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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民主立宪思想的演进
2012年01月17日 14:45 来源:《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8月 作者:易有禄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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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立宪思想在列宁的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对我国宪政与法治国家建设的理论指导意义也是毋庸置疑的。有鉴于此,本文拟结合列宁法律思想的发展轨迹,对列宁民主立宪思想的演进及其主要内容略作探讨。

  一、列宁法律思想形成时期的民主立宪思想

  1887年,17岁的列宁进入喀山大学法律系学习,同年12月因参加革命学生运动被开除学籍并被流放到喀山附近的柯库什基诺村。在此期间,列宁除自修了法律系一、二年级的全部课程外,还大量阅读著名民主主义者的著作。1888年,列宁获准移居喀山,不久参加了马克思主义小组,并积极开展小组活动,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文献。1891年,列宁获准以校外生资格参加彼得堡大学法律系课程考试,各科成绩均为优秀,被该校法律系考试委员会授予甲等毕业证书。1892年,根据萨马拉地区法院的规定,列宁获准注册为律师助理,取得承办诉讼案件的资格,并开始从事律师业务。这样,从年到1892年的5年时间,为列宁法律思想的形成打下了知识的基础,而对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的研读,又为他的法律思想的形成打下了坚实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1](p69-70)。伴随着列宁法律思想的形成,其民主立宪思想也得以确立,并成为列宁早期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宁法律思想形成时期的民主立宪思想在列宁拟定社会民主党党纲草案的过程中得到了系统阐发和论述,主要包括人民立法和人民立宪、一般民主改革的要求、保护工人和农民权益等。

  (一)人民立法和人民立宪。

  1899年底,列宁撰写了《我们党的纲领草案》一文,开始探讨社会民主党的纲领问题。他认为俄国劳动解放社15年前公布的纲领草案可以作为社会民主党纲领的基础,但必须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其中,“关于废除现行政治代表制,并代之以直接的人民立法”这一条应该取消。列宁指出:“在原则上不能把社会主义的直接胜利同直接的人民立法代替议会这一点联系起来”,在沙皇专制制度统治下,应该把“人民立法”改为“民主立宪”,“俄国的‘人民立法’有蜕化成帝国主义的全民投票的严重危险”。这是因为,立宪运动是同资产阶级革命联系在一起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产物,而沙皇俄国是军事封建的帝国主义国家,封建势力十分强大和顽固,它连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都拒绝颁布,坚持实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因此,“在专制制度还统治着俄国的今天,我们只能要求‘民主立宪’”[2](p194-195)。

  列宁关于“人民立宪”的上述论断不仅揭示了宪法和宪政的政治基础,而且也是和当时俄国民主革命的现实环境与主要任务相契合的。19世纪末、世纪初,俄国虽然已经跨入资本主义国家的行列,但由于经济上的落后和沙皇的专制统治,使得其社会存在极其复杂的矛盾。在经济上,既有农奴制残余和发展资本主义的矛盾,又有迅速发展的社会生产力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在政治上,有各族人民和沙皇专制制度的矛盾、农民和地主的矛盾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等。在这些矛盾中,当时最主要的是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人民群众同沙皇专制制度的矛盾。因此,俄国面临的首先是完成资产阶级革命的任务。就此,列宁指出,无产阶级必须清楚地认识俄国革命的性质和面临的主要任务,了解资产阶级自由派反对专制制度的必然性,支持资产阶级的立宪运动;同时,也必须清楚地认识俄国革命的真正的资产阶级性质和资产阶级立宪运动的真实目的。故此,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必须发动广大工农群众,制定自己的民主宪章,提出自己的政治要求和经济要求。这就是列宁法律思想形成时期民主立宪思想的基本立场和出发点。

  (二)一般民主改革的要求。

  一般民主改革的要求是列宁民主立宪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具体包括:(1)普遍、直接、平等和秘密的选举权,即普选权;(2)普遍、非宗教、免费的义务教育;(3)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3)信仰、言论、集会、罢工的自由;(4)迁徙自由和择业自由;(5)全体公民一律平等;(6)男女完全平等;(7)官吏由民选产生;(8)建立国家权力集中于立法会议的人民专政并实现一院制;(9)实行广泛的地方自治;(10)向法院控告官吏的权利;(11)法官由人民选举产生;(12)用人民武装取代常备军;(13)教会与国家分离、学校同教会分离。

  列宁提出的上述一般民主改革的要求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它为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维埃政权的建设与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建构奠定了理论基础。建立一院制的共和国,实行全民的、直接的、平等的、秘密投票的选举,由此形成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任何警察和官吏均由人民选举产生,都没有任何独立的权力,他们完全服从于人民的意志;无论是资本家和地主都不享有任何特权。使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力,即统一的、完全的和不可分割的权力,其目的是为了使享有自由的、受过教育的人民学会自己处理自己的一切事务,使工人阶级和劳苦大众能够通过斗争进入到社会主义。很显然,这些论断对于俄国十月革命之后成立马克思主义政党并进行民主革命的国家和政党而言,也是重要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及革命胜利后的政权建设与公民权利保障,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三)保护工人和农民利益。

  除了一般民主改革的要求外,回应工人和农民的权利要求、保护工人和农民的利益,也是这一时期列宁思考民主立宪问题时关注的一个方面。对于工人阶级的权利要求,列宁认为,社会民主党的纲领应当予以更为详尽、缜密的列举和说明。这些要求应包括:(1)实行8小时工作制;(2)禁止开夜工和加班加点;(3)禁止雇佣童工;(4)妇女不应在对身体有害的部门工作;(5)以法律规定工厂主对工人的工伤事故负责;(6)以法律保障工人的工资权;(7)年老工人应领取国家发放的养老金;(8)废除一切雇主和雇工不平等的法律;(9)应将工厂法和工厂视察制推行到一切产业部门;(10)应绝对禁止雇主克扣工人工资;(11)雇主不得私设公堂,擅自审判;(12)应在一切产业部门设立工业法庭或农业法庭,由雇主和工人双方选出数量相等的代表担任审判员。

  对于农民的权利要求,列宁主张在社会民主党的纲领中写上:“俄国社会民主党支持一切反对现存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革命运动,并且宣布支持农民,因为农民是俄国人民中最没有权利和最受俄国社会中农奴制残余压迫的阶级,它能够进行反对专制制度的革命斗争”[2](p199)。根据该原则,列宁提出了下列要求:(1)取消赎金、代役租及目前农民这个纳税等级所承担的一切义务;(2)把政府和地主通过赎金方式掠夺的钱财归还农民;(3)废除连环保和限制农民支配自己土地的一切法律;(4)消除农民对地主的农奴制依赖关系的一切残余,不管这些残余的产生是由于特殊的法律和制度;(5)农民有权向法院要求降低过高的地租,控告地主的高利贷行为以及任何人乘农民生活困难而与之订立盘剥性的契约。

  二、列宁法律思想发展时期的民主立宪思想

  1905年至1907年,是俄国第一次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也是列宁法律思想获得新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列宁的民主立宪思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对于当时俄国立宪运动的深刻剖析;其二是对工人苏维埃政权的论述。

  (一)对于俄国立宪运动的剖析。

  1905年1月9日,彼得堡举行了工人和平示威游行,沙皇军队进行残酷镇压,此举激起了全国工人群众向沙皇专制制度斗争的革命热情。在这种形势下,资产阶级也站出来,要求立宪,举行杜马选举。沙皇政府面对迅猛发展的革命形势,被迫答应召开立宪会议。列宁在此期间写了《专制制度和无产阶级》、《社会民主工党和临时革命政府》、《无产阶级和农民的革命民主专政》等文章,论述了立宪的必要性、实现立宪会议的条件,揭露了沙皇政府的宪法只不过是骗人的一纸空文,号召人民用革命手段来争取全民立宪会议的召开。

  对于立宪的必要性,列宁在正确分析了俄国现实经济和政治状况后,指出:“专制制度和日益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的需要之间存在着无法消除的矛盾。专制制度不能阻碍社会的发展。资产阶级的阶级利益、知识分子(没有他们,现代资本主义是不可想象的)的利益和专制制度的冲突愈来愈大。……对于一个打算成为欧洲式的国家,而且在政治和经济失败的威胁下不得不成为欧洲式国家来说,以宪法形式直接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必要的。”列宁认为,立宪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现实性。

  那么,如何才能实现立宪会议呢?针对当时很多人把普选权作为实现立宪会议的基础,列宁认为这是一种片面的观点。他分析了“全民立宪会议”的性质,强调立宪会议必须是能真正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同时又应该是确实有实力和权力的机关。因为事实证明,“只要君主权力仍掌握在君主手里,那么和君主权力并存的代表会议,实际上就是咨议会议,它不是使君主的意志服从于人民的意志,而是把人民的意志和君主的意志加以调和,也就是在君主和人民之间分配权力,讨价还价要新秩序,但是不确立新秩序”[4](p263)。因此,列宁认为,要想真正建立全民立宪会议,就必须坚决推翻沙皇专制政府,建立临时革命政府。换言之,这种在临时政府的控制下,以普遍、平等、自由、无记名方式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组成的一院制立法会议,才是真正的全民立宪会议。

  沙皇政府之所以答应召开立宪会议,乃是因为在迅速发展的革命形势面前已经没有能力将革命镇压下去,于是,他们便改变了反革命的策略,一方面许诺召开立宪会议,通过了选举法,但选举法规定能参加选举的只是沙皇、地主、资产阶级和少数富裕农民,工人阶级、雇农、贫苦农民的选举权却被剥夺,而且,选举是在警察局严密监视下进行的,人民也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选举产生的杜马的决议没有约束力,只是咨议性的,还通过由专制官僚组成的国务会议审核和批准;另一方面,沙皇政府利用选举法的许诺,将资产阶级民主党从革命阵营中分化出去以后,就把屠刀伸向反对专制制度最坚决的工人阶级。列宁指出:沙皇政府的立宪骗局给无产阶级上了一堂“最好的关于宪法实质的实物课”,使无产阶级明白了为什么“给了我们一切,但是我们一无所有”。“因为‘给予’我们的只是诺言,因为我们没有权力”[5](p69)。列宁进而深刻地揭示了宪法的本质,“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那些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力量只能以斗争的胜利来证明,而我们还远远没有取得完全的胜利”[5](p50)。正是为了赢得完全胜利,无产阶级政党必须“用事实揭穿一切掩饰、遁词、诺言、承认都是一钱不值的东西”[5](p69)。抛弃一切幻想,积极准备武装起义,用革命的手段为全民立宪会议的召开创造条件。

  (二)对工人苏维埃政权的论述。

  1905年10月的全俄政治罢工中,城市无产阶级成立了工人苏维埃。这引起了列宁的高度重视,并意识到这是民主革命胜利后新的革命政权的萌芽。他在1905年11月撰写了《我们的任务和工人代表苏维埃》一文,提出苏维埃是革命人民进行起义的机关,也是胜利后临时政府的机关。在后来的一些文章中列宁重点阐述了工人苏维埃和军队的关系、工人苏维埃和无产阶级政党的关系与政治纲领,以及它和旧的专制政权的根本区别。

  关于工人苏维埃和军队的关系,列宁认为,要组织和完成武装起义,单靠工人苏维埃和与此相类似的群众机关是不够的。“为了团结群众,为了达到战斗的统一,为了传达党(或经过各党协议提出的)政治领导口号,为了引起群众的关心,为了唤醒和吸引群众,这些机关是必需的。但是要组织直接的战斗力量,要组织最狭义的起义,光有这些机关是不够的”[6](p318)。因此,在组织苏维埃的同时,必须建立军事组织。只有这样,才能保卫苏维埃和举行起义。否则,任何工人苏维埃及相类似的组织将会因为没有保障而软弱无力,抵御不了敌人的袭击,从而也完成不了自己作为武装起义机关的任务。

  针对有人提出的“要工人代表苏维埃,还是要无产阶级政党”的问题,列宁回答,既要工人苏维埃,也要无产阶级政党,并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把工人苏维埃的任务和社会民主党的任务结合起来。列宁认为,工人苏维埃要成为革命的政治领导中心,要能团结进行革命活动的一切力量,就应该提出自己明确的政治纲领。在该纲领中,首先要保证实现政治自由,彻底废除一切限制言论、信仰、集会、结社、出版、罢工示威自由的法律和执行这些法律的警察官僚机构;要保证实现普遍、平等、自由、无记名的投票制度,建立真正的人民代表会议,并赋予它充分的权力,这样的人民立宪会议只有靠自由和武装起来的人民,通过武装起义才能建立起来。其次,在政治纲领中,应保证给予受沙皇压迫的各民族以真正的自由,必须保护工人通过斗争得到的8小时工作制和其他约束资本家剥削的紧急措施。最后,在纲领中要支持在全国各地自发组成的革命农民委员会,支持农民为夺取全部土地而采取的一切措施。

  列宁指出,工人苏维埃与一切旧政权有着根本区别。旧政权是少数人压迫工农群众的政权机关,因此,它只能靠警察手腕,只有排挤人民参加政权,不让他们监督政权,才能维持下去。他们害怕人民知道自己的隐私和肮脏的勾当,一贯用欺骗手段蒙蔽人民。工人苏维埃是革命人民压迫一小撮享有特权的贵族和官吏的政权机关,依靠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因而不加限制地吸引全体群众参加政权。它对人民没有任何隐私,而是公开的;它广泛吸收工人、农民、士兵的代表参加,因而是能真正代表人民群众及其意志的机关。

  三、列宁法律思想成熟时期的民主立宪思想

  1907年,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后,建立起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开辟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列宁的法律思想亦进入成熟期。这一时期,列宁的民主立宪思想主要反映在对苏维埃宪法的本质和内容的肯定及对立宪会议与无产阶级专政的论述之中。

  (一)对苏维埃宪法的本质和内容的肯定。

  1918年7月10日,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根本法》获得通过,并于7月19日公布生效。根据列宁的建议,该宪法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作为其引言列入。1918年7月26日,列宁在题为《苏维埃宪法会给劳动人民带来什么?》的讲话中指出:“苏维埃宪法和苏维埃一样,是在革命斗争中产生的,它是第一部宣布国家政权是劳动者的政权、剥夺剥削者——新生活建设的敌人——的权利的宪法。”[7](p503)并称这就是它和其他国家宪法的主要区别,同时也是战胜资本的保证。在同一天的群众大会上,列宁指出,迄今为止的所有宪法都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只有苏维埃宪法现在和将来都始终不渝地有利于劳动者,是为实现社会主义而斗争的强有力的工具。其后不久,列宁在谈到宪法时又指出,新宪法集中体现了生活中已经实现的东西,并将通过实际执行得到修改和补充。

  针对资产阶级宪法的虚伪性和苏维埃宪法的真实性,列宁说:“旧的资产阶级民主宪法大书特书形式上平等的虚伪词句。当资产阶级共和派推翻帝制时,他们并不关心君主派同共和派形式上的平等。现在要来推翻资产阶级了,只有叛徒或白痴才会极力为资产阶级争取形式上的平等权利。如果所有好的建筑物都让资产阶级占去了,‘集会自由’对工人和农民来说就一文不值。我们的苏维埃把城市和乡村中好的建筑物从富人手里全部夺了过来,并把所有这些建筑物交给了工人和农民,供他们集会结社之用。这就是我们的集会自由——劳动者享受的集会自由!这就是我们的苏维埃宪法、我们的社会主义宪法的意义和内容!”

  针对谢德曼和考茨基之流硬要工人相信目前在德国和奥地利进行的立宪会议选举是“民主”的,列宁指出:这是撒谎,因为实际上资本家、剥削者、地主投机商掌握着十分之九可供开会的最好的建筑物,掌握着十分之九的纸张、印刷所等等。城市的工人、农村的长工和日工实际上被这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机构即资产阶级的官吏等等排除于民主之外。无产阶级专政是“用大多数人即劳动者的集会和出版自由代替少数人即剥削者的集会和出版自由。这是民主在世界历史上空前地扩大,是假民主变为真民主,是人类摆脱资本的桎梏,而资本使任何一种民主,甚至最‘民主’最共和的那种资产阶级民主变得面目全非和残缺不全。这是用无产阶级国家代替资产阶级国家,这种代替是使国家完全消亡的唯一道路”[8](p386)。

  (二)对立宪会议与无产阶级专政的论述。

  列宁于1918年10月—11月写的《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和于1919年12月写的《立宪会议选举和无产阶级专政》,对立宪会议和无产阶级专政进行了集中论述。

  根据立宪会议选举的材料,列宁从阶级斗争和社会主义的观点,考察了布尔什维克主义获得胜利的三个条件:首先是得到无产阶级绝大多数人的拥护,其中包括无产阶级最有觉悟、最坚决、最革命的部分即这个阶级的真正先锋队的拥护;其次是得到近半数军队的拥护,即布尔什维克不仅有无产阶级大多数人的拥护,不仅有在反对机会主义的顽强的长期斗争中经过锻炼和无产阶级革命先锋队的拥护,而且在这两个首都还有强大的“突击队”;第三是在决定性的时机和决定性地点,即在两个首都和最靠近中部地区的各方面军中的力量占压倒的优势。列宁总结性地指出,“国家政权不过是一个工具,各个阶级可以而且应该利用(并善于利用)它来为自己的阶级目的服务”[9](p11-12)。

  针对考茨基将专政和民主对立起来,污蔑苏维埃政权取消了民主,列宁批驳说,专政不一定意味着消灭对其他阶级实行专政的那个阶级的民主,但一定意味着(或极大限制),消灭被专政的或者说作为专政对象的那个阶级的民主。在此基础上,列宁将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定义为: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革命的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由此,列宁正确地阐明了国家政权和法律的关系,即法律服务于、依赖于政权,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

  在《立宪会议选举和无产阶级专政》一文的最后部分,列宁写道:把1917年11月立宪会议的选举和俄国无产阶级革命从1917年10月至1919年月的发展加以比较,就能作出一些有关各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论。列宁所谈到的十条结论,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即:(1)普选制是测量各个阶级对自己任务的理解是否成熟的标志,它表明各个阶级想要怎样完成自己的任务,但这些任务的完成本身不是用投票表决所能达到的,而是通过各种形式的阶级斗争,直到进行国内战争才能达到的;(2)为了通过选举和各党派在议会中的斗争达到教育群众的目的,参加资产阶级的议会活动,对革命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是必要的,但把阶级斗争局限于议会内的斗争或者认为议会内的斗争是最高的、决定性的、支配其余一切形式的斗争,那就是实际上倒向资产阶级而反对无产阶级;(3)资产阶级政党之所以能统治下去,在极大程度上是靠它们对民众的欺骗,靠资本的压迫,以及在资本主义的本质这个问题上的自我欺骗;(4)在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中,无产阶级的力量都要比无产阶级在人口总数中所占的比例要大得多,这是因为无产阶级在经济上控制着整个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中心和命脉,还因为无产阶级在经济上和政治上代表资本主义制度下大多数劳动者的真正利益;(5)不预先完全战胜工人运动中的机会主义,就根本谈不上无产阶级专政[1](p711-716)。

  参考文献:

  [1]吕世伦.列宁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列宁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3]列宁全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4]列宁全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5]列宁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6]列宁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7]列宁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8]列宁全集(第3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9]列宁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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