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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大胆探索,逐渐形成了个案审查为基础、专项审查为重点、讨论审查为保障的“三层审查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其主要做法如下。
一、以个案审查为基础,全面细化监督内容,增强办案人员法律监督意识。检察人员在办案时,往往侧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甄别,而忽视侦查活动违法的细节。尤其是在刑事案件数量猛增与办案人手紧张的突出矛盾下,如何调动检察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侦查监督活动的有序开展,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牡丹江农垦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从社会稳定、人权保障、执法规范等多个角度,对照刑事诉讼法,从立案强制措施程序审查、笔录制作程序审查、鉴定勘验检查程序审查、辨认扣押等程序审查等方面归纳总结了在侦查活动中常见的违法情况,作为个案审查的参考。
二、以专项审查为重点,坚持点面结合,加强对侦查手段监督力度。由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抽调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组成专项监督小组,从以下四个方面集中审查公安机关在侦查手段方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并予以书面纠正。一是扣押赃物的程序是否合法;二是辨认程序是否合法;三是鉴定结论认定是否有误;四是采取强制措施是否恰当。如果发现存在违法情形,则积极与公安机关主动沟通,说明违法的事实与证据,促使侦查人员不断强化依法使用刑事侦查手段的意识,对有关正确运用侦查手段认识不足、执法不力等问题主动进行整改。
三、以讨论审查为保障,注重集体研讨,强化侦查监督质量和效果。侦查活动监督的效果不仅体现在监督的数量上,更体现在监督的质量上。在个案审查和专项审查的基础上,又推出讨论审查制度,通过对个案审查和专项审查中发现的各类侦查违法问题科室集体研讨,严格把握纠正违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通过“三层审查制”,大大提高了检察人员的侦查监督能力,及时有效地纠正了侦查机关存在的违法问题。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