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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房产证加名征税”、“单位发月饼征个税”引发的争议尘埃落定。有关部门回应,前者免征,后者“民不告官不究”。合法税收为何引来焦虑质疑?背后有怎样的民意考量?在尊重规则与敬畏民意之间,如何保持一种平衡的艺术?
区别对待不同“税种”值得称道
盛大林
房产“加名税”一波未平,中秋“月饼税”一波又起。连日来,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要征“加名税”以及单位中秋发福利也要交纳“月饼税”的消息引起了公众的普遍关注。一时间,各单位以及各方人士的说法不一,各地税务机关的做法也不一样。9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加名税”不征了,“月饼税”怎么办?很显然,没有说不征,那就是要征。也就是说,对于“加名税”和“月饼税”都不该征的主流民意,政府说了一个“是”,说了一个“不”。
这是在“和稀泥”吗?不应该这么理解。在笔者看来,对“两税之争”的区别对待,既合乎法律,又合情合理,充分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的确,“加名税”和“月饼税”是有区别的。首先,“加名税”是一个新问题,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法》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后才出现的。也正因为它是新问题,所以此前没有明确而统一的说法。而“月饼税”其实是个老税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其实早就存在,只不过大多数地方及其单位都没有严格执行而已。
虽然没有严格执行,但不等于于法无据。所谓“月饼税”,只是民间的一种通俗说法。从本质上说,它属于个税征收范围中的工薪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征税范围的规定,个人所得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也就是说,单位发的月饼等各种实物依法都应该缴纳个税,这一点早就明确了。因此,“月饼税”是个伪问题。
而“加名税”则完全不同。虽然从法理上讲,只要财产发生了转移就可以征收契税,但夫妻财产的权属变更却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加名”是由于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而房屋及土地权属可能并没有发生真正意义上的转移,因为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权证上只有夫妻一方姓名的房屋及土地通常也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此外,房屋实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由于种种原因,权证上只有一方姓名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另一方面,“加名税”也有悖于人情世理。夫妻之间本应不分彼此,共享财产也是一种情分,而税收之手的介入的确大煞风景。虽然法律是无情的,但在执行中却可以酌情处理,尤其是对于人性中特别敏感的部分,法律也必须保持应有的敬畏。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兼顾情理就尽量兼顾,但依法要征的税还是要征。尊重民意也不等于迁就民意,如果不顾原则一味地迎合民意反而有“民粹”之嫌。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对“加名税”和“月饼税”区别对待,既维护了法制的权威性,也体现了税收的人性化。实际上,关于“月饼税”的争议主要是源于误解,而在有关部门和专家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中,误解及不满正在逐步消除。
“明白交税”才能实现良性互动
潘洪其
应当澄清的是,对房产证加名征契税和单位发月饼征个税,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依据。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将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意味着将房屋的部分权属转移给另一方,属于契税征税范围。至于单位发给职工的月饼,属于提高职工待遇的福利,应折合成现金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加名税”属于契税,“月饼税”属于个人所得税,都不是横征、滥征之税。
同时,财政部、国税总局依据《契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减征或免征契税的规定,决定房产证加名免征契税,如财税专家所言,“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虑”。这里的“特殊考虑”,主要是指住房已经让多数百姓背上了十分沉重的经济负担,住房消费本身已涉及多项税负,如果对房产证加名再征契税,不但进一步加重了经济负担和税负,于情理上讲也有些“过分”。一些地方对“月饼税”采取“民不报官不征”,同样也是出于不增加百姓税负的考虑,对于可征可不征之税,不妨暂时不征。
具有合法征收依据的“加名税”和“月饼税”,一个免征,一个“民不报官不征”,体现了政府对民意的尊重,以及对百姓税负的体恤。相应地,对于政府在这方面释放的关切与善意,百姓也是通情达理的,是能够充分感受和悉心体味的。
“加名税”和“月饼税”是当前中国税制的特殊性、复杂性的一个缩影——百姓在这两个税上享受了免征的优惠,但对于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缴纳的诸多税款,许多人却不甚了了。中国实行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契税、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间接税包括百姓日常消费中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如2010年间接税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58.4%,全国7.7万亿元税收收入中,有4.5万亿元是纳税人在“不知不觉”中缴纳的。这种税制一方面使纳税人不清楚自己缴了多少税、花了多少钱购买政府的公共福利与服务,不利于培养纳税人意识和权利意识;另一方面,也使政府容易陷入征收高额税款的“模糊地带”,不利于藏富于民。
按照“十二五”规划中关于税制改革的要求,国家将进一步简化税制,特别是对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进行减税改革,完善以房产税为主的直接税税收制度。这将有利于纳税人“明白纳税”,有利于税收发挥调控经济、调节二次分配的作用。最终,从百姓缴了多少税、是否享受了减征免征优惠、享受了哪些公共福利与服务,到政府收了多少税、哪些税收予以减征免征、税收都是怎么花的,都要公开透明,不能有半点儿“模糊地带”,政府与百姓之间建立良性的互信互动,也就具有了坚实的基础。
到那时,即便再出现“加名税”、“月饼税”之类的问题,也不会引起很大的争议了。
来源:人民日报2011年09月08日
责任编辑: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