保障房的“终身制”,建立住房保障常态化分配轮候和退出制度。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应当主动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申报。对长期无正当理由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和未缴纳租金的;擅自转租、互换、出租、转让、抵押保障性住房的;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政府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回收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政府要加强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退出管理,防止保障性住房资源流向商品房市场,促进保障性住房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流转,确保保障性住房供求平衡和分配公平。
加强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对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来源、补贴额度、保障期限、收入状况、档案审核、合同签订等实施情况的监管制度。设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服务投诉机制,畅通住户反映诉求的渠道。明确公民在保障房的建设管理各个环节的监督权。建立规范保障房分配、运营、流转环节中的问责制度以及追溯惩戒制度。加大对虚假申报、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闲置浪费等行为的惩罚力度,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
责任编辑: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