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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罢免权是民主选举基本的一项内容。但在现实生活中,人民(代表)行使较多的是选举权,而对罢免权的行使则是被动的,存在着许多的无奈(包括代表),需要不断改革完善。
关键词:罢免权制度;意义;思考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内容中明确提出:“健全罢免制度”。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指出:“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制度……”,这一切都表明“罢免权”是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以及党对“罢免权”的关注。
一、意义
罢免权是民主选举基本的一项内容,完善罢免权制度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基本的任务,完善罢免权制度对完善我国的“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现实的意义。
(一)罢免权:选举的基本要素
邓小平早说过:“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正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1]。选举是一种民主委托权力,是人民将自己部分的权力转移给自己所信任的代表(官员),由其代表人民运作权力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选举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基本的内容。罢免权即是指选民或代表机关依法撤销他们所选出的人员的职务资格的权力。罢免实质是选民掌握决定代表(公仆)政治命运的权力,剥夺那些不称职或不胜任的代表的资格。一般而言,罢免与选举、撤换与任命制相对应。如果选民(群众)只有选举的权利而没有罢免的权力,或者选举及罢免的权力都受到诸多的限制约束难以进行,那这样的民主权利是不完善的,是残缺的权力。
(二)罢免权:监督权威的基本保障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著作中,对巴黎公社的普选制这样评价: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现实告知人们,人民监督权的权威是由罢免权来支撑的,罢免权是保证人民选出的代表或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尽职尽责,防止腐败的一种制约手段。笔者认为,人民只有真正掌握对代表(官员)的罢免权,才能保证对代表(官员)的监督权,这样才能真正体会到民主的权利;人民只有真正有了罢免权, 才可能防止少数代表(官员)把权力变为自己随意挥舞的魔杖,才可能避免少数特权者决定人民的命运;人民只有真正有了罢免权,代表(官员) 才会有压力,才会对选民敬畏,才会对选民负责,才能真正地为人民服务;也只有人民真正有了罢免权,人民(选民)才会真正体会到民主的力量,才会真正关注民主政治,才能选出自己真正的代表(官员)。如果没有罢免制度作保障,只是一般的检查或批评,这样的监督是没有效果的,是的悲哀。
(三)罢免权:当家作主的基本表现
江泽民说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人民民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是我国政权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2]。《南方日报》一篇时评,笔者记忆犹新。文章讲述了:某地方政府“某公仆”违纪违法,被电视报纸“曝光”后照样“做官” [3]。真是令人不明,也使人无奈。其实,这种“新闻舆论监督奈我如何”的现象,是对“民主监督”的亵渎,是对“人民当家作主”的讽刺。在民主的国家,权力源于人民权利的授予,权力必须服务并受制约于人民的权利。人民通过选举将多数人的意志转化为少数人(代表、官员)的权威,又通过对少数人(代表、官员)的权威的监督制约,使得权力的运作为人民(选民)服务。人民(选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首先集中对于权力主体(公仆)的监督制约,而对权力主体的监督制约体现在对权力主体的选举、质询、罢免等手段上。其中,选举是前提基础,质询是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现问题(或不明)的纠偏,罢免则是质询纠偏无效的补救。人民(选民)有权罢免犯罪、失职、不称职的代表、政府官员,这是民主监督权的真谛所在,也是能当家作主的基本表现。
三、要求
罢免权是选举的不可缺少的基本的因素之一,但现实中还是一个忌讳的言词,罢免权的行使不仅是较少的、被动的,而且存在着许多的无奈(包括代表),必须反思,必须改革完善。
(一)公开透明:践行罢免权制度的基础
现实中,我国公民许多的民主权利,如选举、被选举和批评、建议、罢免及控告、检举、监督等权利的充分实现,必须以相应的知情为前提。而知情的基础条件,则是党和政府将有关信息公开透明,认大家知晓。
十七大提出:“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要求对权力的监督状态是进行时态,不是事后再说,这要求党和政府的信息公开,要求权力运行的信息公开。如果公共信息不公开透明或公开的内容不彻底,公开的范围受限制,公开的时间不及时,公开的程序不规范,那么“人民就不能及时了解真情,选举就会失去基础,罢免就会失去前提依据,监督制约就会形同虚设”[4],“以权利制约权力”也将失去应有的作用。列宁说过:没有国家机关公开地向人民群众的报告制度,监督、制约、民主将是无本之木,将会成为空谈和摆设,必须把公开制度规范化、固定化。这里说的“规范化、固定化”,不仅是指领导的支持和不干预,而且更是法律规范和固定、法律的保护。
公开透明本身就是一种监督,信息的公开透明就是最好的监督。只要不是党和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都必须向社会公开,让人民及时、全面、清楚地了解公共利益的信息;必须将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的权力、义务、责任、制度规范等具体事宜向社会公开透明,让百姓知晓;必须将权力的授予、权力的行使过程、权力的运行结果公开透明,让百姓监督;必须将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收入)公开透明,让公众及舆论监督。总之,“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让权力在阳光下操作,让权力广泛置于广大人民的关注之下,使“制度”能够真正监督。其实,敢于真正全面及时准确地将信息公开透明,是对党和政府以及为官者的一个重要的考验,它是党和政府光明磊落、公正无私、能力强的表现,也是为官者党性和人格力量的显现。
(二)制度具体化,践行罢免权制度的保证
现实中一些官员违法犯罪或重大失职的行为,有关领导已能高度关注并督促整改,犯罪的人及一些失职的直接责任人也受到相应的处理,但也应承认,罢免的还是个别的。目前对罢免的条件是什么,我国还没有法律的规定,这对完善罢免制度是应该反思的。必须把罢免的有关事宜制度化具体化,使之成为具体的、可操作的一项制度。
现在我们的“罢免”有这样的特点——被动。群众没有资格提出,罢免人大代表、政府官员,法律规定的资格是“人大代表”,罢免党组织的“官员(委员、常委)”,《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委员会委员。虽然代表有资格提出,但并不能直接启动罢免程序。代表一般不敢主动提出,而是由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提出,代表只是例行程序表决。也就是说,决定权在于上级领导,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才能进行形式上的罢免,如果上级主要领导不提出,则不能进行。笔者认为,必须改革完善,应该主管部门必须及时收集群众举报、代表的提议(笔者认为代表应该主动提议),汇成议案,上级主管(领导)及时审议,作出决定(说明)。
现实中人们对“罢免”也存在不全面的理解,只认为在代表 (官员)重大的违法犯罪时,才能对他(她)进行罢免,而对他(她)是否具备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能力和是否履行了人民赋予的职责,则考虑罢免的是很少或没有的。笔者认为,这对于民主的实质,对于当家作主的理念来说,对于提高民主的质量,是不够的。官员(代表)违法犯罪必须罢免,官员重大失职,或不具备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能力,也都应该通过实行辞职或罢免制度去实现。
(三)践行罢免权制度的关键
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已经提出了“罢免”这一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现行的《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都规定,党员有权“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但现实中“罢免”这一制度还是“忌讳”的话题——应该检讨。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内民主的建设是社会民主的基础和关键,它直接决定社会民主建设的状况。建国以来我国民主政治发展上遭受的挫折,都是由于党内生活不正常所致。可以说,民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事关百姓切身利益,而且存在诸多需要改善的问题,但也是一个非常严肃和敏感的问题。就像《咏蛙》一诗所言:“春来我不先开口,哪个虫儿敢出声”。完善健全罢免权制度,必须首先从党内开始,党必须给人民群众给社会一个示范一个榜样。笔者认为,现在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不缺理论的论证及会议的规定,缺的是在理论制度指导下真正的具体的实践。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罢免权制度,党和政府既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及能力,但更主要的重要的是党和政府与日俱进进政治体制改革,要从以前把人民群众作为一个执行者被管理的对象,只对其发号施令,只要求其去服从,转变为党和政府组织的一个主体,使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要从“代替”人民当家作主,转变为“帮助、组织和支持”人民自由自主地当家作主,要完善具体制度去保证人民的权利能真正实行。其实,当今群众(党员)民主意识(意欲)谈漠,因素许多,其中主要的是:形式主义过滥,缺乏“真正”的自主自由参与的管道和机制,使群众(党员)感到不是在行使民主权,而是在听从个别“公仆”的指令,在被动无奈地“依法”履行义务。这一现象必须改变。
三、结语
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现,就是选民用选票决定自己的管理者。应当承认,在一个深受封建专制制度影响几千年的社会,完善罢免权制度是一项复杂艰难的工作,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但党不能够回避也不应该回避。列宁曾说过:“无产阶级民主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苏维埃政权比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民主百万倍” [5]。“以‘人民’起家,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三个代表’为指南的中国共产党应该担得起民主这面大旗,理直气壮地倡导民主政治,推进民主建设”[6],但愿在现实中,我们能看到感受到一套完善的表达意愿的选举、质询、弹劾、罢免等民主制度,并比资本主义民主更加完善先进,使人民当家作主名副其实,让领导干部人民群众都说好。
注释:
[1] 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M].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10版,P332
[2] 江泽民.阔步前进中的中国与世界[M].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专题搞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P299
[3] 潮白.上了党报又怎么样[N].南方日报2003.10.24
[4] 王寿林.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论[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5版.P136
[5] 列宁. [M].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P606
[6] 李慎之.中国文化传统新说[M].中国人格病态批判.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9版.P324
(作者单位:中共恩平市委党校教研室)
责任编辑:何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