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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护“北京共识”
2012年03月30日 15:03 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12年第1期 作者:[日]大西广 谭晓军 编译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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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是从实证研究“什么是社会主义”的课题入手研究中国的,因此对中国以外的多个“过渡经济国家”也进行了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从世界的角度看,中国是一个非常守规矩的国家。

  笔者的一个研究方向是现代中国研究,并以现代中国学会、中国经济学会、东北亚学会等作为研究基地。这些机构中聚集了很多专家、学者,也经常发表高质量的研究成果。然而,笔者仍然不免对他们总是关注于“中国和日本的不同”,却很少具有从整个世界的角度、以世界的标准看待问题的方法持怀疑态度。比如,认为中国的社会纠纷比日本更具“暴力性”,却不会将其与允许持枪的美国社会的暴力、非洲的民族争端进行比较。认为中国的言论自由程度不及日本,却不知道泰国的“不敬罪”。在中国,口头上批评共产党还是相当自由的,而在泰国,只要是批评国王就会被警察逮捕,而诺贝尔奖评委会却并未把泰国的独裁视为问题,可见他们只是把特定的国家的政治制度当作问题罢了。

  从经济结构来看,中国与日本具有明显的共通性。例如,从依靠出口工业产品换取外汇、购入石油等资源立国等所谓“出口主导型工业国家”的基本特征来看,日中两国甚至是完全相同的。笔者是从实证研究“什么是社会主义”的课题入手研究中国的,因此对中国以外的多个“过渡经济国家”也进行了研究,曾对俄罗斯、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朝鲜、越南、老挝、古巴、委内瑞拉、厄瓜多尔、尼泊尔、印度西孟加拉邦等国家和地区进行了调查,并写了很多报告。得出的结论是,从世界的角度看,中国是一个非常守规矩的国家。

  然而,一些日本人依然对中国持有偏见,这也许与两国在东亚的竞争关系以及即将被落后于自己的国家超越而产生的自卑感有关吧?为了迎合大众,商业媒体会作出一些反华报道,甚至对学界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那些忙于演讲和投稿给杂志的学者们也受大众需要所左右,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倾向。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纠正媒体报道的偏颇,并就一些问题给出自己的解答。

  一、适应高速增长的中国市场经济

  1. 精明而庞大的企业家群体支撑的中国市场经济

  在此,首先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中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2002年加入WTO以后,形成了一个适应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庞大的企业家群体。一种比较普遍的看法认为,在中国,因为一般的共同体都比较弱小,所以商业上缺乏组织性,这导致产业化(资本积累)进程受到阻碍,殊不知,一旦市场经济的大潮汹涌而至,这一特征却能转化为企业的巨大活力源泉。

  一家给加油站生产供油机的日本厂商告诉过笔者,十几年前曾有一家中国企业向其发出提供技术的报价,令人惊讶的是这家中国企业竟从未生产过供油机,只是因为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知道全国将建设无数的加油站,届时供油机定会大卖,就萌生了生产供油机的想法,可是苦于没有技术,所以才会向日本企业提出请求。更出人意料的是,在与这家日本企业签订合同之前,这家中国企业就已经开始了工厂的建设,也许是认为不论怎样都会和一家企业签订合同吧。如此一旦确信会赚钱,就迅速考虑如何抓住机会的行动力,着实令人惊讶。反过来说,这也是无奈之举,因为其他企业同样会觊觎这样的机会。可见,中国现今的高速发展正是由这些“眼疾手快”的企业家们肩负起来的。

  还可以举个例子。几年前笔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周边考察时了解到,现在正在进行着的被称为“现代化农业”的中国农业有一种新的做法,即在领导的带领下聚集起来的“集体化”农民,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寻找“畅销”的农产品,每年种植不同的农作物,以增加附加值。比如,每年交替种植花卉或葡萄以求“命中”市场的需要。在日本,种植苹果的农户一生都会种植苹果,种茶的农户一辈子种茶,农户们只需考虑如何提高农产品的品质。而在高速发展的中国,人们不断地改变着生活方式,消费者眼中的“畅销商品”也自然是令人目不暇接地变化着,而那些能够抢先发现、及时供应的农户就能够盈利丰厚。这种被称为“示范农业”的做法也受到了政府的嘉奖和鼓励。

  可见,在快速变化、高速发展着的中国,不仅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能干”的企业家群体,而且需要很好地培育这个群体。这也正成为现代中国发展的源泉所在。

  2. 地区差距正在“缩小”

  地区差距的动向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这种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营。这一点甚至在研究中国经济理论的学者之间也存在着误解,有必要予以纠正。事实上,中国的地区差距一直持续地、向着很好的方向改变着,也许这与“常识”太过不同而令读者难以置信吧。

  以图1和图2为例,我们可以作个分析。这里假设以前“东部”只有一部分(1/3)是富裕的,现在“东部”的全部(3/3)都变得富裕了。从整体而言,这表示以前除1/9的极小的一部分人之外,大家都处于贫穷的所谓“平等”的状态(如图1),而现在由于1/3的人变得富裕了,反倒显得不平等了(如图2)。实际上这正是中国从高速发展初期到现在所产生的地区差距变动的真实写照。

  当然,所谓“基尼系数的扩大”并非都具有如此乐观的状况。不过,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中国的地区差距并没有一些人想象得那样大,实际上高速发展正持续向中部、西部延伸开去(见表1)。由于源自美国的世界经济危机给出口行业带来很大的冲击,使得沿海地区的增长率明显落后于中西部地区。此外,高速发展地区中除去现在开发势头正盛的天津之外,内蒙古、重庆、四川等“内陆地区”都成为主要发展区域,这无疑是按照邓小平提出的“先富论”的发展模式展开的。

  为此,应该承认,“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确发挥着很好的作用,并在社会发展、克服贫困方面都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而中国在减少贫困人口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也为全球消除贫困作出了最大的贡献。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关于个人收入差距问题则不能如此简单地去推论。

  二、巧妙介入的行政指导

  1. 符合民意的政府介入

  在中国,虽然上述的“市场经济”运行良好,但其背后颇为恰当的政府行政指导作用也不应忽视,这一点在近年提出的“中国模式”乃至“北京共识”中常被谈及。

  例如,一旦发现住房价格上升速度过快,银行的贷款条件会立刻严格起来;一旦发现农用地被过度转用于开发区建设,各级政府每次转用的土地面积就会被设置上限;等等。总之,在笔者看来,被人们广泛接受的被统称为“行政指导”的各种各样的政府介入其实很不容易,它需要人们对政府的信赖,反之,也正因如此,人们才会更加迫切地要求反对腐败。

  再举一个具体实例,中国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手机经常会接到大量的投诉电话,某处下水道出现问题,居民电话一到,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就会接到要求处理的指示,一小时后又有其他电话打进来,再进行处理,再一小时后也是如此……这样忙碌的处理甚至会贯穿全年。当然,国家一级的工作人员处理的事情会是更为重大的个别事件。但不管怎样,政府工作人员就是这样的角色,必须要做这样的事情,而人们也因此了解到他们所具有的权限。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人虽然有时也会对共产党有所抱怨,但却对政府拥有这样的权限本身并不抵触,这显示出民意已就此达成了“共识”。2004年,美国的研究者乔舒亚·库珀·雷默提出,相对于“华盛顿共识”,在中国有“北京共识”,的确如此。

  2. 成为一种“模式”的“北京共识”

  为了形成这样的“共识”,政府的介入必须是发挥适当的功能,因为如果现实的经济运营不能很好地进行,人们必然会转而期待“华盛顿共识”等其他社会模式。“北京共识”是“共识”的认识甚至已经得到美国研究者的认可,而中国人普遍表现出来的对本国现实的基本满意、对共产党现状的基本理解尤其重要。

  此外,1997年的亚洲危机和2008年的雷曼冲击使得政府应该对汇率进行调控、市场经济不能自由放任的认识成为中国民众的共识,即“我们中国正是因此才能轻易地避开了这两次大的冲击,世界应该学习我们中国的体制了”。

  三、政治制度的思维方式

  1. 作为国家机构一部分的共产党的客观性作用

  在此,笔者想着重说明一下“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共产党的特殊地位。简单地说,它除了是具有某一特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信念的集团以外,更重要的是它作为承担着一部分国家功能的团体所具有的客观地位。

  例如,在被称为“草根民主(Grass Roots Democracy)”的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中,共产党客观上也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据有学者对陕西省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所作调查的统计分析表明,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是村民自己推荐的、还是村党支部推荐的、或是上级乡镇政府推荐的、亦或是直接任命的,其中的差别是很大的。这里令人感兴趣的是,候选人由“乡镇政府推荐的”或由村长任命的情况下,出现的问题较多,而由“村民自己推荐的情况”和由“村党支部推荐的情况”则没有太大的差别。而且“村党支部”推荐的并非都是党员,很多情况下(40%)推荐的是非党员。拥有多达数千万党员的共产党在各村当然有自己的组织,自然也能够代表那个村的利益,这就同作为上级的“乡镇政府推荐”或任命的候选人有所不同,这大概也就是由党推荐的候选人比较能够被接受的缘故吧。

  2. 从理论上考察“民主主义”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在考虑“民主主义的对错”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重要的理论性问题,是对约翰·穆勒在《论自由》中提到的民主主义也能成为全体主义观点的回顾,因为它提出了所谓民主主义就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支配”,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这种民主主义并不适用,以及在怎样的条件下它又是值得期待的等问题。

  作为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笔者通过研究少数民族问题,有了一种特别的想法:为了不压制属于“少数”派的民族,多数决定原则就必然要受到限制。因为即使是在被认定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区域,实际上很多地方的少数民族人口依然是属于少数的(例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朝鲜族只占30%,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占20%,乌鲁木齐市的维吾尔族占20%),在这些地区如果引入民主选举地区领导的话,必然是占多数派的汉族当选。此外,在这些地方,由于民族政策将成为双方候选人的主要选举公约,如果民族矛盾较大,选举后实施的政策必将对选举中胜利的民族更有利、对失败的民族则更不利。换句话说,这样的选举本身就会煽动民族对立。从这种意义上说,笔者希望在少数民族地区不要引入自由选举制度。虽然这并不意味着自由选举在一般意义上就是错误的,然而必须事先对什么才是合理的选举作出原则性的特别规定是很重要的。因此,具体而言或许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1)在少数人过于强势的社会(例如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家),需要主张对多数人有利的自由选举。(2)在少数人过于弱势的社会(例如内蒙古、乌鲁木齐的少数民族地区),则需要限制对多数人有利的自由选举。

  3. “协商民主”的思维方式

  上述的限制“多数派支配”的民主主义的议论并非才有的言论。1980年,美国政治学家约瑟夫·M.毕塞特从共和主义的立场出发就提出了“Deliberative Democracy”(日语翻译为“充分协商民主主义”)的概念,即与通过争夺选票数量实现的竞争式民主主义相对的、主张通过事先的“充分协商”加以限制的一种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在考虑少数人的权利方面是非常重要的。

  “充分协商民主主义”在中国被译为“协商民主”,也是一直以来以称为“政治协商会议”的独立的政治机制形式而存在并受到重视的一种制度。在中国,有中央、省、县、乡镇等各级政府、行政、司法机关,决定它们的人事和方针的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政、司法机关的负责人也是由该会议决定。而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行存在的“政治协商会议”是一个处在人民代表大会之外的,履行“提案、监督”职责的、由各党派联合组成的特殊的统一战线组织。为实现上述目的,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一定要先行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其代表还要列席人民代表大会。而为了日常的提案、监督活动,代表们也常常开展必要的调查或召开会议。此外,这一机构还具有可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媲美的庞大的组织规模及常设机构,而且承认所有的民主党派具有同等的参与权利。由于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想要听取其他党派的意见,所以政治协商会议中一半以上(中央层面是60%)由民主党派等非共产党成员组成,可以说这样的“充分协商”的形式已经被制度化。

  虽然这种制度并非完善,但就日本国会而言,在众参两院过半数同意的法案,即可不经充分协商就强行表决通过,而在参院没能得到过半数同意的法案也能在众院取得2/3同意后得以通过。在这个过程中,在议会占少数的代表劳动者的政党的主张则一直被无视着,相比之下,拥有所有政党协商的常设机构的中国的确令人羡慕。在这一点上,中国可以说:“我们国家没有在野党。”

  但是,对于这种政治体制,我们马克思学派的社会科学研究者需要知道的是,这种制度是作为“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前面提到的《人民日报》文章语)而形成的,马克思主义的统一战线理论是阶级同盟理论的基础,因此需要召集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各阶级的代表达成统一意见。西欧式的民主主义重视的是各区域的利益关系的不同,从而形成的是区域代表制的民主主义,而“社会主义的民主主义论”关注的则是各阶级的利益关系的不同,注重的是阶级代表的协商。当然,在中国还有人民代表大会,因其代表是各地选出的,虽然并非没有“区域代表制”的色彩,但与这种地区分割机制相伴而生的是,(在理解民主党派是以某种利益团体为基础而形成的基础上)中国拥有以阶级或利益集团划分为基础的调整机关。与此相比,日本的众参两院看起来却更像是区别不明显的同质的两个议会。

  4. 运行良好的行政官员的考评机制

  伴随着中国持续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民主化”尝试,出现了乡镇一级以上的政府官员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形式,于是谁能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推荐就变得很重要。当然,与此相伴的是具有独特性的共产党的组织形式,由于其干部能够更为自由地更换,从而在干部之间形成了一种与“选举”不同的独特的选用制度。而且,由于干部的任用和晋升是以其在各机关的“业绩”为标准进行的,因而无论哪个干部都要为提升“业绩”而努力就变得尤为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在的干部任用和晋升机制基本上是一种很有效的、值得肯定的机制。在日本,政治家们为了获取人气而奔忙,有时还会为此而煽动民族主义情绪。而在中国,干部们是为了受到客观的评价而努力。这种“客观评价”是非常简便易行的,也就是说,这是一种在可以简单制定考核标准的时代里极为有效的行政机制。具体而言,就是在“经济增长率”或人均收入水平等成为重要的经济指标的阶段中是行之有效的。

  笔者个人就有这样的体验。在准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一个贫困县进行“调查”并向当地乡长提出希望访问五户当时年收入在2200元左右的一般家庭时,那位乡长不假思索地告诉了笔者不同村子的五户一般家庭的状况。尽管这是由于各个家庭的收入情况是与补助金政策相关联的,使得他必须要掌握全面的情况,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也能够说明他常常关注着每个居民的生活状况。这个乡虽是回族乡,但乡长却是汉族人,而这位乡长的工作又能得到农牧民的肯定,确实令人印象深刻。

  以笔者的理解,因为这是一种简单的评价标准,所以将众多干部并列、排序也就变得比较容易了。不过,如果社会所要求的评价标准发生变化的话,这种考评也会变得困难起来。比如,从2010年开始,环境保护成为占据评价标准首位的指标,而以这个新标准对多数干部的“业绩”进行考评显然会变得非常困难。进一步来讲,在经济方面的问题基本解决之后,面对接下来确定优先发展什么的问题时,就不再是寻找什么是“正确”标准的问题,而是居民的偏好成为现实的问题。

  5. 关于信息监管问题

  信息监管问题是中国常常受到西方世界批评的一个问题。笔者以为,在稍有消息就会采取过度举动的中国舆论的现实情况下,媒体传播负责任的消息是非常重要的。即使是在日本,东部大地震发生后,也设置了不允许播放尸体的影像的报道管制,还有地震后大约十天左右由“艺人”播报的新闻也被取消,所有的解说都由专家担任。为此,笔者真心地希望,日本的媒体在日本人关注的西藏或维吾尔族问题以及尖阁列岛(即钓鱼岛)问题上,也应该请谨慎的专家给予解说。

  笔者在出差过程中看中国的电视节目时总是在想,所谓的中国信息监管就是这样的吧,明确区分新闻节目与娱乐节目,前者大多是评论员出场,所有的人都是大学教授等专家,他们的话虽然没有日本艺人们的解说那么有趣,但“有趣”并不重要,使人们“了解正确的事情”、理解国内或国际情况才更为重要,我们日本人也应该以东部大地震为契机知道这一点了。

  当然,专家也有各种各样的意见,并非一开始就知道“什么是正确的”,因此播报需要具有各种不同意见的专家的观点。可是,如果媒体变得以商业为目的、报道什么都无所谓的话,必然导致报道的水准下降,有时甚至会被极为有害的言论所充斥。专家在电视上阐述的观点,由于事后在学会上要受到质询,因此他们会作出负责任的发言,而只以在电视上出镜为目的的艺人却不需要负有这份责任感。为此笔者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媒体的报道不应该没有限制,要像这次的日本地震报道时那样,受到适当的限制才对。

  四、户籍制度与土地私有化的问题

  1. 消除对户籍制度的误解

  下面要从经济学的观点谈谈中国的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中国现在还存在着农民即使进入城市也无法确保拥有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权利的所谓“歧视农民”的现象。一般认为,这是将全体居民分为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独特的户籍制度所引发的问题,这种理解并非错误。然而,如果认为这种制度最初就是以歧视农民为目的而设立的话,那就错了。因为实际上这是为了保证农民人人拥有土地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革命胜利后,新中国曾宣布要实现耕者有其田,这显然不可能是对全体居民而言的,因此就需要将全体居民区分为拥有分得土地权利的“农民”和虽然得不到土地但能够就业(即没有失业)的“劳动者”,为此才引入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制度,可以说最初的“农村户口”是一种得到生产资料的权利。

  还有一点很重要,即为了保障农民的权利,土地必须国有。这是因为,虽然每个农业劳动力暂时平等地分到了土地,但由于以后会出现某个家庭的孩子长大了,如长到了15岁,或者某个家庭由于死亡或为从事其他产业而转出(邓小平的经济改革意味着会有这样的情况)等原因而导致劳动力减少,这时土地如果不进行重新分配的话,土地所有就会变得不平等,并会产生收入差距。为此,以村为单位的,虽各自的频率有所不同,但几年一次的土地重新分配是必须要进行的,这也使得土地的最终“所有权”需要由国家来担保。也就是说,土地所有制和户籍制度是密不可分的同一个制度。

  2. 土地私有化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这一土地国有制近年来实质上在国内外的压力下已渐渐地形同虚设了,人们也逐渐地接受了私有财产的观念。例如,为了再开发,土地被政府收回并向企业“转卖”时,出现因不满“转卖”价格与补偿金之间的差距而拒绝搬迁的居民,这就意味着“这个土地是自己的”观念正在蔓延。于是,就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被延长至15年、20年、30年,农地的重新分配的频率持续降低。1993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80个村的调查表明,对大多数村子而言,土地的部分重新分配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重新分配则是五年进行一次。笔者也曾听说1991年以后有的村子未曾进行过一次重新分配,而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的年限却自1990年以后分别延长至70年、50年、40年。

  这个问题是很严重的。因为这导致一方面现在已不是“耕种者”、而成为企业家的一些人继续保有着土地,而另一方面,已长到15岁以上的地地道道的农民却没有了土地。其后果就是出现后者向前者借用土地的情况。就是说,前者可能成为地主,后者可能成为佃农,而新中国的建设中应该废除的地主与佃农的关系将再次出现。除此之外,因为没有土地而在别人的土地上耕作的“农业劳动者”随之出现,据2006年版的《中国人口年鉴》显示,跨省流动的“农业劳动者”在全国已有189万之多。而这还只是跨省流动农业劳动者的数字,如果包括省内流动的劳动力,又会是怎样一个数字呢?

  但是,即使“土地私有化”产生如此多的问题,想要阻止这一进程却非易事。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土地私有”观念在难以遏制地发展着,以及承受着来自房地产界的压力、土地使用权的延长带给各级政府的利益等情况,还关系着为了维护、改良集约化后的农业用地的肥力,确保土地所有的稳定对生产力发展至关重要等事情。

  因此,笔者认为,一旦土地私有化的浪潮开始了,至少只要是与农地相关,想要逆转是很困难的。而划分为两种的户籍制度的消除自然会成为研究课题,因为这会使“原来的农民”向工人或企业家等转换的流动性今后可能变得更快,而为了消除沿海地区的人手不足、改善农民工的待遇的要求也会日益增强。可见,经济发展在不同的阶段就要相应地制定各种不同的制度。

  五、实现社会主义的课题

  如上所述,如果说概括为“北京共识”的中国政治、经济、社会体制还不算坏的话,倒不如说这是个很好地适应了经济高速发展要求的体制。在这一点上,笔者只是想消除一些一般性的误解罢了。

  只是,即便如此,这种“适合高速发展”的方式却无法在低增长时期被复制。也就是说,这意味着在几十年后必将到来的低增长时期里,其中的很多方式将不得不作出改变。2011年春天召开的全国人大就调低了增长的目标,由此可见,要逐渐转入到“低增长”时期就必须从现在起逐渐地转变政治经济体制。为此,笔者认为中国应该重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雷曼危机以后持续采取的大规模的赤字财政说到底是一种难以维系的增长政策,而且存在着将来发生财政赤字导致新自由主义的危险性。那时,中国也可能经历如现在日本这样的摇摆于新自由主义与大众迎合主义的两极的政治混乱局面,并威胁到现政权。

  第二,与上述的“政策”层面的问题相比,“心理状态”层面的问题也许更大。文章开头曾说过,是中国人的“精明”推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这即便是与必须要应对急速变化的社会时代相适应的,却未必适合社会安定时期。以前面提到的“现代化农业”为例,日本的农户只专心于培育美味的苹果、橘子,从不会为“明年要种植什么”一类的问题而费心忙碌。这样的心理状态虽然不可能对市场动态作出及时的调整,但在发展稳定的社会中也没有这样做的必要。

  第三,第二个课题与“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紧密相关,即要实现“共产主义”的平等主义,就要克服人们的“赚钱就做”、“不赚钱就不做”的利己主义思想。准确地说,封建制时期确立的手艺人气质只能是形成从事同样工作的片面发展的人,这在下一个时代是必须要被克服的,而不以换取金钱为目的、以满足顾客的需要为目的而付出的人却是下个时代不可或缺的。虽然对于非常贫穷、为了生计而疲于奔命的人来说,这样的要求有些不合情理,但在高速发展结束之后,人的行为准则发生改变却是必须的。就是说,高度发展的真正成功是在其发展之后形成不同的人和不同准则的社会。笔者以为,这才是“共产主义”。

  最后,笔者认为中国正在向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转变,并衷心地希望这种转变能够渐渐地覆盖全社会,最终实现自然而然的、毫不勉强的过渡。

  (作者系日本京都大学研究生院教授,世界政治经济学会副会长;译者单位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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