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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需要司法独立与权威
2011年09月20日 14:05 来源: 作者:游伟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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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9月14日隆重召开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大会,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了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在会上明确指出:“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办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干预”。在谈到当前的司法工作时,他进一步强调了司法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令人想起几个月前温家宝总理在与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座谈时,重点谈到我国发展所面临的五个重大问题,其中也提到维护司法的独立与公正的议题。他当时也特别强调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特别要保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事实上,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我国宪法早已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充分保障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从社会治理的角度上讲,包括运用司法手段在内的各种综合措施去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可以使社会变革中的利益冲突,迅速在国家法治的框架之内获得缓冲和释解,不致酿成更大的危机和社会震荡。

  所以,重视、倡导和引导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解决,使司法渠道真正成为解决重大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的主渠道,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政治意义,也是当前我国司法工作的历史担当和责任。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凸显出维护司法独立、公正及其权威的重要价值。可以这么说,在我国当前不断完善社会管理、优化社会治理结构和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实践中,特别重视并强调维护司法的独立、公正以及它的权威地位,其实就是在维护社会稳定,也是“讲政治”、“顾大局”和“保稳定”思想的体现。

  应当看到,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以及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往往面临与私情、特权甚至是利益集团的抗争,因此,“明德崇法”、“刚正不阿”,依然应是需要不断塑造的司法者的优秀品格。同时,维护司法的权威也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资源支持,更与司法本身的体系和公正性程度密不可分。需要认识到,法律制度本来就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其本质是姓“公”,不是姓“权”、姓“钱”,或者姓“私”,更不能成了一部分人或者个别利益集团的“商品”,不能成为权力滥用的“工具”。而司法的独立与权威,又与司法活动本身的公正性密切相关,唯有“独立”才会有“公正”,唯其“公正”,才有真正的“权威”。

  不过,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人错误地将司法权的独立、公正和权威与西方国家“三权鼎立”混为一谈,个别司法机关的领导甚至不敢理直气壮地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等宪法原则。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干预审判、领导“批示”案件、上下级法院“联手定案”等影响司法公正裁决的事例也时有发生,使司法公信力受到极大的损害。

  为了扭转这种状况,中央领导曾多次强调必须维护司法的独立、公正和权威,要逐步走出司法在某种程度上还不够独立、公正和依然缺乏权威的困局,强调应当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和推进司法公开制度,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地行使。最高人民法院还于去年12月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作出工作制度上的创新,规定:“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不仅显示了法院不断推进司法民主、公开和坚决排除非法干扰的决心,也反映出通过制度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和重建司法公信的现实紧迫性。

  现如今,社会各类纠纷和矛盾正不断向司法机关聚集,群体性事件依然居高不下,人们除了期盼通过社会管理制度创新和高效的司法职能活动,迅速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外,尤其希望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够立足长远,进一步完善促进司法公开、透明的各类制度规范,保证各方当事人都能获得平等表达诉求和获得依法公正裁判的权利,避免因司法不公、不廉、不慎所引发的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9月20日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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