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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案件管理的实体性工作与事务性、程序性工作的关系。根据实践,案件管理的实体性工作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寓于各项检察业务中的案件管理、业务考评和评查办案质量以及审核、复查特定案件。这些工作涉及的专业性强,目前一般都是由各业务部门或具有较强专业性的综合性业务机构(比如研究室)承担。而案件管理中心一般是案件管理的综合服务性机构,承担较多的事务性和程序性管理工作。笔者主张建立一个精简化的案件管理中心,并且在有限的检察资源条件下,主要承担案件管理事务性和程序性工作的案件管理中心,不适合承担专业性强的实体性案件管理工作。
二是案件管理的形式化与实质化的关系。案件管理工作既包括信息录入、登记、统计、流转手续、过程监督等事务性及流程性的形式化工作,还包括针对办案质量实体化管理以及对执法办案中的重点部位、薄弱环节和要害问题实现综合长效治理的实质化工作。案件管理工作既不能纠缠于形式化工作,也不能忽视实质化工作。笔者认为,将案件管理工作从案件办理工作中相分离,是基于效率原则,从事案件办理工作的干警和部门不再为繁琐的案件管理工作所束缚。也正是基于同样的考虑,案件管理的形式化工作和实质化工作应相对分离,承担案件管理的形式化工作的干警和部门不应承担案件管理的实质化工作,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应限于形式化工作,而案件管理的实质化工作,则主要仍属于各业务部门(包括综合性业务部门)应当抓好的工作。
三是专门化的案件管理与案件线索管理的关系。案件线索管理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搜集、分流、分配、督办、反馈、答复和研判等工作。专门化的案件管理与案件线索管理在工作性质上具有相似性,主要包括案件的受案、分流、督办、移送、答复和研判等工作。因此,基于相似性原理,由案件线索管理部门(控申处或侦查指挥中心)承担单一化专门的事务性及流程性案件管理工作,较之综合性业务部门(如研究室),存在着更大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是案件管理中心职能的单一化与多元化的关系。从实践看,单一化的案件管理中心职能仅仅包括对案件的统一受案、分流、督办、移送、答复和研判等事务性和流程性工作职能。多元化的案件管理中心职能除上述外,还包括实体审查、复查特定案件、评查办案质量和实施执法绩效考评等等。但是,不论单一化还是多元化职能的案件管理中心,都不承担寓于各检察业务之中的案件管理职能。笔者认为,确定案件管理中心职能是确定专门化的案件管理机构形式的前提。专门化案件管理机构形式主要有三种:单设式、附设式和整合式。如果确定案件管理中心职能是多元化的,从整合组织资源的角度,则必须采用单设式或整合式;如果确定案件管理中心职能是单一化的,从节约组织资源角度,可以采用附设式。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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