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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度变迁与“中国模式”的逻辑路径
2011年12月07日 16:00 来源:《江淮论坛》2010年第2期 作者:张玉 武玉坤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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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根据新制度主义关于制度及其三大构成要素关系的理论,可将现代化发展的制度变迁逻辑,在理论上分为“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和“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两大类型。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在经济增长缓慢、社会现代化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主动启动了以经济改革为核心的制度变迁。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与推行“华盛顿共识”的拉美国家和前苏东国家的经济衰退现状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中国独特的发展道路正以“中国模式”的现代化范型而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据此,本文以制度主义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基本原理为基础,对“中国模式”中所蕴含的逻辑路径,提出假设分析和历史验证,以期对“中国独特的现代化发展道路”这一问题作出诠释。

  一、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假设

  新制度主义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前提,是以“产权”和“交易费用”这两个中心概念为基础的。所谓产权,就是对资源的排他性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在社会发展中,对产权界定的重要性在于:假如某种资源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那么,利用这一资源就要冒着收益不抵成本的风险,即产生外部性问题,从而导致资源利用的低效率或无效率。而所谓交易费用,即是指对某一产权作出界定时所需的运作费用。假如交易费用为零,则产权如何界定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无关宏旨,但事实上交易费用总是大于零的,因此对产权的界定,就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产权的界定体现为制度,制度的功能就是降低交易费用,使外部性内部化,从而使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通过产权关系的不断变更,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与优化组合的过程,因而,也是一个制度变迁的演进过程。

  由于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由规则所构成的社会秩序。“制度是人为设计的,用于人际互动的约束条件。”它在社会发展中通过对历史主体行为选择的结果,进行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规约,从而对一国的经济绩效发生积极的作用。因此,制度是经济增长的自变量,制度变迁的过程,就是通过规则来对产权界定关系进行不断调整的过程,而对产权关系的界定则是国家权力运行中的本质性工作,是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主要职能之一。这样,历史的进步和经济政治的发展,就可以归结为制度变迁的过程。

  制度在构成上可划分为三大要素,即意识形态、宪政制度和具体行动法规。舒尔兹认为:“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它在横向上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技术制度。在纵向上分为规范性行为准则、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三个层次。其中,规范性行为准则包括意识形态和道德习俗,它们从文化层面约束人们的行为;宪法秩序指的是关于各种人类活动的基本原则,涉及社会、政治和经济等诸方面的秩序建构,它以宪法为核心,是制定社会各个领域相应行为规则的根据;而“制度安排的定义是管束特定行动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它包括成文法、习惯法和自愿性契约等。三者的关系,从形式上看,宪法秩序处于最高的地位,制度安排是按宪法原则来制定的,但实际上宪法秩序体现的是意识形态和道德习俗中的政治原则,所以规范性行为准则处于制度的最高层次。因此,如果通过制度这一关键性变量,来诠释经济、政治与社会发展的基本路径,将依赖于对制度变迁的三大要素:意识形态、宪政秩序和具体行动法规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

  沿着新制度主义关于制度及其三大构成要素关系的理论诠释,我们将现代化发展的制度变迁逻辑,在理论上假设为:

  1制度变迁的类型分为“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和“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所谓“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是指创新主体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为确立预期能导致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权利规则和制度安排,而自发组织实施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过程。它以奠基于市场经济之上的分权型决策体制,作为制度变迁的基本条件;所谓“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借助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自上而下地组织并实施的制度创新过程。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通常与一个市场经济不够发达,且国家力量相对强大的集权型决策体制相适应。

  2制度变迁的手段分为创设式制度变迁和移植式制度变迁。所谓“创设式制度变迁”是指制度变迁的目标构建,基本上依赖于自我设计。其制度规则与制度安排在历史上没有先例,所以关于制度变迁的效果,很大程度是依据理论上的逻辑分析,而没有实践的制度绩效可供参考。“移植式制度变迁”是指制度变迁的目标构建,是根据他方已经创设和运作的制度框架,并已经在实践上取得一定的制度绩效为模版,而发动的制度变迁。在现代化进程中,移植式制度变迁具有双向变动效应。其一,如果制度变迁的供给方对自己所创设的制度绩效,被他国移植之后的纯收益预期是正数时,就会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先导,并利用原创制度绩效的示范力量,来引导制度需求方理解、认同,进而支持这一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其二,如果是制度需求方率先萌发制度变迁的需求,则通常采用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方式,即运用他方原创性制度运作绩效的示范力量,来说服本国民众,引导制度新规则的渐进生成。

  3制度变迁的过程体现为:产权制度变迁、组织运行体制变迁和意识形态的调整三者之间的相互博弈关系及其创新过程。其中,产权制度变迁是通过制度安排,来对所有制结构进行调整或变革,以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它分为“自下而上”的经济驱动型和“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两种形式;组织运行体制变迁体现为:对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集权体制或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分权体制,进行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而意识形态的调整则是,对以占统治地位的主流社会意识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系列思想理论的调整过程。

  4制度变迁的一般路径体现为:制度环境变迁一制度创新过程一制度绩效。其中:制度供求主体关于制度变迁绩效的预期正向收益大于制度创新成本,是制度变迁得以实现的关键因素。

  上述假设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如下模型:

  二、中国模式对“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逻辑的历史检验

  西方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发端于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所有制结构的变迁。新兴的第三等级率先通过对产权制度变迁的经济占有,从而使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在经济领域内赢得了基础性的合法地位,进而向意识形态和政权组织形式的制度变迁提出了强烈的“诱致性需求”。然后,再通过对意识形态的调整,从思想理论上确认这种所有制结构的合法性,最后通过政权组织形式的“激进式变革”,而最终在宪政秩序和具体行动法规的制度层面上,赢得了整个“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的合法性。因而,制度变迁的手段,体现为以自我设计为主导的创设式制度的构建。制度变迁的具体路径,体现为“制度环境变迁(产权制度变迁)一制度创新过程(意识形态调整和政权组织形式变迁)一制度绩效”的演进过程。在此后的发展中,由于产权关系体现为“以私人占有的所有制结构”为主导,因而,使得制度环境变迁基本处于相对稳定的既定状态,制度创新过程主要体现为:以意识形态的制度创新为先导,使组织形式(主要是政府的内在职能规模和外在数量规模)的变迁,服务于既定的产权关系下动态性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在既定产权关系下,如何通过合理定位政府角色,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构成了“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的主要特征。

  与西方现代化制度变迁的线性路径相比,中围现代化发展模式的演进,则体现为一个由多元变量因素相互博弈的变动过程。考察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中国国情,可以发现制度环境的构成,受多维变量因素的制约,优势与不足并存:首先,就发展的条件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制度变迁的现代化模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强烈的示范效应。而中国自身的现代化历程,则是在单纯“效仿苏联模式”和东欧国家走“市场社会主义”道路,效果皆不明显的前提下,而做出的创新性实践。其次,就发展的任务来看,中国面临着由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由现代工业文明向后工业文明的“双重超越”。再次,就发展的道路来看,中国面临着如何改变自给或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态,从理论和实践上突破单一的“苏联模式”,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最后,就发展的结构来看,中国社会仍然是整体划一的阶层结构。人民对政府拥有较高的政治信任度,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主义道路,仍然是中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上述因素决定了中国当时的现代化实践,是一种既要面向世界,又要立足于本国国情的“摸着石头过河”的风险性制度变迁。为了使制度创新的交易成本尽量最小化,制度创新主体必然要立足于政府政权巩固的政治优势,首先要在理论上通过意识形态的制度预设和逻辑证明,来论证制度变迁实践的逻辑后果,以增进人们对预期制度绩效收益的广泛性认同,并进行局部性试点推进。这同时也就决定了中国制度变迁的逻辑线路,将以意识形态的制度预设作为起点。

  历史地看: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并在这一思想路线的指导下,以“承包制”为基础,率先对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产权制度变迁、中国城市企业经营方式的制度安排作出实践性探索,于1982年提出中国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从而首次突破了社会主义就是单一计划经济的制度格局;与此同时,在政府组织形式的制度变迁上,废除干部终生制,并以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作为未来组织建设的方向。

  1987年,在意识形态的制度安排上,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命题,接着在产权制度的变迁上,提出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产权制度格局。并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格局作为巩固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1988年,又在政府组织形式的制度变迁上,第一次提出以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效率的制度变迁目标。

  1992年,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理念”作为意识形态制度变迁的基础,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实践路径,通过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平等保护物权,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等方式,来进一步推进产权制度的变迁。在解决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上,提出公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体现为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在政府组织形式的制度变迁上,1993年的行政体制改革,明确提出:改革的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中心是实现“政企分开”。

  2003年,以“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标志,不仅在意识形态的制度安排上,确立了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而且在产权形式的制度变迁和政府组织形式的制度安排上,奠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基础。

  至此,中国现代化的发展模式可以概括为:以意识形态作为制度变迁的起点,以配套的产权制度变迁,作为意识形态在实践层面的制度尝试,并以对这一尝试的得失总结,再次反馈到意识形态领域,形成新的意识形态理论,进一步指导产权实践的变迁。而政府组织形式的制度变迁。则服务于意识形态和产权形式的制度变迁,其功用是通过强大的权力组织结构,为上述制度安排的最终落实,缩短变迁周期、节约交易成本,从而构筑了独特的中国式发展道路。正如中共十七大所总结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路线、发展道路、发展阶段、发展战略、根本任务、发展动力、依靠力量、领导力量和根本目的等重大问题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个理论体系,独创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实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其制度变迁的独特路径体现为:制度环境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总体落后与强政治凝聚力并存)一意识形态变迁(理论上的供给性制度安排)一相互作用一产权制度变迁(实践上的供给性制度创新)一政府组织形式变迁一制度绩效。如表l所示。

  三、“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逻辑的一般性与普适性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模式,是在先有政治权力的秩序优势,后有经济结构的实践优势这一大背景下,由中国政府主动适应历史发展的要求,而渐进生成的制度变迁过程,具有“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结构的一般特征。其中,制度变迁的经济基础——产权制度的变更,是一个率先由政府通过意识形态的制度预设,推动经济主体去不断适应现代化的制度环境,最后再由政府总结制度绩效收益,而以正式制度安排的形式主动供给的渐进过程。政府对正式制度的供给,承担主要责任。其制度变迁逻辑的一般性体现为:

  1在制度创新的起点上,政府对主流意识形态的制度创新,构成了整个制度变迁的逻辑起点。

  意识形态是一个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是特定社会中自觉反应社会交往关系的理论体系,也是该社会中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形成的理论依据。合理性意识形态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而意识形态合理性的生成,则是一个与经济发展需求相一致的动态变迁过程,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大凡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是灵活的,以便能得到新的团体的拥护,或者作为外在条件变化的结果,而得到旧的团体的忠诚拥护。”意识形态变迁的这一规律,决定了中国引领改革的意识形态的创新进程,必然要与产权制度变迁的具体实践交互作用,而具有动态渐进的历史生成性。

  2在制度变迁的路径上,体现为以“意识形态变迁——产权制度变迁”为主线的互补性制度创新历程。

  在制度变迁的路径上,中国政府以意识形态的制度创新为起点,以产权制度变迁的局部性实践为基础,并将成功的实践经验逐层渗入到意识形态之中,形成具有广泛社会共识性认同的主流社会意识,用于指导全国的制度变迁以“先易后难”的优先顺序:先农村后城市,先沿海后内地,由点到面,由局部到整体的渐进生成。从而,确保政治上的分权化与经济上的市场化形成良性循环。

  3在制度变迁的手段上,体现为“移植式制度变迁”和“创设式制度变迁”的交替推进。

  一方面,通过对发达国家成熟市场体制的移植和模仿,使中国的体制转型获得了显著的制度后发优势,并以最低的成本,建立起符合世界经济发展要求的制度构架,加速了本国经济的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通过对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创新性诠释,推行增量型变革。实现了“市场体制与公有制主导”、“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有机统一。从而确保经济总量的稳定增长和制度变迁的稳步推进。在推进产权制度的变迁中,政府并未大规模地推行私有化改革,而是致力于构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倡导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则体现为在一个恰当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让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置身于与私有经济的市场竞争之中,从而迫使其改革管理制度、提高效率的经济发展进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以牺牲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为代价,而是体现为一种在体制外生长、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增量式变革。

  4在制度变迁的保证上,体现为以一个强有力的政府组织结构,尤其是一个富有强大政治权威的中央政府组织,作为制度变迁的权力后盾。

  “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任何社会所出现的任何形式的转型发展都离不开权威、秩序和活力这三大基本要素。权威力量的存在是转型发展的前提,秩序是转型发展的保障,社会与民众的活力是转型发展的内在动力。没有权威力量,转型发展就无法展开;没有秩序基础,转型发展就必然陷入无序与危机;没有社会活力,转型发展就无法持续进行。”而权威、秩序和活力三大要素的有效生成,都有赖于强有力的政府对主导型制度变迁的有效供给。从实践的层面看,由强有力的权威政府组织进行制度供给,有助于降低制度创新的摩擦成本。这是因为:第一,现代化进程中的制度创新,通常不可能以帕累托改进作为结果,必然有人因制度安排的新格局而受到利益损失,而这些人往往成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强大阻力。为了让他们支持改革,就必须依靠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进行利益协调和提供补偿机制,否则制度变迁进程就可能因为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加剧而受阻。第二,由权威政府组织推动的正式制度供给,有利于提高效率,避免因为利益集团之间的讨价还价,从而延误制度与政策的出台时机。第三,为了巩固制度变迁的成果,成功的理论经验,必须上升到意识形态的制度层面,而政府可以凭借对权威性社会舆论机构的掌握,来广泛宣传制度变迁绩效,推动相关政策与理论体系的正式出台。

  总之,“中国模式”的制度变迁过程,既不同于前苏联模式,也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发展模式,而是有着自身鲜明的制度特色。这一模式的实质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它是中国政府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为实现社会现代化所做出的一系列自主选择的集中体现。对此道路最精辟的概括,就是中国共产党在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中所指出的:一面旗帜、一条道路、一个体系,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中国制度变迁的发展模式,不仅适合中国,也是致力于追求经济增长和改善人民生活的诸多发展中国家效仿的榜样。正如“北京共识”的倡导者雷默所认为的:中国现代化的发展路径,正成为吸引其他发展中国家追寻和效仿的模式,“向其他国家提供其自身发展的理论观念,这可称为中国特色的全球化”。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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