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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权是公民以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领导人)反映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促使有关部门处理或解决并给予答复的权利。信访制度最初的功能主要是汇集社情民意和揭露党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异变或腐败行为以及工作缺失情况。建国后随着信访制度的普遍建立,这些功能得到强化。
改革开放后,随着《信访条例》的制定和颁布,信访制度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国务院《信访条例》的颁布具有重要意义,它使信访权彻底消除了法外权利的痕迹,从习惯权利提升为公民的一项法律权利,并逐渐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基本人权。这就使信访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成为我国行政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民众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公民基本人权有七类(平等权、自由权、参政权、社会权、诉讼权、婚姻家庭权、发展权)42项。就信访权的权利属性来看,它属于参政权和救济权母权利下的两项子权利。
首先,信访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政治权利。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它是由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参政权延伸出的一种权利。信访的制度化建设早在我党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便已开始。建国后民众直接凭借信访制度来获得和实现其信访权,已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重要特色之一。信访制度在缓解社会冲突、抑制权力腐败、实现群众监督和汇集社会信息方面具有独特的政治功能。在许多时候,它成为公民实现其自身基本权利(尤其是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等参政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一般认为,我国宪法第41条第一、二款和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信访权的宪法渊源。
其次,信访权是救济权的一项子权利。救济权是指公民依法向国家和社会请求援助的自由度,也称“权利救济”。它主要包括保障权、救援权和补偿权,我国宪法第45条、民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以及《法律援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和文件,从不同度对这项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公民自治所遇到的问题之一是公民的权利受侵后无处诉求时怎么办。信访权的设立便是对此维权渠道堵塞现象的一种补救措施。近年来,与我们各项制度的不完善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相关,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逐步显现。
信访所具有的解决社会矛盾冲突和化解纠纷的协调、监督与信息汇集的功能,使它在某些方面会对政府部门造成某种压力,但是就它在某种程度上阻止或缓和了民众用更激烈的手段和非制度化的方式对抗国家权力和社会秩序情形的发生来看,它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之一。可以说,当今信访制度存在的价值首先是因为信访权的存在。正是因为公民有信访权,作为这一权利的法律保障制度,即信访制度的建立才具有合宪性和正当性。否定信访制度的种种观点,恰恰是在这一点上认识不清。
那种欲图“把救济功能从信访分离出去,以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的说法有其道理,但是它的实施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否定信访权是救济权的子权利,且使信访本身不再具有救济的功能,而一旦信访不具有救济的功能,信访也就不再是公民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二是否定信访权是参政权的子权利,且使信访本身不再具有监督各权力部门及其人员的功能,这就必须扩大公民行使或实现监督权的途径,并保证之;三是司法确实能成为权利救济的唯一途径,但司法救济的权威性不是靠取消信访权和信访制度就能建立的,信访的存在及其越演越烈,在很大程度上与目前司法难以救济公民缺损的权利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社会转型期是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显现。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社会矛盾,需要国家制度的不断改革、发展和完善,而单单依靠司法制度是不可能完成这一重任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信访制度实际上已成为社会变革时期弥补司法制度不足的一种救济制度,它在社会冲突和纠纷解决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出台,是在信访制度法治化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新条例不仅全面规范了民众的信访活动和国家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并且强化了对信访人权益的保护和对政府的责任要求。新条例对处理相关信访事项也有明确的程序性规定,还规定了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听证制度,以及信访复核机关可以举行信访事项处理的听证,并对经听证的复核意见依法向社会“公示”的制度。新条例包含了其他新内容,如信访机构权限的扩大,在全国建立信访信息网络系统、重视发挥政府主导下社会团体参与信访机制的作用,引导并强化司法救济功能,引导民众依法信访、理性信访等。新条例的颁布是我国信访制度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
随着“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深入人心、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民众民主权利的行使和民意表达渠道的畅通,以及司法制度对公民权利救济的到位,信访制度的救济功能将逐步弱化,而其举报或监督的功能则很可能得到强化,从而使它在未来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逐步成为监督系统中群众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责任编辑: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