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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的学术时尚:法律实证研究
2012年05月09日 16:4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第301期 作者:程金华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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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证研究,是指那些运用科学的定性(比如观察与访谈)或者定量(比如问卷与统计)方法进行第一手资料收集工作的研究。在目前的中国法学界,法律实证研究似乎正在享受一场史无前例的超规格待遇。不仅《中国社会科学》持续地青睐高质量的法律实证研究文章,传统上只发表规范研究的顶级专业刊物《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也对实证研究张开了温暖的怀抱。

  《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组织题为“民法实证方法之内涵与展开”的笔谈,并同时刊登两篇冠以“实证研究”标题的研究论文——其中一篇还是年度的首篇文章。如同笔谈参与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薛军所言:“关于民法方法论的传统著述通常不涉及实证研究方法。”因此,《法学研究》组织民法学者去探讨法律实证研究,是个非常耐人寻味的知识社会学问题。尽管行文简短,但这组笔谈知识火花四射,对当下中国进行法律实证研究的诸多一般性问题都有所涉及,并不乏非常具有启发性的批评与建议。尽管程度不同,绝大多数笔谈参与者都表达了在民法研究领域利用实证研究的必要性与价值。

  法律“实证”研究项目在过去两年明显增加

  作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资助级别最高的国家社科基金近年来也明显加大了对实证研究的资助力度。根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官网(http://www.npopss-cn.gov.cn/)所公布的历年(自1993年以来)法学项目资助资料,笔者统计了该基金所资助的所有法学项目以及标题里含有“实证”字样的法学研究项目总数。这些带有“实证”字样的标题,包括对某个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实证分析”或者“实证性分析”,但——根据笔者人为的判断——排除了(与自然法相对应的)“实证主义”的法律研究。右图描述了历年来国家社科基金对法律“实证”研究项目资助的发展趋势。

  如图所示,无论是在项目绝对数(由图中趋势实线及其所对应的左边纵轴所表示)还是在项目百分比(由图中趋势虚线及其所对应的右边纵轴所表示)上,法律“实证”研究项目在过去两年(2010年和2011年)有明显的增加。具体来说,在1993—2001年间所有303项由国家社科基金所资助的(重大、重点、一般、青年和自筹)法学项目中,没有一项研究的标题带有“实证”字样。在2002—2009年间,国家社科基金每年都资助1—3项法学“实证”项目。在这8年间,总共有857项法学项目得到资助,其中共有12个项目带有“实证”字样,平均为1.4%。而在2010年所有200项法学课题中,有8项带有“实证”字样(并有“实证”研究在该年度首次得到重点项目资助),占4.0%;在2011年所有247项法学课题中,更有14项带有“实证”字样(其中一项为重点项目),占5.7%。

  值得说明的一个常识是,没有带“实证”字样的课题也可能是实证研究,带“实证”字样的课题反而可能不是实证研究。这也是笔者把“实证”二字带上引号的原因。据估计,前者存在的可能性不高。对于后者,不管被资助课题本身是不是真正利用定性或者定量方法进行第一手资料的收集工作,在标题中冠以“实证”字样,不仅表达了申报者的方法论取向,也证明了评审者的认可态度。不过,遗憾的是,因为缺乏数据,笔者不能统计“实证”研究项目在所有申报项目中的比例。

  “实证”研究项目增加说明主流法学界态度转变

  国家社科基金的法学研究课题申报者及评审者的方法论取向变化,是非常有意义的。诚如前文所言,国家社科基金代表的是体制内最高级别的资助,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平与未来趋势。如果我们深入国家社科基金的评审机制,“实证”研究项目的增加也说明了主流法学界的态度转变。在课题申报中,申报者可以是年轻人或者中老年人,边缘的或者主流的;但评审者一般是中老年的主流法学界人士。除了个别例外,评审者群体是当今法学界的话语权掌握者。受制于他(她)们的成长环境,这个群体的学者通常是每个法学领域规范研究的佼佼者,他们可能很少从事实证研究,甚至,这个群体的部分学者天然就反对实证研究。评审人群体的态度转变,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了主流法学界对实证研究态度的转变。同《法学研究》编辑部组织民法学者进行方法论的笔谈一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实证”研究项目的增加表明了法学研究“场域”中学术资本流向的变化。如果这个潮流还能持续一段时间的话,它对中国法学研究成果的生产与再生产势必会产生很大的引导作用。

  作为一个法律实证研究的爱好者,笔者乐见这个转变,也期待更多的刊物编辑、课题评审者及出版社接纳实证研究。至今,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实证研究不是去挑战规范研究,而是更好地弥补规范研究。但是,仔细分析这股方法论的新潮流,笔者也感觉到丝丝寒意。产生寒意的最大原因是,法律实证研究更像一种学术时尚,就好比某个城市的居民突然一阵子变得喜好“水煮鱼”一样。在有些时候、一些场合,“实证”变成了研究的装饰品,有点“被方法”的感觉。一项严肃的实证研究——无论是定性的还是定量的,最起码的是大量的人力投入,此外还有大量财力、物力与智力的投入。因此,相比于规范研究而言,实证研究是奢侈的学术活动,尽管它们未必都产生真的知识,也未必都有用。作为装饰品的“实证”研究,长此以往,也势必会演变成一种学术负担,会引发新一波的抵制与嘲弄。因此,在法律实证研究突然被重视的今天,有必要慎用“实证研究”,以便于它健康成长,让它在未来中国的法学研究中,与规范研究一起承担真正的互补角色。

  (作者单位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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