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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6月11日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它涉及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个领域,将人权事业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继续把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权利和利益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的各项权益,促进社会更加公平、公正,人民生活更加和谐。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与2009年制定的首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相比,在许多权益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行动计划》进一步促进了男女各项权益的平等,消除了性别歧视,保障了农村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妇女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以及通过哪些有效途径进行维权,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男女不平等问题突出。
而此次出台的《行动计划》中明确了农村妇女的一些具体合法权益:
首先是明确指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这给予了农村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益;
其次是“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适时修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此项规定不仅为城市地区妇女同志,更是为农村妇女外出就业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
再次,《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确保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这就保障了农村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的权利,使得存在于广大农村地区人们心目中只有男性才能处理家中各项经济资源的观念得以解放。
然后,在《行动计划》中,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针对农村妇女健康权益的保护。“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逐步为农村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费增补叶酸及多种营养素。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为农村计划怀孕妇女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教育等免费技术服务。”这是对妇女健康权益最为全面的保障,涉及疾病、生育、健康体检等各个方面,使得一些农村地区的妇女因为经济及其他各种原因不能够及时就医的状况得到彻底改善。
同时,针对目前社会中涉及的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这提高了广大农村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进行维权的意识,并给予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最后,针对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为被解救妇女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帮助被解救妇女回归社会”。这表明针对拐卖妇女这一犯罪活动,国家不仅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还要提高全社会妇女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同志的防范意识,并对被拐且得到解救的妇女同志提供身心健康的恢复和治疗。
在这些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方方面面,《行动计划》做了全面的规定,且在这些规定之后,还对实施和监督一项做了明确的指导。这使得《行动计划》不仅有了规定作用,且保障了其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第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第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会开展阶段性调研、检查和终期评估,对《行动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第三,发挥社会组织、新闻媒体《行动计划》的宣传、实施和监督方面和在人权保障中的建设性作用。
总之,新一期的《行动计划》在前期人权行动计划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紧密结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对于进一步保障农村妇女各项权益起到了更加积极的作用。它着眼于持续全面地推进人权事业发展,深刻诠释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描绘了人权事业发展的美好前景。
责任编辑:何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