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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方面规范检察救助行为
2011年10月18日 15:45 来源:检察日报 2011年10月18日 作者:邹山中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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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救助,通过对刑事被害人等实施经济援助,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司法实践中检察救助由于缺乏统一完善的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做法和措施参差不齐,影响救助的效果,亟待规范。

  
一、检察救助存在的问题

  
一是检察救助的范围宽窄不一。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检察机关救助范围或仅限经济救助,或延伸到法律援助、心理救助、就业救助等,群众期望不稳定,影响检察公信力。二是救助对象范围不一。对特困被害人进行救助。一般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害人获得了加害人的赔偿,但生活仍陷入困境;另一种是被害人未能得到加害人的赔偿,自身因医疗费用、谋生能力大幅下降,生活无以为继。检察救助一般倾向后者。有些案件则还对特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救助。三是检察救助资金保障难。无专项检察救助资金,或检察救助资金账户设置在其他机关。

  
二、如何规范检察救助行为

  
首先,准确定位检察救助性质。在检察环节引入司法救助,目的是为帮助刑事被害人缓解经济困难,减少社会对立情绪,化解矛盾纠纷,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恰当运用救助方式。检察救助的方式法律并未明确,实践中应重视经济救助,以物质或金钱手段帮助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窘境的被害人,应是最优的方式。检察机关应更多地起引导、协调、监督作用,以其他社会机关承担义务的方式开展救助,难以体现检察工作特点,应当慎用。

  
再次,救助对象应限于被害方。救助对象范围不宜太广,一是救助对象不宜扩大到特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易引发公众对司法的质疑;二是对信访人的救助应通过国家赔偿、民政救助等方式进行,强化信访人依法办事意识;三是证人、民行申诉人等生活困难群体,应由基层政权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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