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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是“六观”有机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机关“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的工作要求中显现其特殊的重要意义。就身处前沿、风险大、责任重的侦查监督工作而言,依照法律和刑事政策客观、公正、理性执法,保持平和的执法心态,推行文明的执法方式,建立规范的执法模式,其意义不仅在于确保案件质量,更在于以执法内涵的提升回应当前党的要求、民众期盼、当事人质疑、媒体关注、专家追问等诸多执法压力。以下即从司法特性的角度谈谈对“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观及其制度构建的粗浅认识。
一、司法理性与理性执法观
司法活动与理性有着天然的关系。争议双方不是选择拳头而是选择司法,就是选择通过讲理、辨理来寻求中立的第三方以“理”服人。“司法制度是公共理性的范例。”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现代司法的生命在于理性。由此决定了侦监工作要“听理”、“辨理”,并在此基础上“讲理”,同时也意味着任何“重打击轻保护”、“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等等单向性思维都应当摒弃。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体现“理性”,需要特别强调:客观中立义务。客观是司法安身立命之本,要旨是“全面”基础上的裁断。无论大陆、英美,都日趋认同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联合国《检察官作用准则》亦明确肯定。“中立”是实现客观的保障,要旨是“居中”裁断。客观中立必然要求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做到全面搜集证据、了解事实,对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等诉讼参与者,不得偏袒一方或对另一方持有偏见或歧视,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二、司法谦抑与平和执法观
司法要谦抑,是指司法活动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自制和谦逊。它既是司法权也有边界,也要受到制约的一种内生性自我控制,又是司法体现人文精神,使司法权威不是仅仅依赖于国家强制力,同时更依赖于内在的道德力量。“法官是法律的仆人,而不是相反。”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司法谦抑是司法的内在品格。由此决定了侦查监督工作理应保持冷静、克制的心态,同时也意味着霸道骄横的特权思想和冷硬横推的衙门习气都应当摒弃。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中体现“平和”,需要特别强调:平和绝不仅仅是接待当事人的笑脸相迎,更关键的是面对犯罪时要保持内心的、职业的淡定。追究犯罪的坚定、果敢,决不可以失之于愤怒甚至施以暴力。要区别“犯罪”和“犯罪人”,冷静地作出判断、正确地适用法律。
三、司法的社会可接受性与文明执法观
现代司法制度是社会文明的结晶。文明相对于野蛮,我们说一项制度文明程度高,即表明该项制度依靠蛮武力量维系的程度低。司法走向文明,即表明司法的权威不能再简单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或能暂时压制矛盾,却使矛盾不断积累,因而必须转向更多地仰赖社会公众的尊重与认可,从根本上消解矛盾。“裁决的可接受性是法律能够道德化和具有教育功能的关键。”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司法的社会可接受性是维系司法正常运转所必须汲取的营养。由此决定了侦监执法工作要关注国情,了解民意,同时意味着视司法为单纯专业化、精英化的独立操作并因此关门办案、闭门办案的思维都应当摒弃。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体现“文明”,需要特别强调:侦查监督工作要从过往的相对封闭走向公开、亲民。不仅结果公开,也要过程公开。要让各方参与并表达意愿,以公众看得见、听得懂、弄得明的方式执法,最大程度地融入社情与民意,弥合情理和法理,最大限度地以社会公众的内心尊崇与认可获得执法的正当性。
四、司法的正当程序与规范执法观
司法权必须受到正当程序的限制为世界广泛认同。其规范意义至少有四:一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回避);二是程序应当无偏私地对待当事人(平等);三是行使权力可能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时,必须提供表达意见和为其利益辩护的机会(倾听);四是所作出的决定必须说明理由(说理)。“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正当程序是司法运行的既定轨道。由此决定了侦查监督工作循程序而动,依规矩而行,出师皆有名,行为皆有度,同时意味着重实体、重结果,轻程序、轻过程的思维都应当摒弃。当前,在侦查监督工作中体现“规范”,需要特别强调: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程序不仅仅具有保障实体公正的工具价值,还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即过程价值的有效性。过程违背情、理、法,结果也会引起质疑,甚至会失去正当性,如刑讯逼供获取的真实口供。程序的独立价值体现在:当事人因在诉讼中获得平等的权利保障而获得尊重感;参与并以看得见方式获得的结果,使人更易从心理和行为上接受并更加直观地感受公平、正义;有些程序的设定还能解决一些实体无法解决的稀缺资源公平分配问题,如随机摇号,等等。侦查监督的规范执法就是要实现程序的保障工具价值和自身目的价值的有机统一。
五、观念先导与制度落实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推进工作,观念先行。面对党情、国情、世情发生深刻变化带给检察工作的新挑战、新要求,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在观念上既有“破”,也有“立”。要通过观念的正本清源,推动只知其“然”的盲从向亦知其“所以然”的自觉行为转变。观念决定看待问题的视野和高度,观念决定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效果。与此同时,观念又是形而上的,其作用必须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并通过有效执行得以发挥。
当前,落实“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观,结合侦查监督工作实际,要着重构建和完善以下制度:一是客观审查制度。要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进一步明确规定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强化检察官执业保障。明确全面搜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是检察官的责任,保障检察官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二是中立审查制度。在侦查监督阶段,进一步完善律师参与、会见并提出意见制度,完善讯问和听取嫌疑人辩解制度,探索建立被害人权利告知和听取意见制度,确保侦监工作能够在汇聚各方意见基础上“居中”裁断。三是规范审查制度。要对侦查监督的执法环节细化、分解,确保每一步都执法有据,执法有度。立法不足的,要明确侦查监督执法必须依法授权,要以有利于公民行使权利、有利于规范侦监执法为原则开展机制创新。四是公开、便民制度。要建立对当事人、律师等期限、权利、结果的及时告知制度,推动侦监工作过程与结果双公开。要进一步完善公民对违法行为投诉及调查反馈、流动人口涉嫌犯罪的平等保护、被害人权利救济、法律文书说理等制度,使侦监工作亲民、便民。五是预测评估制度。要建立完善风险评估、舆论应对、事后评估等侦查监督工作内部研判制度,加强侦监工作规律研究,提升实现执法三效果统一的能力。
综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观,倡导的是执法过程中以人为本,少靠强力,依赖自身认识、素质、能力、水平的提高树立执法权威。这种“软性”执法相较于“硬性”执法,短时看或许费力费时,长期看则标本兼治,效果长久。伴随着这一执法观念逐渐被广大侦监干警理解、认同,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潜移默化之间,亦将使侦查监督工作从外迫的、简单的、粗放的、线性增量的发展方式逐步走上内生的、人本的、精细的、内涵增量的科学发展道路。
(作者: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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