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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组织对美国的“9·11”恐怖袭击,迄今已整整十年,基地组织的一号头目本·拉登被美国追杀了十年而最终毙命。中国学术界对恐怖主义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大体上也集中于这十年间。本文就中国近十年来的恐怖主义研究进行综合评述。
一、研究进程
当代恐怖主义,作为一个政治思潮和政治行为,兴起于20 世纪60 年代后半期,其时,西班牙的“埃塔”( ETA) 、北爱尔兰共和军和中东的暴力事件的频繁升级,恐怖主义开始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一些国际组织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防止、制止、惩治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公约。政界、新闻舆论界对国际恐怖主义进行了声讨,但在“9·11”之前很长时期里,相关的研究并未真正展开。事实上,学界对恐怖主义的看法存在较大分歧。英国学者康纳尔·吉尔蒂教授1997 年写道,恐怖主义是个“现代神话”:
“恐怖主义这一概念在描述政治暴力时从来就显得苍白无力或愚蠢之极”,且“明显似是而非”,“恐怖主义作为一个主题,之所以能引起广泛重视是因为人们的智力贫乏”。这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看法。“9·11”后,反恐的正当性毋庸置疑。尽管恐怖主义仍在活动,但它在国际社会上已陷入人人喊打的困境。国际恐怖主义成为国际政治、国际关系中的特别重大问题,受到特别的关注。
中国学者最早关于恐怖主义的研究大概可以追溯到20 世纪 80 年代谭景彝、徐玺岑、刘春、花军的论著。刘恩照先生1987 年撰写了《关于国际恐怖活动的现状和特点》、《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和范围》、《联合国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讨论和决议》等系列文章,发表于1987 年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的《国际资料》,这在当时是个非常有争议的议题,有人甚至认为这些恐怖活动“属于革命行动”。
对于中国恐怖主义犯罪研究的发展历程,赵秉志按照 1997 年颁布的新刑法和200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 》为分界点,将中国“恐怖主义犯罪研究”,划为探索、发展和繁荣三个阶段,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中国关于恐怖主义研究还是以“9·11”事件为界划分前后两阶段更为合适。“9·11”前几年,中国学者开始从事恐怖主义研究,主要是翻译介绍国际恐怖主义的活动及国外学者反恐斗争的论著。2000年,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成立了反恐怖研究中心。“9·11”之前,中国学者的相关研究专著和论文十分有限,“9·11”之后,相关成果大量涌现,仅从万方数据库和中国知网上查到关于如何界定恐怖主义相关论文题录就达2000 条之多。前后相比,反差极鲜明。
可以说,中国学术界关于恐怖主义的研究真正展开也就是“9·11”以来的十年。其中最初的二三年有11 部专著问世,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反恐研究中心相继推出了“反恐译丛”之一、之二和之三,并自2003年起按年度编撰《国际恐怖主义反恐怖斗争年鉴》。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的安全问题专家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国际关系、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学者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领军人物分别是李伟和王逸舟。李慧智等主持的一套四部的“反恐学丛书”,试图建立军事学、公安学与国家安全学交叉的“反恐学”,其“反恐”的理论建设引起学界的关注。
2004年以来,更多领域的,特别是法学专家积极加入了这方面的研究,中国反恐研究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景象。引人注目的是赵秉志、赵永琛、杜邈等学者所率领的法学学术团队,研究成果突出。但总体而言,这研究尚未出现突破性进展。
二、研究领域的扩大
近年来,中国关于恐怖主义研究的最显著的成绩是研究领域的扩大,仅从发表以“恐怖主义”、“反恐”关键词的论文的期刊类别的分布,就可略见一斑。相关论文首先大量发表在各类大学、学院学报的哲学政法版,警察、武警、公安、政法院校的学报,国际政治和法学类的专业学术期刊。随着“反恐”研究领域的扩大,一些经济、科学、农业、卫生、商业类期刊上也不时发表与“反恐”有关的论文。有些期刊偶然刊有“反恐”文章。如果不是使用主题检索,是根本想象不到的。
相关文献在分类上( 中图和万方期刊分类) 也种类众多,分布在政治、社会科学理论、外交、国际关系、国际经济法、经济学、交通运输经济,以及体育、文学、妇女问题等近30类。这生动地体现多学科参与“恐怖主义”研究。
以上情况表明: ( 1) 中国关于恐怖主义的研究已扩展到众多学术研究领域,多学科、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推动了中国关于恐怖主义的研究;( 2) “恐怖主义”又有点像一个大罗框,似乎什么问题都可以扯上“恐怖主义”或“反恐”,研究有些泛化。笔者从2000 余篇相关题录分类归纳了中国学者关于“恐怖主义”研究中讨论的主要问题。
(一) 基本理论研究,包括:
恐怖与恐怖主义研究,恐怖主义定义与恐怖组织界定,恐怖主义溯源研究,恐怖主义根源、成因、动因研究,当代恐怖主义的类型研究,当代恐怖主义行为特点研究,恐怖的发展趋势研究,国家恐怖主义研究,反恐斗争、反恐战争与国家自卫权研究。
(二) 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包括:
恐怖主义与国际政治研究,恐怖主义与国际关系研究,恐怖主义与大国政治、霸权主义研究,恐怖主义与全球化研究,国际反恐合作研究,恐怖主义、武力反恐与集体安全研究,恐怖主义与中国外交研究。
(三) 法学、国际法、刑法、犯罪学,包括:
反恐与国际法、国际刑法研究,反恐与国际立法合作研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界定研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惩治与防范研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程序、刑事管辖、引渡研究,反恐与人权保护研究,中国反恐立法研究。
(四) 民族宗教,包括:
民族主义浪潮与国际恐怖主义研究,恐怖主义与民族分离主义研究,恐怖主义与民族解放斗争研究,族际冲突与恐怖主义研究,宗教问题与国际恐怖主义研究,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研究,圣战观念与当代恐怖主义研究,当代宗教恐怖主义的发生机制研究,当代邪教、恐怖主义的区别与联系研究。
(五) 国外恐怖主义问题研究,包括:
中东极端恐怖主义研究,俄罗斯车臣分离运动研究,中亚“三股势力”研究,南亚( 印度、巴基斯坦) 极端恐怖主义研究,塔利班研究,东南亚( 菲律宾、印度尼西亚) 极端恐怖主义研究。
(六) 多学科、多角度研究,包括:
恐怖主义与非传统安全研究,恐怖主义的社会学研究,恐怖主义的哲学、心理学研究,生化恐怖主义研究,核恐怖主义研究,金融经济恐怖主义研究,网络恐怖主义研究,媒体恐怖主义研究,西方传媒与恐怖主义研究,恐怖主义的文化分析。
(七) “东突”与新疆问题研究,包括:
新疆反恐研究、“东突”的由来与发展、“东突”恐怖主义的本质特征、“东突”组织及其恐怖罪行、“东突”恐怖主义现状与中国反恐对策。
(八) 防范和对策研究,包括:
标本兼治遏制恐怖主义研究,反恐斗争与安全管理研究,反恐斗争机制和应急措施研究,反恐案件的情报、侦察、审理研究,反恐斗争的军事训练、战法、指挥、保障研究,恐怖、暴力犯罪与大规模群体事件研究。
以上研究领域可谓十分广阔,内容十分丰富,这是近十年来中国多学科专家共同努力的结果。但上述的研究也存在一些问题:( 1) 成果分布不均衡,国外的理论和经验介绍得较多,法学和犯罪学方面研究相当密集,成果丰硕,而有的方面研究相对薄弱;( 2) 一些成果局限于书本,实证研究有所欠缺;( 3) 有些成果是在同一水平上简单重复,但鲜有创见; ( 4) 有个别非相关专业人士以不大严肃的态度参与其中,不可取。
三、争论的主要问题
近十年来,国内恐怖主义研究成果斐然,对许多热点议题进行较深入讨论,下面就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概括总结。
(一) 概念界定
恐怖主义研究的核心概念就是“恐怖主义”,因此,凡论及恐怖主义皆都首先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王国强的定义为: “恐怖主义是一种有目的的、突发性的暴力行为;恐怖主义通过暴力事件来造成社会影响,并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其主张;恐怖主义具有政治性;恐怖主义与人类道德及政党的法律秩序相违背,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李慧智批评说:
这一界定“没有揭示‘残害无辜’这一恐怖主义的最本质的要害”。胡联合认为,恐怖主义指一种旨在通过制造恐怖气氛、引起社会注意以威胁有关政府或社会,为达到某种政治或社会目的服务的,无论弱者或强者都可以采用的、针对非战斗目标( 特别是无辜平民目标) 的暗杀、爆炸、绑架与劫持人质、劫持交通工具、施毒、危害计算机系统,以及其他形式的违法或刑事犯罪性质的暴力、暴力威胁或非暴力破坏活动。李慧智批评说:这一界定“对恐怖手段的表述缺乏概括,恐怖主体这一要素也未曾反映出来。”何秉松认为:“任何个人、集团或国家,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残害无辜,制造恐怖,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是恐怖主义李慧智认为:“这个定义,没有宾词”,也就是没有反映恐怖客体。李慧智把“恐怖主义”定义为:“恐怖主义是将恐怖奉为教条的一种思潮,是把恐怖观念和行为系统化和持久化的犯罪。恐怖主义是指任何个人、集团和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毁灭性手段,残害无辜,制造恐怖,威胁另一个人、集团和国家,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或社会目的的犯罪”。这一定义简明、干净,解释性和属加种差相配合,主体、客体、手段、目的诸要素齐全,但更像“恐怖犯罪”的界定。问题是既将恐怖主义认定为“思潮”,又认定“犯罪”,与一些的学者的认识不一。换言之,作为“主义”之“思潮”与“犯罪”之“活动”,是不是同一的,在学者中有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恐怖主义”是“暴力、胁迫等手段造成社会恐怖的犯罪行为的总称”,而相反的意见是:“恐怖主义本质上是一种思想、理念,属于精神层面的内容,恐怖主义本身并不是法律调控的对象”,“对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犯罪不作任何区分,就犯了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性的错误,就是将‘主义’与‘犯罪’混为一谈”。还有学者强调,( 恐怖) 主义≠活动≠袭击≠行为≠组织,认为“主义”是一种理论,“行为”是犯罪行为,“袭击”是一种活动。
事实上,恐怖主义是个众说纷纭的概念,对这些定义的研究是进行恐怖主义研究的必要前期准备。其中,莫洪宪、叶小琴的“综述”比较系统、成熟,其特点是:归纳出分类、补充、综合、列举等四类评析方法;概括出犯罪说、意识形态说、思潮与犯罪双重属性说、特别政治暴力形态说、恐怖体系说、非恐怖统治说、国家恐怖主义论、二元定义论、定义体系论等九种论说。
王逸舟在其初版和修订版的《恐怖主义溯源》都特别强调:
“任何界定都不可能涵盖有史以来的全部恐怖主义,基于不同的政治倾向和利益得失,人们必然会对恐怖主义与战争之类的暴力手段之间,既有明确的不同,也有若干相互交叠的‘灰色地带’。因此,人们不应当为时下一些‘声音比较大’或影响比较广泛的定义所迷惑,要懂得各种‘恐怖主义’概念的相对性。”此说值得重视。
( 二) 恐怖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恐怖组织
关于“恐怖活动犯罪”,高铭暄、张杰认为,在我国刑法典中,有关恐怖主义问题的一个中心概念是“恐怖活动犯罪”。“无论是从立法的目的还是理论现状、抑或国际反恐怖主义刑事合作的需要出发,立足于刑法的角度,对恐怖活动犯罪进行准确定义,都是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任务。”文章还认为:“从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手段、对象、主体四个构成要素来探讨‘恐怖活动犯罪’的定义是比较恰当的。”然而这一问题“仍在立法上付之阙如,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整个反恐立法中一个重大的缺陷”。
莫洪宪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控制有较系统研究,针对我国刑法对恐怖主义犯罪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意见:( 1) 恐怖主义犯罪应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节加以规定;(2) 对于恐怖主义犯罪所涉及的罪都应当附加财产刑;( 3) 应增设劫持人质罪;( 4) 应增设非法邮寄危险物质罪;( 5) 应增加规定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别减免刑罚情节。
早在“9·11”前,法学界,特别是犯罪学专家就开始研究恐怖组织的认定问题。关注的焦点问题是:( 1) 恐怖组织的目的和动机。一种观点并不强调恐怖组织的目的或动机,认为它是一种按恐怖主义理论和系统建立起来的一个集合性群体;另一种观点主要通过其犯罪目的来界定,诸如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政治或社会目的,政治或其他目的,实施恐怖活动目的,长期实施恐怖犯罪活动目的等,其中虽有表述上的差异,但没有特别大的原则差别。( 2) 恐怖组织的特征,表现在主体特征、目的特征、结构特征、犯罪特征。( 3) 恐怖组织的认定模式。目前,国外主要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模式,而有学者认为,鉴于我国立法情况与反恐怖工作实际,单轨行政认定模式更贴近我国实际。
2003 年12 月15 日,中国公安部反恐局公布了首批认定的4 个“东突”恐怖组织和11 名恐怖分子名单的同时,公布了中国政府认定恐怖组织的具体标准。文本共三条,237 字,非常简洁。潘志平认为,“这些标准立足于中国的安全实际,面对反恐斗争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具有非常的实际意义。”此外,学者还就一般刑事犯罪集团、邪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与恐怖组织的区别,以及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构成、刑事责任,惩治原则、理念与对策,管辖、侦察、处置、诉讼程序、引渡、人权保障等问题展开研究。
尽管对“恐怖主义”的概念看法不一,但在反恐立法、司法、执法时,需要对“恐怖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等概念的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这一工作需要相关的法学家作出努力,并通过相关的立法程序确认,并且在司法、执法实践中去检验、完善。
(三) 恐怖主义的历史渊源
一般认为,恐怖主义由来已久,有学者甚至认为,它的历史几乎和人类历史一样久远。有学者根据恐怖主义源于法文“terreur”,将其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派的“红色恐怖”。另有学者从诸如暗杀之类“恐怖现象”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凯撒遇刺、中国古代的荆轲刺秦王。李慧智发现,2600 多年前亚述王毁城、屠城是最古老的恐怖主义,并将恐怖主义历史分为:
古代恐怖主义、近代恐怖主义、现代恐怖主义、当代恐怖主义。胡联合认为,恐怖主义“外延作一定的限制,即它并不包括古今一切时间段的所有恐怖主义,而是强调它主要适用于‘当代’世界及其未来社会的所有恐怖主义;其中,当代这一时间段,更尤指20 世纪60年代以后。”卜安淳认为,它并非是现代的产物,如周厉王、武则天的政治恐怖、欧洲史上的宗教黑色恐怖、法国大革命时代的红色和白色恐怖等,“没有必要给恐怖主义附加上现代性等时髦内涵”。李湛军认为:“恐怖活动自古有之,但恐怖主义却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尤其是现代意义上的恐怖主义,它不仅是世界强权化时代后的产物,而且也是始于这个时代开始肆虐成灾的”,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恐怖主义“与我们今天所谈论的‘恐怖主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很大的不同,恐怖主义被正式纳入国际政治学研究范畴则是在世界进入政治强权化时代”。
笔者比较同意李湛军的观点,恐怖主义是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国际政治的产物。恐怖主义除了与法文词根上有联系,但与法国大革命的“恐怖”没有什么关系。
( 四) 国家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国家
国家恐怖主义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涉及到国家是否包括在恐怖主义主体之列。有学者认为,恐怖主义的主体包括国家。王逸舟强调,“国际恐怖主义谱系不能漏掉国家恐怖主义形态”,“‘国家恐怖主义’在现实中有迹可查,在理论上也是成立的”,同时还对某个具体国家认定为“恐怖主义国家”持谨慎态度。“‘恐怖主义国家’仅仅适用于下列情形:恐怖主义成为全面贯彻的国家指导方针,恐怖主义被最高决策层认为是合适且合法,恐怖主义被经常且大量使用,恐怖主义得不到舆论谴责和法律追究。据此衡量,希特勒的德国和波尔布特的柬埔寨比较接近‘恐怖主义国家’概念”,而美国和以色列军队的一些做法“更像‘国家恐怖主义行径’。”胡联合主张:“恐怖主义大都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反政府的非法暴力威胁活动,从而将‘恐怖主义’与‘恐怖统治’有效地区分开来。”李湛军则“不赞成将国家行为体对内的任何一种管理或管制行为列入‘国家’恐怖主义考量范畴”。
也有学者认为,那种“恐怖主义是各国政府的死对头,同国家形象、地位及作用是完全不挂钩”看法“最先由某些西方大国强力推介的看法”。正因如此,更不宜漏掉“国家恐怖主义”。李湛军引用美国中央情报局前局长、前国防部副部长约翰·多伊切的说词:“我把恐怖主义分为几类,第一类是最危险的一类,我们可称它为国家恐怖主义。”美国因此将伊拉克、伊朗、阿富汗、朝鲜等国列为“恐怖主义国家”。杨晖认为:“应谨慎使用‘国家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国家’的概念”,“这两个概念不符合当前国际反恐怖斗争的主流和主旨,容易把反恐斗争变成国际上互相攻击的工具,这既不易形成反恐怖合力,同时也有可能误导国际反恐怖斗争。”
《读书》杂志就“战争与国家恐怖主义”组织美国学者马克·塞尔登( Mark Sel-den) 与中国学者陈燕谷、曹卫东等学者进行学术对话,讨论到“正义战争”中有无“恐怖罪行”,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对日本投原子弹有无“国家恐怖”之嫌疑等问题。这是不同观点和价值理念的交锋,很有意义。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国家恐怖主义”与“恐怖主义国家”是不是同一概念,值得进一步探讨,前者更是理论上的一种说法,而后者更是具体操作上的问题。笔者倾向于将国家从恐怖主义及恐怖犯罪的主体中排除出去。
(五) 恐怖主义与种族、民族、宗教问题、族际冲突
胡联合赞成唐纳·M. 施拉格黑克( Donna M. Schlagheck) 的说法:“民族主义乃是恐怖主义的最持久的根源之一”,“也是恐怖主义最强有力与最致命的根源之一”。
暴力冲突和战争行动中,恐怖主义手段被频繁使用,以至历史和现实中的恐怖主义活动大多都有种族、民族问题的背景。郝时远认为:“如果将具有种族、民族和宗教背景的恐怖主义组织视为相关群体的代表,其结果只能是扩大恐怖主义势力的群众基础,增强恐怖主义势力的合理地位、助长恐怖主义势力的嚣张气焰,从而掩盖恐怖主义势力反人类的极端本质。”杨恕认为:“从理论上讲,分裂势力的战略选择顺序应该是:政治解决—军事对抗—恐怖主义”,“在政治解决无望,军事对抗无力而又不愿放弃分离目标的情况下,分裂主义极易衍变为恐怖主义”,同时他还强调,“我们也要注意区分分裂主义与恐怖主义,不能把任何分裂主义都称之为恐怖主义。”
恐怖分子是否是民族解放运动的斗士,这是国际恐怖主义研究中的焦点问题。目前,这一议题已成为国际反恐斗争难以克服的障碍。郝时远认为,“民族分裂主义是民族主义极端化的产物,也是产生恐怖主义活动的基础。当代民族分裂主义组织同殖民主义时代遗留的属于民族解放运动范畴的民族主义运动不同。”杨晖认为:“我们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察和判断。其一,民族解放运动本质上是暴力革命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发展中国家人民争取民族独立解放和社会进步、反抗外来压迫和腐朽政权统治扫种特殊暴力革命。其二,虽然由于民族解放运动内部派别成份复杂,不同派别有不同的主张和手段,有时也伴随着一些恐怖性暴力活动,但不能因此否定其斗争主流目的的正义性和进步性。其三,民族解放运动中的游击战争是一种特殊的战争行为,是得到国际法律认可的,其打击目标及使用手段与‘恐怖主义’完全不同。”李湛军则认为:“那种‘一方的恐怖分子是另一方的自由战士’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与恐怖主义形成对照的是,自由战士或革命者们不会故意去爆炸公共汽车,袭击无辜民众……”
一些恐怖主义往往有民族主义背景,或者说民族冲突中经常可以看到恐怖主义的影子。事实上,一些极端民族主义的目标是政治性的,而其手段是恐怖主义。但极端民族主义并不完全等同恐怖主义。另外,恐怖主义与民族解放运动是可以区分的,特别是当代的民族解放运动。笔者认为,在殖民体系下,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与殖民宗主国的斗争是革命的、正义的。问题是,自1960 年代以来,世界性的殖民体系已基本上崩溃瓦解,真正意义上的殖民地也所剩不多。那么,究竟还有多少属于“民族解放运动”?
因此,那种将恐怖分子说成是“自由战士”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 六) 恐怖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和伊斯兰原教旨主义
关于恐怖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和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关系,杨晖认为:“各种宗教极端主义也成为滋生恐怖主义的温床。……正是这种宗教极端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的交织融合,共同构成了当代国际恐怖主义蔓延的思想基础与群众基础。”吴云贵认为,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国际恐怖主义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认真加以研究和辨析,对深入开展反对恐怖主义的斗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吴云贵特别强调:
“尽管伊斯兰教对恐怖活动有一些客观的影响,但这并非宗教的影响,事情仍然错综复杂,丝毫不能说明伊斯兰教倾向或支持恐怖活动,而且,仅仅用宗教、民族冲突来说明伊斯兰世界恐怖主义活跃的原因,并不能完全揭示其真相,因为在宗教或民族争执的背后,其实有更关键的因素,那就是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冲突。”李湛军认为:“恐怖主义不是伊斯兰教教义或穆斯林的准则。”将伊斯兰教看作是产生恐怖主义的根源,“一些人是别有用心,而一些人则是出于对伊斯兰教的无知”。
笔者同意上述认识,即不能将搞恐怖主义活动的宗教极端主义,特别是打着伊斯兰旗号的恐怖主义,归罪于伊斯兰教。重要的是要研究它们是如何利用宗教在搞恐怖主义,如何将本质上是“和平”、“顺从”的伊斯兰教义极端化为杀人哲学,它们如何将伊斯兰的杰哈德( Jihad) 变成恐怖主义的“圣战”。
( 七) 反恐立法和反恐国际合作
这一议题在法学界研究得比较深入,集中反映赵秉志主编的《中国反恐立法专论》和杜邈主编的《反恐刑法立法研究》一书中。赵秉志、杜邈认为:“为贯彻依法治国,注重以法律手段反对恐怖主义是我国的必然选择。遗憾的是,我国虽存在反对恐怖主义的政策与实践,但相应的法制建设实有不足”,问题首先表现在,“迄今为止,除少数零散条款外,我国的专门反恐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赵、杜二人为完善我国反恐立法建言:
( 1) 在宪法中增设反恐怖主义的明确依据;( 2) 进行专门的反恐怖主义立法;( 3) 重构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格局。总之,必须摆脱某一部门法的束缚,而是预防、处置、制裁、恢复四者并重。如果进入反恐立法的操作层面,面临的问题更多。聂洪勇提出五大问题:
( 1) 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的定义亟待明确;( 2) 恐怖活动、恐怖组织的特征要准确界定;( 3) 恐怖活动的行为方式需要明确;( 4) 对于恐怖活动组织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在立法上予以体现;( 5) 恐怖活动组织的认定程序需要立法规范。
反恐立法可在相关法律中做出照应性修改或补充立法,也可拟具专门的反恐怖法案。屈学武认为,从更具系统性、效益性和可操作性角度,国家不如直接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法,并提出有关立法原则。乌鲁木齐“7·5”事件引发了对我国刑法规定的反思。杜邈认为,我国刑法缺乏专门的反恐罪名,应将暴力破坏的犯罪类型从刑法分则各章节中分列出来,结合恐怖主义目的,合并设置为专门罪名“恐怖活动罪”,为反恐怖斗争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恐怖主义跨国而行,所以反恐必国际合作。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到理论和法律层面的研究。李湛军归纳了国际反恐合作存在七大问题,杨洁勉认为,在反恐斗争中应强调要根除恐怖主义的土壤,加强国际合作,重视非传统安全威胁,注意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既要善于运用还要超越地缘政治。上述研究是对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另外,对于反恐的国际合作有关法律层面须研究的问题较多,其中,恐怖罪犯的引渡是国际反恐合作中一个难点,即“政治犯不引渡”的障碍。吴玉梅对这一问题做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目前,中国反恐立法已起步,这一工作还将继续下去,专门的《反恐法》正在酝酿制定之中,反恐的国际合作理论上也有一定进展。总之,中国的反恐立法及国际反恐合作任重道远。
( 八) “东突”恐怖主义
首先要提到的是《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一书,该书集中收录了马大正先生1990 年代的有关新疆反分裂的各类报告。该书紧贴近新疆反恐实际,提出反恐及稳定新疆的一系列对策建议。杨晖主编的《反恐研究2007》集中收录了中国国际战略学会反恐怖研究中心2007 年度的研究成果,涉及到国际、地区及国别反恐形势、非传统安全问题、国外有关反恐和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其中第三章“‘东突’问题”的四份报告,是直接就“东突”问题的重要报告。2009 年出版的《新疆反分裂斗争和稳定工作的实践与思考》是一部关于新疆反恐斗争的重要文献。20 世纪 80 年代末90 年代初,新疆反分裂斗争进入一个十分复杂、尖锐时期,作者是这段历史的参与者、亲历者。本着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作者将其了解的实情记录下来,同时还对在这一过程和其后的思考加以提炼。
“东突”问题有着极其复杂的历史文化背景,这是研究“东突”问题的非历史专业者面临的难点。潘志平主编的《“东突”的历史与现状》就历史上的“双化”( 伊斯兰化、突厥语化) 、“双泛”( 泛突厥主义、泛突厥主义) 、“突厥斯坦”、“东突厥斯坦独立”、“维吾尔斯坦解放”等问题进行解析,这是一部来自学者关于“东突”问题的报告。
四、深化恐怖主义研究的几点建议
中国关于恐怖主义研究,在各学科学者们的共同努力下,硕果累累。如何将这一研究的工作不断深化和推进,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1.理论系统化和研究实证化。任何学科研究的深入发展,必须建立在理论的构建基础之上,恐怖主义研究也不例外。恐怖主义研究的理论建设需多学科共建。目前来看,这种理论建设是不平衡的,某些学科特别是法学、犯罪学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努力下有较好地发展,而其他一些学科建设还需加强,并且在恐怖主义研究上相互协调并系统化。
2.联系本国实践,以“东突”研究为重点。近20 年来,“东突”恐怖主义活动猖獗,已对新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的实际威胁。中国学界在“东突”问题的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果,但与现实斗争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笔者认为,若要在恐怖主义研究上做出更大成绩,取得突破,须联系本国实际,以“东突”研究为重点,多在新疆进行实地考察。
3.加强恐怖主义中的民族宗教因素研究。“东突”恐怖主义虽不是民族宗教问题,但其中的民族宗教背景或因素是客观存在的。若对新疆的民族宗教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及相关理论没有深入地了解,对“东突”恐怖主义研究也难以深入。因此,恐怖主义中的民族宗教因素的研究必需加强。
4.加强恐怖主义视阈下的社会、文化和心理研究。近年来,恐怖主义视阈下的社会、文化和心理研究业已起步。李东燕在《恐怖主义溯源》修订版第九章“谁,为什么从事恐怖主义”中,部分回答了这一问题。范明强关于社会变迁、社会思潮与恐怖主义,恐怖主义的社会现实根源、社会危害,以及社会反恐战略的构想的讨论,颇有新意。但这方面的研究,显然还须加强。
5.加强恐怖暴力与大规模群体事件研究。近年,随着各地群体事件的频发,这方面的研究也开始引起学术理论界的重视。在国内,我们用的是“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在国外用的是城市低烈度冲突( city low-intensity conflict) 这一术语,如近来中东北非发生的大规模动乱。乌鲁木齐“7·5”事件既是大规模暴力恐怖事件,同时又是具有浓郁暴力恐怖色彩的大规模群体事件。因此,加强恐怖暴力与大规模群体事件的研究,具有积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6.加强国际反恐经验和国际反恐合作研究。这方面的研究已取得长足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方面的问题还要不断出现。不断研究国际反恐的新经验,不断研究国际反恐合作出现的新问题,很有必要。
7.加强政策对策研究,出点和落脚点在于标本兼治、长治久安。恐怖主义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的应用性问题。考察相关政策的得失,面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向政府决策部门提出有针对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是我们研究工作的终极目标。这一研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如何治理恐怖主义,以达到标本兼治、长治久安。
8.加强学术理论界与实际工作部门的合作。如前所述,学术理论界与实际工作部门的相对脱离,是深入这反恐研究的障碍或瓶颈。希望通过有关部门的协调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学者与实际工作者也要为加强这方面的合作发挥各自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更深入地推进我们的恐怖主义研究。
责任编辑: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