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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机制”强化捕后监督
2011年08月17日 14:19 来源: 作者:戴淳哲 叶小刚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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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四川省泸县检察院积极探索侦查监督工作的新思路,建立健全“四项机制”,强化案件逮捕后的跟踪监督,努力消除监督盲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体做法是:

一、建立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机制,避免对已捕犯罪嫌疑人随意解除羁押

  通过与公安机关制定或会签文件的形式,加强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改变捕后公安机关任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局面,有效防止不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而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情形的发生。该院与县公安局共同制定《关于加强刑侦工作和侦查监督工作相互配合的意见》,从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步骤等四方面对检察机关监督变更强制措施工作予以明确和规范。规定凡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以书面形式于2日内通知检察院并说明理由,检察院认为适当的,于2日内通知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认为不适当的,说明理由,并于2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安机关。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双方以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交流和沟通,阐明各自的观点。公安机关重新研究并于5日内将最终决定告知检察院。

二、建立捕后追逃督促机制,增强侦查机关抓捕在逃人员的能动性

  对逮捕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督促公安机关积极追逃,促使犯罪嫌疑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到案。通过与公安机关会签文件的方式,要求公安机关自收到逮捕文书之日起及时组织追捕,并将追捕情况在2个月内书面告知检察院。建立批捕在逃人员登记卡,将批捕后2个月内仍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建档备案。在登记卡上详细列明在逃人员的基本情况、社会关系等,便于具体引导、监督公安机关的追逃工作。检察院每月与公安机关举行追逃工作座谈会,了解当月批捕在逃人员的动向和追逃工作的进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追逃方案等,变静态监督为动态跟踪监督。

三、建立捕后补充侦查引导机制,增强捕后补证工作的针对性

  重视捕后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对证据符合逮捕条件但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在作出逮捕决定时,随案制作《提供法庭审判证据意见书》和《补充侦查提纲》,将捕后侦查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详细罗列出来。公安人员在捕后30日内将该案件的补证情况以书面方式向侦监部门作出反馈。同时,引导侦查办公室每20日对该类案件证据的完善情况进行一次督促,就继续侦查的方向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引导侦查部门在移送起诉前完成对证据的收集、完善和固定工作。

四、建立捕后移送起诉告知机制,增强捕诉环节的协同性

  公安机关将已逮捕案件移送起诉后,随即通报侦监部门,同时将起诉意见书交侦监部门备案。侦监部门制作“逮捕案件起诉情况登记表”,对案件作逐一登记、审查。一方面,通过每月对登记表进行一次清理,了解哪些案件捕后未起诉。如发现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后未诉案件,查明原因,督促公安机关移送起诉,防止案件流失,以罚代刑等。另一方面,通过对起诉意见书中起诉人数、罪名、认定事实情况的审查和与逮捕阶段的认定进行比对,发现是否存在起诉人数减少、罪名变更、犯罪事实遗漏等情况。如发现上述情况,立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公诉部门承办人,提醒其注意该案存在的问题。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2011年08月16日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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