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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该引入“缺席审判”打击贪腐
2011年08月26日 15:31 来源: 作者:练洪洋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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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特别程序中,专门新增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意味着,即使贪官外逃或者死亡,不能到庭受审,其财产仍有可能被没收。

  清算贪官,当然不完全为财,但也不是完全不为财,不能人赃俱获,至少不要人财两空。抓不到人,就将其非法所得没收,也算是一个次优选择。盲人摸象,谁也不知大象有多大;众说纷纭,谁也不知贪官们每年贪了多少钱,又将多少钱漂洋过海。权威数字的缺阙,并不影响公众滴水见太阳的判断,如外逃贪官带走资金动辄过亿,再乘以基数,资金规模隐约可见矣。

  现行刑事诉讼法不支持缺席审判,即抓不到犯罪嫌疑人,无法提起刑事诉讼,没有法院判决,追赃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尤其是贪官出逃在外,因缺乏法律文书,追赃更加困难。

  深谙其中奥妙的贪官最爱玩“失踪”:位高权重的玩“穿越”,先把家人弄出去,自己在国内当“裸官”,一旦有风吹草动,溜之大吉,在海外过神仙日子;位卑权微的“玩命”,贪了存了,事发了一死了之,“牺牲我一个,幸福一家人”。因此,国内早有论者吁求缺席审判或独立没收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出台,对外可以提供由司法机关作出的没收财产的生效判决,向被请求国提出追缴贪官外逃赃款的请求,从而提高追赃效率;对内以斩断贪官以死匿财、恩泽后人的邪念。人为财死,贪官不惜以身试法,与人民为敌,也是求财,织密法律网眼,最大限度将贪官的非法所得打捞回来充公,对贪官无疑是一个有力的震慑——犯罪成本高,收益不确定,到头来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贪腐的风险更大。

  必须指出的是,以刑事的特别程序没收贪官非法所得,仍有局限。由于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十分严格,要求有严密的证据链,不能有丝毫的瑕疵,因此存在效率问题。相对而言,民事程序更为简便、灵活,甚至在当事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亦可作出缺席判决,因此用民法处置贪官非法所得或许更为有效。欧盟制定的《反腐败民法公约》,其主要精神是通过民事程序来为腐败受害者提供赔偿,把国家直接作为腐败的受害者,通过起诉要求腐败行为人赔偿。

  在反腐的国际合作层面,由于各国的刑法差异较大,各国刑法对贪腐行为的犯罪认定、量刑标准、刑罚手段等千差万别,因此国际间合作仍然存在着诸多困境,赖昌星的12年“引渡史”足以印证这一点。而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全世界大致相同,反腐国际合作有一定的“共同语言”。其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规定:资产流出国在其资产因腐败犯罪被转移到国外时,可以通过直接在资产流入国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对该财产的合法所有权。

  因此,打击贪官,早就该引入“缺席审判”,并且双管齐下,用民法追缴贪官的非法所得,再用刑法起诉贪官。

  来源:广州日报 2011年08月26日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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