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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最近否决了一项市长的提请任命,此事成为网络搜索热词。人们关注此事,或许在于它比较罕见,一般人的印象中,人大也就是举举手,鼓鼓掌而已,很少见到如此“硬”起来的情况。
情况也许不像人们想象的这样。实事求是而言,在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大趋势下,人大在国家和地方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近几年还是有明显提高。以全国人大而论,其立法和监督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强。比如,每年的年中和年末,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负有调控责任的部门,必须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对一些特别的热点问题,人大常委会还会起用过去不曾用的质询方式。
不过,像否决市长提名人选这样的事,似乎还未出现,或许也出现过,但由于没有报道,人们不知而已。不管怎样,此番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能够否决市长对干部的提请任命,无论其具体原因是什么,都值得赞赏,它表明,人大一旦“硬”起来,也是“管用的”,并不只是“表决机器”。
在我国政治体制的设计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的政治制度。宪法赋予它的功能是选举任免、立法、决定重大事项以及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相对来说,在人大的四项政治权力中,立法权做得较好,其他三项权力,特别是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则较薄弱。这大概是立法权国家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和程序约束,一项法规,如得不到人大的批准同意,不能颁布实施,成为法律;有这么一个“硬杠杠”在,政府也就不能越俎代庖。
就监督的广义而言,选举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也属于人大的监督范围。所以,衡量一个立法机关是否起作用以及起多大作用的最主要指标,就看它的监督权能否落实到位。一个社会,没有法律,固然不好,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更不行。没有法律,人们或许还会自我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和维权;有了法之后,如果执法者不好好执法,公正执法,那么,不仅从实际效果来说,形同无法,而且还会破坏立法者和法律在人们心中本应具有的神圣感和尊严,从而使人轻看法律。
当前,人大监督的一些不到位,原因很多,其中两个是主要的:一是政府向来强势,二是在思想和认识上,把人大的监督看成是“扯皮”和“拖后腿”。中国历史上就是个行政主导的社会,行政力量大于监督力量,即使在立法中,政府主导的痕迹都很鲜明。过远就不用说,现在我们出台的很多法律,虽然程序上必须过立法机关这一关,但在整个法律的起草过程中,尤其是前期准备阶段,政府发挥的作用非常大,所以有“部门立法”一说。政府的力量本很强大,再加上在经济建设中,一些人认为,中国的问题还是发展,发展就要讲速度,讲速度就不能有部门间的“扯皮”,而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就是拖后腿,就是“扯皮”。而这样一种观念,不仅在政府,也在部分立法者中,大有市场。
人大之所以要监督行政工作,在于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政府权力得到正确行使,以及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首先要有对法律和宪法的尊重,而要尊重法律,就必须尊重负有立法和监督之责的人大。目前来看,尊重人大的最好途径,就是像珠海那样,将人大的作用做实,而不仅仅停留在文本上。从这个意义上说,做实人大,也就是在做实民主与法治。
责任编辑: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