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当代中国 >> 研究园地 >> 政治
《贞观政要》中的司法思想
2011年08月19日 11:18 来源: 作者:崔永东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贞观政要》一书的作者是吴兢。吴兢(公元670—749年),汴州(今河南开封)人,唐玄宗时曾任谏议大夫兼修文馆学士。《贞观政要》是一部政论性的历史文献,是对“贞观之治”的全面总结。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该书体现了唐初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以下笔者仅就其中的司法思想进行考察。

一、司法务在宽平

  唐太宗提出了“务在宽平”的司法主张。他说:“朕问法官刑法轻重,每称法网宽于往代。仍恐主狱之司,利在杀人,危人自达,以钓声价,今之所忧,正在此耳!深宜禁止,务在宽平。”这就是说,人们出于职业利益的考虑,总是追求对自己职业有利的东西,法官如果认为杀人对自己职业有利,或对自己树立声望有利,那么就会不惜杀人,这叫“危人自达”(通过危害别人来使自己显贵)。因此,唐太宗主张坚决禁止“危人自达”的做法,提倡司法审判“务在宽平”,即追求司法的宽和与公平。唐太宗能够认识到法官的“危人自达”并加以严禁,实在高明。

二、“恤刑”是儒家的司法传统

  “恤刑”之“恤”,《辞海》解释有“忧虑”、“体恤”的含义,又解“恤刑”说:“用刑慎重不滥。”“恤刑”说是儒家的司法传统,唐初统治集团也服膺此传统。据说一代名臣魏征就经常拿“明德慎罚”、“惟刑恤哉”之类的圣贤之言告诫唐太宗,唐太宗对此也深表赞成,而且在实际行动上也表达了对生命的尊重。房玄龄就曾称赞唐太宗“每决死囚,必令三覆五奏,进素食、停音乐者,盖以人命所重,感动圣慈也”。

  死刑执行中的“覆奏”之制源于唐太宗的一起错杀案件。贞观五年,张蕴古任大理寺丞,有一叫李好德的人是个疯子,多有“妖妄”之言,唐太宗下令将其逮捕法办。张蕴古说:此人确实是个疯子,依法不应治罪。太宗答应宽宥此人,但未承想张蕴古竟将此事密告李好德,太宗大怒,立即命令将张蕴古处死了。太宗因仓促之间怒斩张蕴古,不久便后悔了。他对房玄龄说:“公等食君之禄,须忧人之忧,事无巨细,咸当留意。今不问则不言,见事不谏诤,何所辅弼?如蕴古身为法官,与囚博戏,漏泄朕言,此亦罪状甚重,若据常律,未至极刑。朕当时盛怒,即令处置,公等竟无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令决之,岂是道理。”太宗于是下诏:“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五奏。”唐太宗因为张蕴古一案而决定实行死刑覆奏制度,亦可谓知过能改,善莫大焉。死刑覆奏制度确实体现了一种“恤刑”的精神,可谓“善制”。

  贞观五年,唐太宗又下诏,要求京城法司奏决死刑,须在三天内奏报五次;外地法司奏决死刑,须在三天内奏报三次。这就进一步完善了死刑奏报制度。

  当时的司法机关比较严格地依法审判,但“守文定罪”也使那些情有可原的人被判处了死刑。唐太宗为了补偏救弊,特下令让门下省将那些依法应处死但确实情有可原者的情况上报,由他来裁决。应该说,该制度也符合“恤刑”之旨。

  唐太宗说:“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该制度实开明清会审制度的先河。会审制度体现了一种对死刑的慎重态度,因而亦与“恤刑”之旨相合。

三、司法以“仁义”为最高价值

        唐太宗说:“是以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因人之心,去其苛刻,不作异端,自然安静。”这是说,治理国家的方法,应当以仁义安抚,以威严和诚信示范,废除严苛残酷的法令,就可使社会“安静”即和谐稳定。以仁义安抚自然也包括在司法上贯彻仁义原则,仁义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道德价值。

  在总结历史上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唐太宗认为统治者为政是否贯彻仁义原则关乎政权的兴亡。他指出,隋炀帝之所以政权垮台,就是因为“仁义不修”即不按仁义原则治国理政。因此,唐太宗要求群臣以德行和仁义辅助他治国理政。

  唐太宗又说:“然则周唯善是务,积功累德,所以能保七百基。秦乃恣其奢淫,好行刑罚,不过二世而灭。岂非为善者福祚延长,为恶者降年不永?”一个政权若能推行善政,则能长治久安;若不行善政,则很快土崩瓦解,秦代即是这方面的例证。秦代的“好行刑罚”是指刑罚残暴,背离“仁义”精神,故导致其短命而亡。也正因此,魏征告诫唐太宗要做到“赏不遗疏远,罚不阿亲贵,以公平为规矩,以仁义为准绳”。“以仁义为准绳”不仅是施政的方针,也是司法的指南。

  唐太宗将“仁义”当成一种最高的司法价值来追求,对死刑持一种极为慎重的态度,表现出了对人的生命价值的高度尊重。据载从贞观元年至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致刑措”。四年之中,处决死刑犯仅仅有二十九人,几乎达到了“刑措”(刑罚搁置不用)的境地,不能不说是达到了封建司法的人道化高峰。因此,唐太宗在当时就有“仁风被于率土”的美誉。

  综上所述,《贞观政要》体现了唐初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唐初统治集团通过总结历史上治乱兴衰的经验教训,认识到要想使国家长治久安必须在司法上贯彻“仁义”原则,努力做到“宽平”与“恤刑”。唐初统治集团以“仁义”作为核心的司法价值来追求,体现了他们对人的生命价值的重视、对太平盛世的向往。唐初统治集团这种“仁义”化的司法思想反映了一种朴素的人道精神,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检察日报 2011年08月18日

责任编辑:春华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