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2012年的全国人大闭幕会,各项报告草案的投票表决一如既往地备受关注,议案的表决结果也成为外界报道和讨论的重要话题。此次会议出席代表2872人,在表决通过的十项议案中,支持率最低的是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以赞成2291票、反对 438票、弃权131票的表决通过,另有12人未按表决器,支持度只有79.77%。争议较大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赞成 2639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表决通过,另有16人未按表决器,但其支持率已远远超过了外界的预期。
从公布的议案表决结果,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全国人大代表的整体意愿,但却无法知晓每位代表的个体选择。目前全国人大表决议案采用的是电子表决的无记名方式,表决系统只计总数,也就是赞成、反对、弃权三种票的各自总数,而不记录某位代表的表决记录。在我国人大近60年的发展进程中,会议的表决方式经历了从鼓掌、举手到无记名投票、使用电子表决器的演进过程。鼓掌、举手等公开表决方式的弊端在于,代表想在众目睽睽之下投出反对或弃权票,既碍于情面,又有所顾虑,因而投票难以表达内心的真实意愿,并导致投票结果也不能更接近民意。从上世纪80年代的六届全国人大开始,电子表决器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而在全国各级人大逐步推开。电子表决器的启用,最直接的效果是大幅减少了过去那种“全票通过”的现象,代表的不同意愿在表决结果中得以真实展现。人大表决方式的细节变化,见证着中国民主法治的时代演进。但代表的意愿是否应该公开表达,却是一个颇有争议且有待研究的重要问题。
投票,是民主的实现方式,也是民主的必要程序。投票该不该公开,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需要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的事项而加以具体分析。公开与否,要看投票主体以及投票指向的具体事项而定。依投票主体的不同,投票行为可分两种。一种是非职务行为投票,如选民的投票。一种是职务行为投票,如人大代表的投票。非职务行为的投票不应公开,即应秘密投票,其背后的价值和理念是,保障选民在不受外在压力的情况下自主地作出选择。职务行为的投票是否公开,又应视投票的事项而定。以人大代表的投票为例,投票依事项的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人的投票,如人事选举或任命,一种是针对事的投票,如各项议案的表决。
人大代表针对人的投票,如人事选举或任命,投票不应公开。代表作为受托人,本应表明态度从而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负责,但如此一来,代表容易受到外在压力及干扰,也容易制造人与人之间的猜忌和误会,所以两害相权取其轻,此类投票不应公开。同时,尽管电子表决器为无记名的表决方式,但人事选举只能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而不能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原因在于,根据代表法,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而电子表决器只有赞成、反对、弃权三个选项,无法进行另选他人的投票选择。我国1989年通过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36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或者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任命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这一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投票人的独立选择和意志自由。
人大代表针对事的投票,如各项议案的表决,应该实名并且公开。理由有三。一是利于代表认真履职。根据代表法,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其性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在其位便应谋其政,在其职便应尽其责。人大代表在议案表决时,如果实名且公开,代表对自己的选择会更加慎重,进而提高履职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利于代表接受监督。根据我国宪法和代表法,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投票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而是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委托,代表选民的意愿就公共利益表达意见的职务行为。人大代表表决议案时,只有公开透明,才能让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知晓其选择,进而加以评判和监督,最终保证人民始终是国家权力的终极主人。三是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我国在进行人大代表选举时,按选举法必须考虑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等诸多因素,女性代表、基层代表等都有一定的比例要求。但在投票表决时,我们看到的是整体而非部分,从而无法判断某一群体的意愿。比如一项法律议案的表决,投不赞成票的是专家学者较多,还是基层代表较多,立法机关掌握这些信息,才便于分析代表的反对和弃权是缘于对法律草案有异议,还是对法律草案不了解。又如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每年的反对票都相对较多,今年两院的赞成票均是刚过4/5。如果能够清楚是哪些群体不满,会更利于两院更好地改进工作。
当然,公开表决的弊端也显而易见,比如易使代表心存顾虑,难以免受干扰地按自己意愿行使手中的权力。但从代议的本质和历史发展的进程看,公开表决是民主发展的必然趋势。据《世界各国议会全书》提供的资料,对议案公开记名的表决方式是世界代议机构的通行议事原则,不管是唱名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还是呼喊表决、分组列队表决,等等,其共同的一点都是采用了记名或者公开的方式,目的就是让社会公众知晓议员的选择意向。有些国家还将议员是否出席会议,在会议上的发言以及投票倾向等,一一记录在案,并向公众开放,从而使公众能够跟踪了解议员的态度和立场,也使得议员不得不积极而又慎重地履行职责。尽管中外政治制度不同,社会发展程度不同,但代议机构议事规则的目标是相同的,那就是保障代表的权力行使更加规范和公正。
民主的追求需要合理的制度设计,同时也需要一个能够保障其得以实现的制度环境。从理论上说,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其他国家机关都要受人大监督,向人大负责,因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都要接受人大代表的表决评判。但在实践中,代表的投票顾虑恰恰又来自于权力的干预。所以,让代表的意愿能够公开而真实地自由表达,首先需要一个能够让代表敢于表达的制度环境。而这,又需要所有公权的合理节制和自觉。
责任编辑: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