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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成就斐然 ——《求是》杂志近年相关刊文汇编
2012年05月15日 09:57 来源:求是理论网 2012年05月14日 作者:高霈宁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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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在诸多领域取得重大进展。近年来,《求是》杂志围绕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发展刊发了许多思想性、理论性、指导性较强的理论文章,本网特别将2009年至今的相关文章汇编如下,以飨读者。

  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新中国60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2011年第20期):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续大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上迈出了新步伐,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主要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立法速度加快、质量提高、过程公开,人大代表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加强,中共中央于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年颁布有关加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文件,促进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2005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这是我国政府制定和实施的第一个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性法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强大生命力》(2011年第20期):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坚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废除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确保了国家政权机关和领导人员有序更替;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人民实现了内容广泛的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深入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建立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建立健全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为各方面优秀人才建功立业开辟了广阔渠道;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党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等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党和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内民主建设》(2010年第24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为维护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作出不懈努力,党内民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把维护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作为恢复党的优良传统的重要任务,促进了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创造性地回答“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历史过程中,围绕“以完备的制度保证党内民主”这一思路和目标,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党内民主制度。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方面迈出新步伐,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和党内民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

  二、基层群众自治

  《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进步》(2009年第2期):

  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都对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尤其是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深刻阐述,逐步明确了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路径和优先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要求。党的十三大提出,要促进“基层民主生活的制度化”。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切实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健全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党的十六大提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并明确把基层民主概括为农村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和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三个方面。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四项重要制度之一,进一步提出要把发展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创新村民监督制度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2010年第8期):

  近年来,陕西省委、省政府在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实践中,尊重广大基层群众的民主自治意愿,积极创新和推行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主体作用,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促进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公推直选”夯实基层党组织的群众基础——湖南省溆浦县村(居)党支部领导班子换届选举的实践探索》(2010年第9期):

  通过“公推直选”,全县396名年轻、有文化、有能力、有群众观念的新人充实到了村干部队伍中。新任的192名村支书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下,为村支书队伍增添了新鲜血液。党在农村基层的群众基础和执政能力明显增强。

  让广大群众直接参与推选自己的“当家人”,一方面,群众对党组织的信任感增加了,怨气减少了。村民匡景翠说出了她的心里话:“以前上访,是对村干部有意见,他们以权谋私。如今他们下都下了,再去上访就为难了现在的村干部,问题还要靠现在的干部解决。”另一方面,村干部也强化了为群众办事的意识,工作上少了敷衍、多了主动,党群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了。2009年,在全省综合治理民意调查排名中,我县的名次比上年提升了21位。

  三、选举制度改革

  《完善选举制度扩大人民民主》(2010年第16期):

  根据我国国体、政体,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应当体现以下原则要求: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这三个平等是我国国体、政体的内在要求,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在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应当全面贯彻三个平等的原则,不能强调其中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

  四、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2011年第3期):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先后四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2011年第20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为人民司法事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总体来说,公正司法的法律依据更加全面,司法环境不断改善,制度保障更加有力。在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确保法律实施的任务越来越重,确保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越来越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之不易,确保宪法法律正确实施任重道远。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为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确保公正司法,人民法院必须做到“十个始终坚持”。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第6期):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面临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发展变化的需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宪法及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与此相适应,今后较长时期内,立法工作的重点将会逐渐发生变化:将从注重制定与修改并重,逐步转向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将从注重经济领域立法,逐步转向更加注重社会领域立法和其他领域立法的均衡发展;将从注重创制法律规范,逐步转向更加注重提高立法质量,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五、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上篇)》(2010年第8期):

  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自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颁布《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经费保障,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明确其审判案件的范围。2009年,全国人民陪审员数量由5.7万人增加到7.7万人,全年参与审判案件63.2万件,同比上升25.1%。

  建立和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防止刑讯逼供,保护人权,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并推行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后,涉及检察人员办案不文明、不规范的投诉明显减少。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下篇)》(2010年第9期):

  2007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监狱体制改革。监狱体制改革围绕“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目标,突出落实“一个保障”(全额保障)、推进“三个分开”(监企、收支、监社分开),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刑罚执行制度,力争2011年基本完成监狱体制改革任务目标,建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目前,监狱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初步建立监狱经费全额保障制度。

  公安部先后出台了“五条禁令”、《关于公安机关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意见》、《公安机关实施留置措施备案规定》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派驻督察专员和督导组制度、特邀监督员制度、重大执法问题通报制度、公安机关领导诫勉谈话制度和警务督察直接进入看守所检查等制度。

  六、人权事业不断进步

  《中国人权事业实现历史性发展的60年 》(2009年第21期):

  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进一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极大地推进党对人权问题的认识和国家人权事业的发展。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体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愿望的一致。此后,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继被载入“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共产党党章。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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