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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客体与主体失衡带来制度安排偏差。绩效评估客观错位不能体现评估价值。对评估结果、评价指向要综合参照比较,但涉及到的公众对政府的评价较少,开放性不够。对体现社会公平的公共服务要更多地使用现代化的信息工具进行有效评价,如网络投票、短信投票等。但又不能简单粗略地使用这些工具进行评估,得票的多少只能是间接反映各个部门的工作情况,与实际绩效无直接联系。比如,在某市教育系统考试名列前茅,而机关评测名次靠后,这就与实际情况不符,无法客观地反映出真实的绩效。绩效评估的指向有问题,评估的价值也就不能真实地显现出来,结果就失效了。从政府和社会公众两个视角来看,政府的绩效相对于社会是相当封闭,这些评估只不过是对政府层面的自我评价,其结果不能起到指导促进作用。
运行问题带来的障碍。评估的管理与评估的模式不相符。在目前的评估体系中采取上级对下级政绩考核的方式,这一方式没有完善地考虑政府的再造问题,与评估中的管理对接很低,不匹配的问题很多都出现在管理中。例如,各地政府的招商,一些地方会出现特别保护,如在法律、教育、医疗等各个方面给予一定照顾,政府会在产业政策税收等方面进行变通。如果把这些因素考虑到评估中就会降低评估的结果。
流程与规范的问题不对接。目前我国的政绩评估是在不断探索中逐渐形成的,评估流程与设计者操作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现在流程设计随意性较大或者超出规范等类的评估较为多见。这样的设计流程会直接对评估结果的科学有效性产生影响,也会对政府服务结果的诚信效率带来危害。
安排困境的消解及其路径
和谐社会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安排内容。政府绩效评估价值体系是制度安排的导向。绩效的评估要按照价值体系来进行衡量,这其中包括一般的价值与和谐社会的价值。在创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政府要充分平衡协调各种利益体,让人与人和睦相处,群体得到共同发展。要通过有效的途径倡导社会团结友爱互助,共同打造和谐和会,共同享有和谐社会带来的价值。
政府绩效评估的运作体系是制度安排的主干。绩效评估的制度安排要充分体现系统体系之间的平衡对接。绩效目标,各地区的政府部门要制定合理有效的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来平衡各个利益相关主体的关系。在比较政府的绩效过程中需要选择合适的参照体。在横纵的比较目标中,需要综合比较其中对于自我发展的利益。参照系统的比较选择要有针对性,在绩效的测定中不能出现太大的偏差。在横向比较中要注重结果,采取目标管理绩效评估,纵向评估的结果要偏重于绩效实施的过程,要能够很好地体现发展的过程,以及发展过程中的侧重点,与横向相比更适合自我评估及管理。在社会绩效评估制度中要将目标模式充分结合起来,既要考虑到自我的战略目标的实现,也要兼顾发展过程中的管理进程。
绩效测定中,有两个关键的因素:一个是工具,一个是政府主体。针对不同的主体,要使用不同的测定工具,这样才能做到合理有效。政府的战略体系评估,是一个平衡科学发展的过程,需要平衡测定。政府的服务目标评估要使用目标的管理法则去评测;政府实践方面的评估,则要用标杆进行测定;对于政府满意度要用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评定,对不同的主体要选用不同的评估工具。
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安排的监督保障。对于监督、评估政府的主体,这些主体的监督内容包括主体人员的专业水平如何,以及评估主体所有部门的数据结构、团队资质等等;按照评估类型绩效分为内部评估、外部评估;科学的评估不仅要有合理的定量指标,还有定性指标,以此来综合确定政府绩效的整体情况;对于主要评估的价值结果要放在其运用上。
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障这些制度的使用,这是必不可少的。我国的绩效评估现在已经逐步进入到了法制保障管理阶段,管理、制度进行了统一,逐步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标准体系,对于绩效评估起到了保障作用。
绩效评估在既定框架和流程内,信息是否直接影响结果,在信息管理方面要充分做到不封闭、不垄断,要透明公开,从制度层面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从而保证结果的客观真实有效。在评估立法过程中,要有所区别,地方中央的侧重点不同,那么立法的针对性也有所不同,但其共性都是要有评估价值的原则,在体系建设等方面要做到公平公正。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后)
责任编辑: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