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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单位制度,是指将大多数社会成员都组织到行政性的“单位组织”中,由单位赋予其合法的社会身份,满足其基本需求,代表和维护其利益,并控制其行为的一种制度结构。建国初期,单位制度的建立造成“准身份”盛行而契约趋于消解;改革开放以来,单位制度的变迁促进契约复苏和准身份淡化,从身份到契约成为一种主导性的进步趋势。同时,契约作用发挥有限,“再身份化”扑面而来,从契约到身份也成为另一种辅助性的补充趋势。未来一个时期,中国社会的发展,究竟会是从身份到契约到还是从契约到身份,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从身份到契约:社会文明进步的主导性趋势
从表面上看,人人都被组织到行政性的单位组织内,单位内外互称同志,没有贫富贵贱之别,“从理论上说,这是一种平等关系”。然而,事实上,单位制度通过户籍及相关的福利保障等制度所形成的合力,实现了对成员身份的强制界定。并且,“各种‘身份’所享有的差别性的权利和义务都是预先给定的,个人没有选择的权力”。国家通过单位全面垄断和集中分配各种重要资源,使单位成为获取体制内资源和权利、寻求自我发展的唯一途径和指定空间。个人一旦获取城镇单位身份,不仅他个人,甚至其家属子女也能够得到许多“超越具体单位的统一的制度保证”。于是,这种单位身份便成为一种非常稀缺的重要资源,它对个人乃至其家庭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获取这种身份,“是一切体制外的人梦寐以求的最高理想;而剥夺这种身份,则是对单位人最严酷的惩罚”。准身份由此大行其道。同时,由于契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具有独立自主资质的活动主体及其相应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国家通过单位垄断了绝大部分为正常社会活动所必需的资源和活动空间,使个人不得不高度依附于作为国家代表的单位,进而造成了“个人生活的‘单位化’”,使“任何组织和个人间的自由交换和契约关系已经从制度安排上取消了”,契约不得不日趋消解。
契约逐步复苏与准身份明显淡化。改革开放以来,单位制度的改革使契约因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日益重现和巩固而得以逐步复苏,契约化过程得以实实在在地发生和开始。首先,“自由流动资源”日益形成。改革使国家控制资源的范围有所缩小、力度有所减弱,一部分资源从国家(通过单位)的垄断中游离出来,成为“自由流动资源”,进入社会或市场。如双轨制的实行,使相当一部分生产料脱离国家的控制而进入市场就是其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其次,“自由活动空间”逐步出现。由于国家放弃对部分市场和社会空间的垄断,使自由活动空间不断形成和拓展。如放开政策限制,允许个人经营餐饮零售业即是其具体表现形式之一。第三,自由流动人口不断涌现。因单位制度改革而分离分流出来的大批下岗职工、三资企业员工等,都是自由流动人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往老实的农民,世故的市民,谨慎的知识分子都在学习运用契约的方式与外界打交道,并据此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单位制度改革还使“利用身份获取利益的余地大大缩小”,从不同侧面有力地冲击和淡化着准身份的影响,并汇聚成一股“去身份化”的浪潮,使中国原有的准身份格局逐步发生“松动并趋于解体”。
从身份到契约是当前社会发展中的主导性趋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准身份主要是一种生而有之的先赋资质。契约是一种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平等约定。单位制度变迁使准身份影响明显淡化,契约影响日益增强,中国加速向“向‘契约社会’过渡,从从身份到契约成为一种主导性的发展趋势。“我们今日的社会和以前历代社会之间所存在的主要不同之点,乃在于契约在社会中所占的范围的大小”,这是“人类文明发展史的内容和实质”,瑏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因为“旧的法律是在人出生时就不可改变地确定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现代法律则允许他用协议的方法来为其自己创设社会地位”。从身份到契约转变的实质“是人的解放,是用法治取代人治,用自由流动取代身份约束,用后天的奋斗取代对先赋资格的崇拜”,这自然有利于“人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有利于社会文明进步。梅因曾就此提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充分肯定了他的这一思想,指出“这一点,就它的正确而言,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已说过了。”
二、从契约到身份:社会和谐发展的辅助性趋势
契约作用发挥有限。受自身先天缺陷和后天障碍的制约,契约在目前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发挥还不是很理想。具体地说,由于契约制度具有自身相对稳定与其规范对象动态变更之间的矛盾等多种自身克服的先天缺陷,加之它在中国的运用还要受市场经济的非自然性、契约文化的非支持性等后天障碍的牵制,契约的作用发挥尚不充分。如因我国历来缺乏那种以意志自由和权利义务平等为核心的契约传统,人们对即将降临的契约化社会还存有疑虑,甚至抱有某种“反感”。契约在婚前财产公证等领域的运用上进展缓慢即是例证。同时,契约的负面效应逐步显现并呈扩散之势。如本应主要适用于经济生活领域的契约关系,被泛化和移植到精神文化生活领域,致使一些人被契约“异化”为功利的奴仆,完全机械地以冰冷的契约方式来对待和处理一切事情,在整个社会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挟尸要价”就是其中的典型。“理性欺骗我们的时候是太多了,我们有充分的权利对它表示怀疑;良心从来没有欺骗过我们,它是人类的真正的向导。但契约却让一些人变得越来越理性而将道德和良心抛置脑后。老人倒地无人敢扶、女童被碾多人漠视不予施救等即是真实写照。
“再身份化”悄然启动。单位制度改革,“对一部分人,如拥有在体制或市场中资源优势的人来说显然带来了更多的自由和新的机会,但是对另一部分人来说则可能是失去一些权利,甚至可能是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它在强力推动“去身份化”潮流的同时,也悄然启动了一种再身份化的进程。这一进程主要由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力量推动而成:一方面,“当人们衣食无忧之后,获得认可的渴望将极其强烈”。在中国,争取被赋予自己所向往的身份,就是获得认可的重要方式之一。如随着单位制度改革而出现的社会新阶层,就自动萌生出强烈的再身份化倾向。他们自下而上,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已初步成功地构建起了自身群体的身份壁垒,并使这种身份和各种资源分配的关联或其既得利益得以固化。另一方面,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农民工等为代表的弱势群体,不断地被(他人)定义并被限制、固定在某种不利的位置上,有时连一些基本的生活需求都难以得到满足。于是,国家和社会通过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在严格核实身份资质的基础上,努力保障其基本的物质文化需要和政治权利实现。总的来看,参与再身份化的各个群体,主观上都希望能够借助某种特定准身份标签,使自己既得利益或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并争取更多的权利和机会。
从契约到身份是当前社会发展中的一种辅助性趋势,是社会和谐发展的现实需要。从契约到身份,特别是其中对弱势群体身份的认定和基本权益的保障,并不是简单的历史倒退,而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发展的现实需要。罗尔斯指出,在机会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制度安排必须“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很明显,这是一种差异原则,它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做到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获得最大的利益”。米尔恩也指出:“有些权利,尊重它们,是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的要求”。因为每个人所拥有的自然禀赋和社会资源是完全偶然且各不相同的,因而在保障最基本权利、机会平等与按贡献分配的基础之上,还须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通过社会再分配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从个人角度来说,这可以使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成员改善其生存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从社会整体的视角看,会使社会整体的生活发展水平得以提高,使初次分配所出现的贫富悬殊的差距现象得以缓解甚至消除,这不仅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还可以消除不和谐因素。按照社会契约建立的社会基本制度,会规定每一个人都拥有不得陷入过于困难的境地的权利。在从身份到契约的基础上,适当推进从契约到身份,是“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从一体保护到弱者保护,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
三、从身份到契约与从契约到身份相结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向
从身份到契约的主导性趋势进展不是很顺利。一方面,准身份去而未除,甚至出现局部强化。尽管单位制度变迁使准身份的作用和影响逐渐降低,但在强大历史惯性的支撑下,它在中国社会中仍具有“极其特殊和重要的影响力”。不仅如此,市场的力量在淡化一些身份的同时,“在特定的社会制度背景下也可以制造并强化某种身份和资源分配的关系及其社会意义”。如由于单位干部职工的“公”身份,仍然是稀缺度较高的社会资源,围绕其展开的竞争尽管已非常之激烈,但仍有许多人趋之若鹜,以至“到体制内去”再度成为许多年轻人梦寐以求的目标。难怪有人感叹:“我们生活的时代似乎不但不那么‘契约’,反而更加‘身份’”。另一方面,契约刚性结构虽已建立,柔性支撑有待加强。我国目前虽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刚性法律法规体系,契约的订立和施行基本可以做有法可依,但柔性文化支撑尚不充分。希尔斯指出:“市场经济在其早期阶段的成功,是建立在前市场社会的精神气质的肩膀之上的”。没有柔性文化支持的刚性契约机制,不可能和谐有效地运转。如契约意识淡漠,订了契约也并不认真地践行之等,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会的诚信基础,而且增加了社会矛盾和磨擦,提高了履约的社会成本。现实生活形形色色的“老赖现象”就是如此。所以,用从身份到契约来表述我国社会的转变,“是应该严格地讲究分寸的”。
从契约到身份的辅助性趋势推进不是很均衡。这主要表现为在再身份化进程中,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所得到的回应与满足各不相同。对于主动再身份化者来说,在队伍和影响都越来越大的基础上,其各种利益诉求,都得到了较好的回应和满足。比如在政治上,获得了“社会新阶层”的正式命名,被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群体身份和地位,取得了入党等多项前所未有的权利;在经济上获得国家较多的政策鼓励和优惠支持等。扶持微企即为例证之一。而对于被动再身份化者来说,其队伍虽不可谓不庞大,但其利益诉求,从纵向发展来看,尽管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回应与满足,比如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有越来越多的公租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可供申请等,但从横向对比来看,仍显不够。比如诉求表达渠道不畅、利益保障力度不足等。近年来发生的上海杨佳案及经济适用房被社会优势群体抢占等即是说明。总之,由于“对那些为了换取不足以维持生计的报酬而出卖血汗的人谈契约自由,完全是一种尖刻的讽刺”,“20世纪以来,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不再过分强调契约自由了”。但不谈契约谈身份、不过分强调契约自由而适度强调身份保障,其发展在不同层面上却不是很均衡。因此,社会和谐、社会公平等问题才日益引起广泛关注,关注和改善民生才逐步被提上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
从身份到契约与从契约到身份有机结合,努力实现个体契约平等与社会公平正义的统筹兼顾、协调发展。首先,继续破除准身份特权,积极推进去身份化。一般来说,不平等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自然的或生理的不平等,第二种是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单位制度改革虽然已经破除了一些准身份特权,但仍有一些准身份去而未除甚至局部得到强化,仍与某些特权联系在一起。如形形色色的特供商品和内部员工待遇等。对此必须坚决予以去除离,推进社会在更大范围、更高程度上实现平等。其次,加强制度和文化建设,大力推进契约化。“人是这样一种动物,他极度地依赖于超出遗传的,在其皮肤之外的控制机制和文化程序来控制自己的行为。”为尽可能地弥补和消除契约的刚性缺陷和柔性障碍,要增强立法的前瞻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契约的制度体系,使契约的刚性结构更趋稳固和牢靠;同时,有意识地加强契约文化建设,为契约正面功能的发挥提供持续稳定的软性文化滋养和思想支撑,使其能够更加规范有效地引导和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第三,将准身份与责任挂钩,规约各种准身份拥有者的言行。“当负担完全消失,人就会变得比空气还轻……其运动也会变得自由而没有意义。”准身份不仅意味着权利益的保障,更意味着思想和行为的规约。要进一步利用准身份的规约功能,教育引导其拥有者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生命意义感,自觉规范自我言行。如引导社会新阶层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产品或服务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引导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进一步向“准身份”的有限回归,尽可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引导各种“公”身份拥有者,进一步用好手中的权力和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等。
责任编辑: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